機電係統違章行為
1 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直接向井下采掘區供電。
3 供電係統改動或臨時“增容”等無設計及必要的計算,未經主管技術部門審批。
4 防爆電氣設備及影響礦井電氣安全的主要零配件材料(如礦用電纜、阻燃皮帶、風筒、電纜冷補膠、防爆電氣開關中的隔離換向器、接觸器、保護器、液壓元件等)未經專職防爆檢察員查驗“三證”就入井使用的。
5 失爆的防爆電氣設備在井下使用。
6 不符合MT818標準的非阻燃礦用電纜或不延燃型礦用電纜在井下使用。
7 電鉗工不持證上崗。
8 電工上崗操作無“三佩戴”(無操作證、合格的驗筆等、停電牌)。
9 礦井綜采供電電壓已在1140V及以上時,電工仍使用500V及以下驗電筆。
10 在瓦斯濃度超過1%的地點使用各種非本安型儀表。
11 無計劃停電,尤其未經批準擅自停通風機、水泵等重要設備電源。
12 帶電作業。
13 停電作業不拉隔離開關、加鎖、掛停電牌、不按規定驗電放電。
14 “約時”停送電或“借光”作業,不設專人停送電。
15 在瓦斯突出及嚴重衝擊地壓區域停電檢修時不停其前級開關。
16 在瓦斯突出及嚴重衝擊地壓區域打開電氣設備接線室等部件檢查及開蓋調試。
17 帶電搬遷電氣設備及電纜。
18 有故障的供電線路強行送電。
19 處理供電線路的短路、漏電等故障時,人為送電對電纜進行“手捋”查找;或人為送電讓其“放炮”等方式進行查找處理。
20 用搖表搖測後線路後,不進行放電就開始作業。
21 電氣設備及礦用電纜安設前不進行搖測絕緣和各種必要的檢查和試驗。
22 機電設備檢修後,不按規定進行試運轉就正常開啟。
23 電氣設備接線或檢修後,不認真清除室內線頭、雜物等善後處理工作就送電運行。
24 在防爆電氣設備腔內進行操作,或隔爆外殼(殼)亂扔亂放,造成隔爆性能受損。
25 隔爆外殼鏽蝕嚴重不進行處理,或擅自在外殼表麵鑽眼影響其強度等,造成隔爆性能受損。
26 采掘移動電氣設備(含燈、鈴、按鈕等小型電氣設備)不上架上板管理。
27 機電設備(含小型電器)無標誌牌、標誌牌內容不全,模糊不清。
28 非電工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9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不按規定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站在絕緣台上。
30 127V手持式電鑽絕緣護套損壞,仍繼續使用。
31 電鑽電纜有故障不處理,繼續進行打眼。
32 放炮時不及時撤出打眼線,不及時對設備礦用電纜進行有效掩護。
33 在有瓦斯突出危險及嚴重衝擊地區域內的機電設備和重要配件不進行牢固合理捆綁。
34 電纜不采用鉤子進行彈性吊掛,而采用塑料繩等吊掛、用釘子別等。
35 平巷電纜吊掛間距大於3m或間隔不合格,電纜吊掛在風水管上。
36 在有嚴重衝擊地壓區域內電纜不用牢固的金屬鉤子吊掛,電纜因過緊受力,沒有適當馳度。
37 電氣設備及礦用電纜被水淋,不設“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設施。
38 巷道翻棚等處施工時,不對機電設備、礦用電纜進行合理的防護。
39 電纜落地被埋或泡在水中。
40 采掘區的溜煤道內敷設電纜。
41 電纜有冷包接頭。
42 電纜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43 電纜接頭的接線不采用壓接,而采用捆接,影響電纜的導電和強度。
44 電纜修補接頭,不在24h內進行合格的冷澆注。
45 新安設的電纜的及分接頭不進行熱補,而采用冷補。
46 運行的電纜不按規定設置電纜標誌牌或標誌牌內容不全、不清。
47 采掘移動設備(如裝岩機等)得電纜不進行合理的吊掛,無專人管理。
48 電纜上懸掛其他物品,電纜與風、水、瓦斯管道交叉、擠碰,相互間無防護隔離設施。
49 切除檢漏繼電器或漏電保護失靈仍然繼續送電運行。
50 不按規定對檢漏裝置進行定期試驗,試驗記錄不認真填寫。
51 不按規定由專人定期對檢漏繼電器或漏電保護的補償進行合理調試,補償不起作用。
52 不按規定由專人定期進行工作麵的漏電模擬接地試驗。
53 甩掉電氣設備的短路、過風和保護或整定不合格。
54 未經專門技術人員批準,擅自修改保護整定值。
55 供電網路過電流保護的靈敏度係數不合乎要求仍繼續供電。
56 用銅絲、鐵絲或其他不易熔金屬代替保險絲。
57 不按規定定期對過電流繼電器、保護插件、保護器等進行檢修調試。
58 值班電工不是每天對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係統進行一次外觀檢查。
59 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線缺失,接地線、接地螺栓等處鏽蝕嚴重,不及時處理。
60 不按規定定期對接地係統的接地電阻進行測試,不認真填寫記錄。
61 接地極未按規定埋設,規格尺寸不合格,接地極浮放在地麵。
62 接地線不采用裸銅線或鍍鋅鐵線,截而不合格。
63 裝有3台及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未設局部接地極。
64 非電氣工作人員在高壓電氣設備附近逗留或坐在高壓電纜及接線盒上。
65 供電電纜、高壓鎧裝電纜彎曲半徑過小,超過規定要求,電纜受拉、壓作用,引起絕緣受損。
66 高壓電纜的連接不采用專用線盒、硫化熱外等合格方式進行連接。接線盒缺少外殼接地及連線,不灌瀝青等。
67 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等無啟動停止聲光報警信號。
68 帶式輸送機不設皮帶綜合保護,不具有低速打滑、跑偏等保護,缺少聯動及閉鎖功能功能。
69 帶式輸送機不設置滅火器、砂箱、消防水管、噴霧消塵等設施。
70 帶式輸送機跑偏、缺托滾或擋煤板、刮煤機等附屬裝置不起作用,仍帶病運行。
71 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等機械外露的傳動轉動部位不加裝護欄及防護罩。
72 機械設備檢修(含換托滾等)時不停電。
73 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的頭尾有積貨影響運行,皮帶下方拖“爬梨”。
74 不停電進行清掃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的頭尾有積貨孔,帶式輸送機和刮板輸送機連軸節不實行彈性連接,而使用“死連接”。
75 連軸節不使用易熔塞而用其他不易熔化物代替堵死;用油代替難燃液水介質。
76 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減速箱內油質不合格,油量過少或過滿,超過規定。
77 皮帶接頭、刮板輸送機鏈等破損超限,仍繼續使用運行。
78 斜巷運搬絞車道不設“一坡三檔”,或不合格、不起作用。
79 運搬及慢速絞車不定期對鋼絲繩進行檢查,斷絲或磨損超限、鏽蝕嚴重,仍繼續運行使用。
80 運搬絞車壓頂子、尾部固定等不合乎要求仍運行。
81 起吊重物前對繩扣、鋼絲繩、起重吊掛設施等不進行檢查或超負荷起吊,用其他物品代替繩扣。
82 使用無防護罩、跑鏈等不完好的起重機作業。
83 局部通風機不實行“三專兩閉鎖”或閉鎖失靈。
84 局部通風機風葉運行時刮幫、吸入口防護罩損壞。
85 局部通風機不實行雙風機、雙電源和自動停換。
86 局部通風機與控製開關(或按鈕)距離超過20m,不設專人看管。
87 綜采工作麵液壓支架安裝、拆除無安全措施及施工措施,作業無人監護或無人指揮。
88 采煤機運行時不避開牽引鏈。
89 采煤機前、後部缺少閉鎖及急停按鈕。
90 工作麵放炮及運輸時,架前、架後不開噴霧,不供水或水壓、水量不足。
91 工作麵架前連網、找幫護幫護頂、下端頭串Ⅱ型棟等作業時,不停止工作麵輸送機及采煤機電源。
92 安裝、撤除工作麵設備時,不設聯係聲光信號或每組間距大於30m。
93 水冷電動機啟動時不供冷卻水,停機後5min不停冷卻水。
94 檢修乳化泵、噴霧泵等壓力容器及管路前不進行停氣、泄壓等就操作。
95 綜采工作麵液壓管外皮破損嚴重、不耐壓、繼續使用,連接處連接采用單卡子等不合格方式。
96 在有架線地點卸大件、起吊重物或裝卸金屬網時,不切斷架線電源。
97 煤及岩石罐籠、煤倉無滿倉報警信號及保護裝置。
98 井下用電燈泡取暖,使用電爐子。
99 井下未經批準用電火焊。
100 電焊機二次接線端子無防護罩、電焊把線絕緣不符合要求。
101 井下巷道缺少足夠的照明,綜采工作麵無照明或不采用專門支架燈。
102 機電硐室入口處未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高壓危險”等警示牌。
103 機電硐室內有淋水、積水、油坑,采用了易燃支護。
104 油浸式設備的硐室無合格的防火門及滅火設施。
105 高壓機電硐室無專人看管或掛牌加鎖。
106 各種油脂的存放無專用庫房,油桶無標簽。
107 亂扔剩油、廢油及棉紗、布頭等。
108 主、副井各種保護裝置失靈。
109 壓風機冷卻器超溫、高低壓超溫、壓風超溫、超壓不合格。
110 井下油浸式礦用變壓器油質不合格,油量不合乎規定,未定期對油進行抽樣檢查。
111 地麵供電變壓器兩次側無電氣保護。
112 地麵供電設備防雷設置失效或不定期進行檢查處理。
113 不認真填寫電氣設備運行、檢查、交接等記錄,超前或滯後填寫,記錄保存期不符合規定。
114 用濕手或金屬物品扳動帶電的電氣開關。
115 檢修掘進機時,其他人員在截割臀和轉載橋下停留或作業。
116 擅自拆卸防爆電氣設備外殼上緊固螺栓等造成失爆,對電氣設備檢修采用拆機修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