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係統違章行為
1煤礦企業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不同時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 井下空氣成分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要求。
4 礦井井巷中的風流速度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
5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仍不停止作業。
6 礦井超通風能力生產。
7 礦井不建立通風製度。
8 礦井沒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
9 巷井通風後,不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待風流問穩定後,再恢複工作。
10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不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不設置兩道連鎖的正向和兩道反向風門。
11 生產水平和采區不實行分區通風。
12 采、掘工作麵不實行獨立通風。
13 采區開采結束後45d內,不全部封閉采區。
14 礦井不采用機械通風,采用自然通風。
15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不裝設反風設施。
16 不按規定檢查反風設施,進行反風演習。
17 礦井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18 礦井漏風率高於15%。
19 通風係統中有違反《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串聯通風、采區經采空區通風和采煤工作麵利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
20 回風巷道失修率高於7%,嚴重失修率高於3%。
21 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封閉不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機設備時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超過15%。
22 局部通風機運轉時發生循環風。
23 局部通風機吸風口無風罩和整流器。
24 局部通風機高壓部分區襯墊漏風。
25 局部通風機離地高度小於0.3m。
26 局部通風機未裝有消音器。
27 局部通風機無專人進行管理。
28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因故停止運轉,恢複通風前不檢查瓦斯。
29 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
30 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掘進作業工作麵供風。
31 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不實行風電閉鎖。
32 采區變電所沒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33 臨時停工的地點,也予以停風。
34 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不切斷電源,不撤出人員,不設柵欄、揭示警標。
35 風筒接頭不嚴密、漏風。
36 風筒接頭中軟質風筒接頭不實行雙反接頭,鐵風筒接頭不加墊圈,螺絲不上緊。
37 風筒吊掛不平直、不環環吊掛、煤做到“一直兩靠”(即吊掛平直、靠幫、靠頂)。
38 風筒拐彎處不設彎頭,不緩慢拐彎,拐死彎。
39 異徑風筒接頭處不使用過渡節。
40 風筒有破口,不及時粘補。
41 井下火藥庫沒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其回風流不能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
42 井下充電室沒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回風流不能引入回風巷。
43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大於0.5%。
44 井下機電硐室未安設在進風風流中。
45 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
46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麵,未裝備甲烷斷電儀。
47 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未安設甲烷傳感器。
48 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未安設甲烷傳感器。
49 掘進工作麵將瓦斯探頭及聲光報警箱掛載風筒頭和風筒漏風處。
50 安全監控設備不按規定時間進行調試、校正。
51 不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收發及維護。
52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與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不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53 瓦斯檢查工不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54 高瓦斯、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石掘進工作麵,未在工作麵及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55 安全檢測係統中心站不能24h不間斷正常檢測。
56 檢測隊不按規定建立設備儀表台賬、傳感器使用管理片、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檢修記錄等。
57 清洗巷道時,不注意保護監測探頭,向監測探頭澆水。
58 開采突出煤層時,沒有收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突措施。
59 在突出區域工作的人員,未進行防突培訓,不熟悉突出的預兆、避災路線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
60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岩巷時,未定期驗證地質資料、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61 在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和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62 突出的煤不及時清理,不利於預防自然引起的瓦斯煤塵爆炸。
63 在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麵,使用風鎬作業。
64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不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65 生產和建礦井未編製井上、下防滅火措施。
66 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離進風井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小於50m。
67 礦井未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理係統。
68 井下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69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有煙火或用電爐取暖。
70 在井下和井口房,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室。
71 在井下和井口房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72 井上、下不建立消防材料庫。
73 井上、下得消防材料庫的備用品,未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配齊配足。
74 井下亂扔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未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
75 消防材料庫儲備的設備、材料和工具,不建立明細台賬,無專人保管,賬、卡、物不能做到“三對口”。
76 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煤配備消防列車,或井上庫沒有軌道直達井口,井下庫未設在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
77 綜放工作麵安裝設備前,沒徹底處理高溫火點等自然發火隱患,就進行設備安裝。
78 綜放工作麵開采工程中兩巷支護不隨工作麵推進及時回撤,未能放頂嚴實。
79 綜放工作麵上下順槽的上下隅角空巷長度超過2m。
80 井下工作人員不熟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81 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
82 井下不在專門硐室清洗風動工具。
83 井下永久防火牆建築質量部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
84 每個火區不建立火區管理台賬或不注明發火日期、地點、原因、火災性質、火區位置、範圍等。
85 在火區不具備啟封條件時,啟封火區。
86 永久密閉使用可燃性材料建築。
87 永久密閉牆體厚度小於0.5m,且漏風。
88 密閉前5m內支架不完好,有片幫、冒頂。
89 密閉內有水的不設反水池或反水管。
90 有自然發火煤層的采空區密閉不設觀測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不嚴。
91 密閉前不設柵欄、警標、說明牌和檢查箱。
92 通風車風門間距小於一列車長度。
93 行人風門間距小於5m。
94 礦井總回風係統的風門,未裝有閉鎖裝置,風門能同時敞開。
95 風門前後5m內巷道支護不良好,有雜物、淤泥、積水。
96 礦井未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97 瓦斯等級報告中無開采煤層的最短發火期和自然傾向性、煤層爆炸性的鑒定結果。
98 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有瓦斯噴出得個別區域為高瓦斯區,該區未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99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濃度超過0.75%時,沒有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100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時,沒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01 專用排瓦斯巷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2.5%。
102 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瓦斯濃度到達2.0%時,附近20m內沒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103 出現瓦斯局部積聚時,沒有及時處理。
104 停工區內瓦斯濃度到達3.0%不能立即處理時,沒有在24h內完成封閉。
105 在瓦斯超限區域內作業。
106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恢複通風前沒有首先檢查停風區內瓦斯濃度。
107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恢複通風前,沒有檢查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1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
108 停風區內瓦斯濃度在1.0%~3.0%之間時,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搞“一風吹”。
109 停風區瓦斯濃度超過3.0%時,沒有指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且未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110 在瓦斯排放過程中,瓦斯檢查員沒有排查處的瓦斯與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致使該處瓦斯濃度超過1.5%。
111 在瓦斯排放過程,采區回風係統內沒有停電撤人。
112 排放瓦斯時,在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濃度超過1.0%情況下,便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113 岩巷掘進遇有煤線或接近地質破損帶時,沒有專職瓦斯檢查員經常檢查瓦斯。
114 礦井未建立瓦斯檢查製度。
115 低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每班瓦斯濃度檢查次數低於2次;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每班瓦斯濃度檢查次數低於3次。
116 瓦斯檢查員不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117 納入瓦斯檢查範圍的地點不設瓦斯檢查記錄牌板或瓦斯檢查記錄牌板內容不全。
118 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假檢。
119 工作地點瓦斯濃度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沒有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點。
120 未做到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121 通風值班人員未及時審閱瓦斯班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未及時審閱瓦斯日報。
122 瓦斯檢查員所填的井下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瓦斯檢查班報手冊、瓦斯檢查台賬沒有“三對口”。
123 瓦斯檢查人員隨意進入瓦斯濃度超過3.0%的區域。
124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的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沒有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125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到達1.0%,仍裝藥爆破。
126 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1.5%時,沒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127 瓦斯檢查員不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128 生產礦井延深信水平時,不進行煤層爆炸性實驗。
129 煤層爆炸性鑒定資料沒有上報煤礦安全監查機構備案。
130 采掘工作麵沒有完善的防塵供水管路而進行生產。
131 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沒有敷設防塵供水管路。
132 煤倉和溜煤眼放空,未保持一定的存煤。
133 溜煤眼兼作風眼使用。
134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不進行衝洗井壁巷幫、不使用水炮泥、不進行爆破噴霧等。
135 裝煤(岩)時不灑水。
136 采煤工作麵不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
137 炮采工作麵爆破前、後不衝洗煤壁。
138 炮采工作麵爆破時不進行噴霧除塵。
139 炮采工作麵出煤時不灑水。
140 采煤機不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或噴霧裝置失效。
141 掘進機作業時不使用內、外噴霧裝置或內、噴霧裝置失效。
142 液壓支架不安裝噴霧裝置、降柱或移架或放煤時不同步噴霧。
143 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不安裝噴霧裝置,放煤時不噴霧。
144 破碎機不安裝防塵罩。
145 采煤工作麵回風巷不安設風流淨化水幕。
146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不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不進行噴霧降塵或除塵器除塵。
147 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不安裝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不進行噴霧除塵器除塵。
148 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時,打幹眼的工作人員不佩戴防塵保護用品,沒有除塵措施。
149 開采有煤層爆炸危險的煤層的礦井,不按規定在指點地點設置隔爆棚。
150 不及時清掃或衝洗巷道中沉積煤層。
151 未實現對井下煤層隔爆設施每周至少檢查1次。
152 刮板輸送機及帶式輸送機轉載落差超過0.5m時,不按裝溜煤槽或導向板。
153 對井下主要大巷不進行定期刷漿。
154 在帶式輸送機斜井和帶式輸送機運輸平巷防塵管路處不按規定每隔50m設一個三通閥門,其他防塵管路不是按規定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閥門。
155 輸送機巷,采區進、回風巷風速超過6m/s;;采煤工作麵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風速超過4m/s。
156 礦井沒有按要求製定防塵製度,不配置防塵專業人員。
157 不按規定進行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測定。
158 裝配起爆藥卷布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
159 裝配起爆藥卷在頂板不完好、支架不完整或空頂下進行。
160 裝配起爆藥卷坐在爆炸材料箱上進行。
161 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雷管時,生拉硬拽。
162 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雷管後,不將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
163 裝配起爆藥卷時,將雷管斜插在藥卷中部或捆綁在藥卷上。
164 裝配起爆藥卷時,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
165 裝配好的起爆藥卷亂扔、亂放,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不以當時當地需要數量為限,不按規定整齊擺放在容器內點數、加鎖。
166 發爆器與電雷管、起爆藥卷混放在一起。
167 不執行一個起爆藥卷內,隻插放一個電雷管的規定。
168 讓非爆破工幫助裝配起爆藥卷。
169 爆破地點附近20m內巷道斷麵被堵塞1/3以上仍然裝藥爆破。
170 爆破地點附近20m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1.0%仍然裝藥爆破。
171 炮眼內煤、岩粉沒有清除幹淨就裝藥爆破。
172 炮眼深度與最小抵抗線小於《煤礦01manbetx 》規定,仍裝藥爆破。
173 發現炮眼縮小、坍塌仍裝藥爆破。
174 工作麵有冒頂、透水、煤與瓦斯突出預兆仍裝藥爆破。
175 裝藥安全警戒範圍內有人正在打眼、裝岩害繼續裝藥爆破。
176 采掘工作麵支架有損壞、傘簷超過規定仍然裝藥爆破。
177 裝藥後,未將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並懸空,未防止與導電體接觸。
178 潮濕或有水的炮眼不按規定使用抗水型炸藥。
179 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采用反向爆破,未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180 一個炮眼內裝2個或2各以上的起爆藥卷。
181 不按規定數量裝藥,裝藥量過大。
182 炮眼內裝錯電雷管段數。
183 采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是否導通。
184 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不進行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
185 爆破前,爆破母線不扭結成短路。
186 爆破母線聯結腳線時,與聯結無關人員未撤離到安全地點。
187 在有煤層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麵爆破前後,爆破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未灑水降塵。
188 靠近掘進工作麵10m內的支護,爆破前未加固。
189 在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m範圍內爆破。
190 班長不清點人數、未按規定設置警戒崗哨就爆破。
191 爆破前,未將爆破材料箱搬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192 爆破前,未將工作麵機器設備、電纜等加以保護或搬遷。
193 警戒線處不按規定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
194 一個警戒員同時警戒2各通道。
195 接到起爆命令後,發出爆破警號不等5s就起爆。
196 不執行“三人連鎖起爆坡製”。
197 不執行“一炮三檢製”。
198 一次爆破超過發爆器能夠起爆的雷管數。
199 一次爆破的炸藥量與通風能力不相適應。
200 不按規定順序和方向接炮。
201 不用發爆器進行爆破。
202 放炮後,不立即取下發爆器把手或鑰匙。
203 不執行一組裝藥一次起爆的規定。
204 爆破後,不立即把爆破母線從發爆器電源上摘下來,並扭結成短路。
205 放炮母線成破損、有明接頭不及時包紮,仍然使用。
206 放炮後不檢查、收集遺漏的未爆雷管、炸藥。
207 采用多芯或多根導線作放炮母線。
208 不用放炮母線作單回路爆破,而用鐵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做回路。
209 采掘工作麵使用火雷管、不同品種的電雷管、導爆管、普通導爆索。
210 放炮母線不隨用隨掛或懸掛不符合規定。
211 由放炮員、警戒員約定放炮。
212 井下放糊炮。
213 放炮母線短。
214 放炮不使用水泡泥封孔。
215 用煤粉、塊狀材料及可燃性材料當作炮眼充填物。
216 炮眼無封泥或封泥長度不符合規定長度。
217 躲炮距離不符合規定。
218 一個采掘工作麵同時使用2台發爆器進行爆破。
219 爆破工不按爆破說明書規定進行爆破。
220 處理拒爆時,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巷中拉出電雷管,不按規定處理拒爆(殘爆)。
221 不等炮煙吹散,也不檢查通風、瓦斯、煤層、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就進行工作麵作業。
222 當班人員裝好未放完的炮和未處理完畢的拒爆、殘爆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223 不具備爆破條件,負責人威逼爆破工進行爆破。
224 每次爆破作業完成後,不認真填寫爆破作業記錄。
225 同一列車運送裝有電雷管和爆炸品的車輛之間,不按規定用空車隔開。
226 運送爆炸材料的列車速度超過2m/s。
227 裝有爆炸性材料的列車同時裝運其他物品物品或工具。
228 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爆炸材料,裝卸車時機車不停電。
229 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
230 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衣袋裏運送。
231 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數量超過規定。
232 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隨身攜帶的不是完好的、帶絕緣套的礦燈。
233 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乘坐同一罐籠的人數超過4人。
234 搬運爆炸材料時亂扔亂放,不輕拿輕放。
235 用礦車運送炸藥,堆放高度超過礦車上緣。
236 運送硝化甘油炸藥和電雷管,不用專用的、帶軟質墊層的、帶蓋的木質隔板車輛。
237 罐籠運送爆炸材料不按規定速度提升、超速運行。
238 電雷管、導爆索、導爆管和硝化甘油炸藥同罐運送。
239 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運送炸藥材料。
240 領取爆炸材料後,爆破工與搬運人員不同行。
241 電雷管不按規定由爆破工親自運送,而由其他人員運送。
242 運送爆炸材料人員在電器設備或人群中逗留。
243 爆破人員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規程有關規定。
244 爆破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無證上崗。
245 爆破工接觸爆破材料時,不穿棉布衣或抗靜電衣服。
246 攜帶礦燈進入爆炸材料庫。
247 爆破材料庫不按規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248 井下爆破材料庫不按規定將炸藥和雷管分開儲存。
249 井下爆破材料庫不按規定數量存放,出現超儲。
250 雷管不按規定規定刻管、打號、記賬或刻號不清、漏刻、錯刻。
251 發放、使用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252 將爆破材料堆放在井口旁、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
253 將爆炸材料轉借、遺失或挪作他用。
254 剩餘炸藥、雷管不返回庫房。
255 隨意銷毀炸藥、雷管。
256 丟失炸藥、雷管。
257 揀到炸藥、雷管不上交。
258 發放電雷管前,不按規定用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
259 爆炸材料賬、物、卡不一致。
260 雷管導通時沒有抗靜電設施。
261 發放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
262 發現雷管未導通、電阻過大、螺絲鬆動、管殼有裂縫等問題,不及時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