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堂煤業印信管理製度
第一條 印信的種類
(一)印鑒:礦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
(二)職章:刻有礦長職銜的印章。
(三)部門章:刻有礦所屬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注“對內專用”。
(四)職銜簽字章:刻有礦長職銜及簽名的印信。
第二條 印信的使用規定
(一)對礦經營權有重大關連、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公司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煤礦職章。
(二)以礦名義對國營機關團體、公司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由礦長署名,蓋礦長職銜章。
(三)以部門名義於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者,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四)各部門於經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及對於公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第三條 印信的監印
(一) 礦長職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得由礦長核定本礦的監印人員。
(二) 礦長職銜簽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為監印人員。
(三)經理職銜簽字章及部門章得由經理指定監印人員。
第四條 印信蓋用
(一)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附表1),經主管核準後,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二)監印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信存檔。
第五條 各種印信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由監印人全權負責。
第六條 監印人對未經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第七條 印信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並應依法公告作廢。
第八條 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