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規定
【01manbetx 條文】第十條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並製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執行說明】目前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共12個大類、118個小類。對納入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設備,煤礦企業必須選擇、采購安全標誌在有效期內的產品。產品到礦後應驗收,核查安全標誌標識、證書及其與產品銘牌、使用說明書所載信息的一致性。產品采購、到礦時安全標誌有效,方為合法產品。在安全標誌管理製度實施之前采購的無安全標誌的產品,應執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2〕141號)的規定。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是指未在煤礦井下或本礦區及條件相近其他礦區應用的技術和工藝。為防範新技術、新工藝試驗中造成02manbetx.com ,在試驗之前應組織開展論證。試驗新技術、新工藝的論證可由煤礦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安全措施應包括預防、監測、控製、管理措施及應急預案。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設備、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礦井下或本礦區及條件相近其他礦區應用、納入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設備和材料。由於缺乏相應標準和安全使用規範,應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新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審核發放過程中僅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試驗時煤礦應與研發單位共同研究製定相關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