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煤礦業集團第二批分流人員安置政策出台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黑政辦發【2016】 98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龍煤集團第二批
分流人員安置政策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省人社廳、財政廳、國資委製定的《龍煤集團第二批分流人員安置政策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煤集團第二批分流人員安置政策意見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 省國資委
為進一步優化龍煤集團人才資源結構,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減員增效脫困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人力資源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於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 32號)及《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龍煤集團第一批組織化分流人員安置政策意見的通知》(黑政辦發【2015】79號)有關規定,結合龍煤集團實際,現就第二批分流人員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安置範圍
安置範圍為龍煤集團已簽協議進入創業培訓中心的國有身份人員、去產能關閉分離出來的人員,不含1級至6級工傷人員。
二、安置方式
(一)由地方政府出台成立國有企業性質的再就業服務公司,建立兜底機製,負責接收龍煤集團分流人員,確保其國有身份不變,給予社會保障政策拖底。
(二)采取由再就業服務公司將分流人員安排到產業項目承接企業和其他用工單位上崗工作,靈活就業和自主創業的方式進行安置,具體安置渠道如下:
1、產業項目承接企業安置。地方政府利用省裏撥付的產業項目資金,積極開發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將產業項目承接企業作為就業載體,將分流人員有組織地安排到產業項目承接企業工作。
2、其他單位安置。再就業服務公司通過各級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等平台了解其他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用工需求,拓寬就業門路,將分流人員有組織地安排到上述單位工作。
3、靈活就業和自主創業安置。分流到再就業服務公司有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意願 的人員,可自願選擇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
三、安置政策
(一)通過組織化的方式將龍煤集團分流人員勞動關係轉移到該煤城再就業服務公司,其國有身份不變,工齡連續計算。龍煤集團、再就業服務公司與分流人員三方簽訂勞動關係轉移合同,分流人員與龍煤集團勞動關係徹底脫鉤。
(二)再就業服務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考慮分流人員在原企業工作因素,依法與其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到期後分流分員可自願續簽。
(三)分流人員上崗後,除因個人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被依法解除的情形外,再就業服務公司原則上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四)在分流安置前,龍煤集團應結清拖欠分流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待遇、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包燒費等債務。
(五)再就業服務公司將分流人員安排到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協議,明確工作崗位、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內容。分流人員工資標準由再就業服務公司與用工單位依法協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每月1800元(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六)對選擇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人員,再就業服務公司應與其簽訂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協議,首次簽訂期限不低於5年,協議到期後,可辦理續簽手續。在此期間,再就業服務公司按月向其發放800元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補貼(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對第一批組織化分流到公益性崗位有靈活就業和自主創業意願的人員,經本人申請,接收單位同意,可以選擇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政策,並將勞動關係轉移到再就業服務公司。
(七)對未上崗工作期間的分流人員,由再就業服務公司按月向其發放800元待崗生活費(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再就業服務公司在合理距離範圍內安排工作崗位,分流人員因個人原因兩次不服從的,視同選擇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
(八)用工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義務,維護分流人員的合法權益,並依據勞務協議約定,按月將分流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等撥付給再就業服務公司,由再就業服務公司負責依法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九)再就業服務公司負責按照規定為分流人員繳納單位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並代扣代繳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十)分流人員檔案轉移到再就業服務公司,由龍煤集團和再就業服務公司負責辦理。
(十一)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住房公積金和包燒費待遇按照黑政辦發【2015】79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四、資金來源
(一)被安排到用工單位分流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二)分流人員待崗期間的生活費、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人員的補貼、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分流人員在沒有住房公積金待遇的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應享受的住房公積金,所需資金可通過以下渠道解決:一是中央去產能獎補資金;二是現行財政體製;三是社會保險補貼和穩崗補貼。
(三)對於結清拖欠分流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險待遇、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權益性債務所需資金,由龍煤集團籌集解決。
(四)包燒費所需資金由龍煤集團出資給四煤城政府,四煤城政府撥付給再就業服務公司,再就業服務公司按照規定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