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鏟作業規程學習要點
1. 電鏟采剝作業
1.1.1 電鏟在采場各平盤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采掘任務書》、《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要求。
1.1.2 采掘工作麵標準高度為12米,如大於電鏟最大挖掘高度,需要降低采掘工作麵高度後方可作業。
1.1.3 在電鏟的最大挖掘半徑內,禁止無關設備和任何人員停留。
1.1.4 在電鏟挖掘半徑內,輔助設備處理鏟位質量或配合電鏟作業時,電鏟禁止作業;待輔助設備退出電鏟挖掘半徑後,電鏟方可作業。
1.1.5 電鏟采煤過程中遇熱煤必須將熱煤處理幹淨後方可裝車作業,不準將帶明火的煤直接裝車運往煤炭破碎站。
1.1.6 冬季作業時要隨時清理鏟鬥,降低因天冷粘鏟鬥對設備作業效率的影響。
1.1.7 電鏟司機要隨時注意觀察電鏟站立平盤的地質條件變化情況,保證電鏟履帶不下陷,減少陷鏟對設備的損害。
1.1.8 電鏟在黃土台階作業時,與下盤坡頂線距離盡量達到下盤黃土台階高度的相同距離。
1.1.9 冬季作業時,應對工作麵上部凍土層的挖掘情況進行檢查,防止因工作麵滑落的凍結大塊砸壞設備,確認無活動傘簷或凍結大塊後方可繼續作業。
1.1.10 在雨季作業,預測降雨量較大時,要提前將電鏟駛離低窪位置,轉移到高處安全地點停放。設備停放位置應距台階坡底線15米以外,有組合台階時應距台階坡底線40米以外,同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1.11 在同一工作麵作業的電鏟,兩者之間距離不得小於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
1.1.12 電鏟在相鄰的上、下台階作業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台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1.1.13 電鏟最大挖掘高度和最小作業平盤寬度規定
(a) WK-10B電鏟最大挖掘高度不得超過13.5米,保證電鏟安全作業的最小作業平盤寬度不得小於40米(含采掘帶寬度)。
(b) EKG-10型電鏟最大挖掘高度最大不得超過12.5米,保證電鏟安全作業的最小作業平盤寬度不得小於40米(含采掘帶寬度)。
(c) EKG-15型電鏟最大挖掘高度最大不得超過15.8米,保證電鏟安全作業的最小作業平盤寬度不得小於40米(含采掘帶寬度)
(d) WK—27型電鏟最大挖掘高度最大不得超過16米,保證電鏟安全作業的最小作業平盤寬度不得小於40米(含采掘帶寬度)。
1.1.14 電鏟作業時,其尾部與台階坡麵、自卸車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米。
1.1.15 發生陷鏟後,必須有工長以上管理人員在現場指揮救援。
1.1.16 電鏟在傾斜工作麵作業時,工作麵的坡度橫向不得大於3度,縱向不得超過5度,走車抱閘必須處於良好狀態。
1.1.17 電鏟作業時不準跨電纜裝車,裝車時禁止用鏟鬥壓車。
1.1.18 采掘後的工作麵不準留傘簷和活動的大塊岩石。
1.1.19 電鏟作業時遇堅硬岩石或爆破質量不好的岩層時,出現鬥杆帶動鏟鬥明顯抖動、提升電機阻轉、鬥齒與工作麵相對滑動、電鏟機身明顯向後退行等情況,不得強行挖掘,要及時向工長彙報等待處理。
2.電鏟裝車作業
1.1.20 電鏟裝車前,必須先發出運行信號,待自卸車進入裝車位置停穩後方可裝車。
1.1.21 電鏟清理周圍散料時,要事先向自卸車發出信號,確認自卸車已經接到信號並停在安全距離以外,再進行清理。
1.1.22 裝車標準
(a) 電鏟開始作業前與調度聯係,確認半載車號,並記錄在案,以備核查。
(b) 裝載時,以四角不空、中間隆起、不撒貨為裝滿標準。
(c) 裝車時,第一勺不準有大塊;不準高吊勺(鏟鬥最低點距車廂底高度最大不得超過1.5米,最小不得低於0.5米);最後一勺不允許有大塊,不準將物料裝卸在車護板上,避免裝偏車。
(d) 27立電鏟不允許裝TR-100自卸車。
(e) 在對108T煤鬥車、TR-100煤鬥車進行裝載時,要求必須配有一台標準廂車型,作業時按標廂標準對比裝車。
(f) 對去岩破的自卸車,要求不準有異物及直徑超過2米的大塊岩石。
3.電鏟行走
1.1.23 電鏟超過300米以上長距離行走前,須由工長帶領當班司機,查看行走路線,確定安全後在工長指揮下行走。
1.1.24 電鏟走車部分狀態無法保證或坡道通行困難時,須采取相應措施。
1.1.25 電鏟行走中,遇到鬆軟或含水有塌陷危險、冰雪路麵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1.1.26 電鏟行走時,副司機處理電纜和走車時,不允許站在履帶的前方。
1.1.27 液壓挖掘機移動橫過高、低壓架空線時,其最高點距電線的安全距離按以下規定作業
(a)6千伏以下(含6千伏)不小於0.7米;
(b)6—10千伏(含10千伏)不小於1米;
(c)10-35千伏(含35千伏)不小於2.5米;
(d)35-66千伏(含66千伏)不小於3米;
(e)66-110千伏(含110千伏)不小於3.5米。
4.電鏟聯係信號
1.1.28 電鏟在接班、故障處理完畢、走鏟到新位置和推土機處理完工作麵後可以正常裝車作業時,必須鳴一聲長笛發出運行信號。
1.1.29 電鏟在連續裝車作業時,如果工作麵條件可以滿足連續裝車作業、並且電鏟履帶可以持續保持延直線前進時,電鏟在裝車前可以不發出準入信號。
1.1.30 電鏟在正常裝車後需要臨時或者長時間中斷作業時必須發出警示信號,並確認得到自卸車回應並離開裝車位後方可進行新的任務。
1.1.31 電鏟在正常裝車後需要長時間中斷作業時必須發出警示信號,並確認得到自卸車回應並離開裝車位後方可進行新的任務。
1.1.32 電鏟司機應將喇叭作為每班必檢項目,保證喇叭能夠使用正常,音量符合現場要求;如喇叭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音量小其它設備無法聽清時應立即聯係處理,否則嚴禁作業。
1.1.33 電鏟司機在作業過程中需要使用喇叭或者對講機進行聯係時,必須做好相互應答工作,發出聯係信號後如無對方明確回答或者未聽清對方應答信號時嚴禁盲目操作,應繼續聯係直至確認後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