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鋪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考場紀律規定
火燒鋪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考場紀律規定
1.學員必須依照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按時參加理論考試和實踐技能操作考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者,應事先向礦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不準補考。
2.考試必須按統一規定的時間進行。任何人無權提前,推後,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否則本場考試無效。
3.考生在考前10分鍾憑學員證、準考證進入考場。無證者或證上無像片,鉛印的不準進場參加考試。
4.每科考試開始30分鍾後,遲到考生不準再進入考場。考生必須在考試開始30分鍾後方可交卷離開考場。考生交卷後要立即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否則、考生的該科成績以零分記。
5.考生進入考場,隻準攜帶藍色(黑色)鉛筆或圓珠筆及必須的文具用品。不準攜帶書籍、筆記本(開卷考試除外),草稿紙、墊紙板、專業用表。若用紅色筆或鉛筆(鉛筆隻能用來作圖)答卷者。不予評卷。
6.考生在答卷前,必須先把姓名、學號(準考證號)、單位填寫在密封線內,字跡要清楚。若字跡無法辨認或把姓名、學號、單位寫在密封線外,或注有其標記者,試卷按零分處理。
7.考生除對試卷發錯或試卷字跡不清可舉手發問外,其他問題均不得詢問。考試時間一到,停止答卷,將試卷扣放在課桌上,立即退出考場。
8.考生在考場內不準吸煙,否則責令其退出考場。
9.考生在考場中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換試卷、傳紙條、打小抄、替考等,均屬舞弊行為,答卷作廢。
10.實作考試必須聽從指導老師的要求按順序進入考場,按規定進行操作,注意安全,不得妨礙他人實作考試。
11.考生必須服從監考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不服從監考人員指揮,擾亂考場秩序或在考場內起哄者,取消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