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鋪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監考規定
火燒鋪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監考規定
1.監考人必須認真維護考場紀律,以高度的責任心完成考場監督、檢查任務,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
2.監考人員應在考試預備鈴響前30分鍾到達考場辦公室,接受具體監考任務,在領取試卷和《考試情況記載表》時,要檢查試卷袋的密封以及所標注的科目和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3.監考人員進入考場後,要檢查各座位(或工位)的考號編排有無差錯,座位及周圍有無紙片,檢查用於考核操作的物品數量和擺放是否符合要求,公用設施和設備是否完備。
4.考試預備鈴響後,監考人員應及時組織考生憑《準考證》入場,並督促考生將不準帶入考場的物品存入指定地點。
5.入場完後,監考人員應宣布考試的科目和時間,重申《考場規則》和注意事項,試卷應當眾啟封後分發並提醒考生檢查試卷和按要求填寫姓名和考號。
6.考試開始鈴響後,監考人員應審核考生《準考證》的照片,印鑒和考號是否有誤。開考30分鍾後,收回缺考的試卷,在《考場情況記載表》上做好記錄。
7.考試時間,監考人員應巡視考場,發現考生有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應及時製止並給予批評或警告,對考生的作弊行為要留下證據,考生違規違紀的情況均應認真準確的填寫在《考場情況記載表》內並簽字負責。
8.監考人員巡視考場時,不得解釋或暗示試題的題意或內容,考場發生重大問題或突發事件時,應注意維護考場的正常秩序並立即向考場負責人報告。監考操作技能時,還應如實記載因此造成的誤工時間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妥善處理。
9.考試結束鈴響時,監考人員應立即指令考生停止考試並組織考生有秩序的離開考場,考生退場後處理、裝訂和密封好試卷(操作技能考核的工件按要求編號)後,連同《考場情況記載表》一並交考場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