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煤集團公司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鄭煤集團公司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有工業企業改革的意見》(豫發〔2016〕23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煤炭行業解困的意見》(豫政〔2016〕10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河南省煤炭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實施方案》(豫政辦〔2016〕155號)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關於做好煤炭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豫人社〔2016〕53號)文件精神,結合鄭煤集團全麵深化改革和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總體思路,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確保職工去有所得、留有所為、老有所養。在保證生產經營秩序、職工利益、企業穩定的前提下,通過內部分流、外部就業、內部退養、傷病殘人員安置、分離移交、脫鉤自養、協保、離崗長休等,多渠道、多途徑分流安置職工,努力做到轉崗不下崗、轉業不失業,維護礦區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交叉進行、同步推進的原則。將企業深化改革與化解過剩產能有機結合,充分利用國家和省相關政策,采取多種途徑妥善分流安置職工,確保深化改革與化解過剩產能政策的連續性和協調性。
(二)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的原則。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國家及省職工安置相關政策,規範操作程序,做到於法有據;按照時間節點,積極有序,穩步推進。
(三)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發揮國有企業政治優勢,堅持以人為本,將心比心,切實為職工著想,提升職工的再就業能力,解除職工後顧之憂。
(四)堅持公平公正、政策保障的原則。實行公開競聘上崗,確保辦法公平、機會均等;做到“找出路,有活路,留後路”, 確保政策到位,隊伍穩定。
三、轉崗分流實施步驟
將鄭煤集團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更名為鄭煤集團職工安置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各單位同步成立對應機構,負責職工轉崗分流安置工作。在深化企業改革和化解過剩產能期間,各單位按照工效與效益掛鉤的原則重新設定崗位,確定用工人數,實施崗位競聘,具體步驟如下:
(一)所有人員打破幹部、工人界限,進入中心,取消原職級或崗位,參加新設定崗位競聘(附職工分流安置流程圖)。
(二)參加競聘被聘任人員,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三)未被聘任和自願申請放棄競聘的人員,進入中心參加轉崗技能培訓或自主選擇安置渠道,其社會保險銜接及勞動關係處理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轉崗技能培訓工作由集團公司統一協調,單位組織實施。轉崗技能培訓期間,按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並可按規定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培訓補貼每人隻能享受一次,補貼標準不超過豫財辦社〔2011〕293號文件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即A類專業每人補貼400元、B類專業每人補貼350元、C類專業每人補貼300元。非轉崗技能培訓待崗期間,按每人每月660元標準發放生活費。
在中心待崗和培訓時間最長24個月,期間,人員的工資待遇、勞動社保關係仍由原單位負責管理。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的人員,可選擇安置渠道、社會保險銜接及勞動關係處理相關政策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四、職工安置渠道
(一)積極創造就業條件,穩定現有就業崗位
1、各單位可依托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通過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製等方式,穩定現有崗位,立足單位內部安置人員,緩解職工分流壓力。
2、各單位最大限度地創造內部就業崗位,及時發布崗位需求信息,實現在中心人員內部分流安置常態化。建立用人主體與員工雙向選擇機製,多渠道引導在中心人員分流安置,確保內部分流安置渠道暢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職工外部就業
各單位積極與外部單位開展就業合作、項目承包、勞務輸出等方式拓展外部市場,創造新的就業空間;集團公司及各單位職工安置服務中心加大與勞務中介公司合作力度,拓展員工就業渠道,創造寬鬆就業環境。
利用激勵政策,扶持職工拓展就業。根據《鄭煤集團公司員工拓展就業實施辦法》(鄭煤集團辦〔2016〕38號)文件規定,通過中心推薦到外部企業就業的職工,單位給予就業獎勵,獎勵標準為每人每月660元,獎勵期限為12個月。
外部就業期間,人員的勞動、社保關係仍由原單位管理。轉移到外部企業再就業人員,由原單位配合辦理勞動及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三)剝離輔業機構,推行脫鉤自養
1、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5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剝離省屬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6〕46號)文件規定,對企業辦社會職能“三供一業”、醫療衛生機構和教育機構的資產和人員全部移交地方管理,或按照市場化原則,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集團公司及各單位要積極與地方政府加強溝通,按照能交則交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未移交或未剝離前,暫與企業分離,其人員的勞動社保關係由原單位托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服務性收費,實現脫鉤自養。
2、對食堂、澡堂和職工宿舍等服務性崗位,采取項目承包、崗位拍賣等方式,實現脫鉤自養或市場化管理,人員勞動社保關係由原單位托管;專業化公司人員實行市場化運作,采取自主經營、自創自收、自負盈虧的經營模式與企業分離,人員勞動社保關係由新單位管理。
脫鉤自養人員從2017年元月1日起全部與企業脫離,做到人員不回流,工資不貼補,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脫鉤自養單位及職工可參照集團公司明確的分流安置渠道,做好職工分流安置,所需費用由本單位負擔。
(四)符合條件的職工可實行內部退養
1、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0年的職工,經單位同意,集團公司批準,辦理內部退養手續並簽訂內部退養協議。
職工內部退養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生活費標準按本人離崗前崗位(職務)的崗效工資標準的50%+工齡每滿一年增加1%+年功工資執行。應發生活費標準低於鄭州市失業金標準時,按鄭州市失業金標準執行。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集團公司批準離崗的科隊級(含)以上人員,按照本款標準自方案實施之月起執行。
2、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10年以內,且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0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集團公司批準, 辦理內部退養手續並簽訂內部退養協議。
職工內部退養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並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內部退養期間生活費標準按鄭州市失業金標準執行,其中工齡滿30年的男職工和工齡滿25年的女職工,生活費標準按本人離崗前崗位(職務)的崗效工資標準的30%+工齡每滿一年增加1%+年功工資執行。應發生活費標準低於鄭州市失業金標準時,按鄭州市失業金標準執行。待其達到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時,生活費改按本條第1款標準執行。
內部退養生活費標準根據國家政策變動和企業經營狀況變化適時調整。期間,個人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本人實際發放生活費標準核定、低於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60%的,按社會平均工資60%核定並計算繳費水平和相關待遇。其勞動社保關係由中心托管。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集團公司批準的內退人員,自本方案實施之月起,符合上述條件的職工按以上標準執行;不符合以上條件的職工按每人每月660元標準執行。
(五)離崗長休
對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經個人申請,單位同意,集團公司批準後,辦理離崗長休。離崗長休時間為3年(含法定產假時間,法定產假期間待遇按照有關政策執行);離崗長休期間生活費標準按每月660元/人執行。社會保險費企業部分由企業繳納,個人部分由個人繳納,期滿由個人申請返崗或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勞動社保關係由原單位管理,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的按規定轉移勞動社保關係。
(六)妥善安置傷病殘職工
因工負傷人員,醫療期內的,繼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期滿,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6級的,勞動社保關係移交集團公司管理,執行工傷保險待遇;鑒定為7-8級的,經本人申請,集團公司批準,可延長1-36個月的休養期,延長休養期內按每月660元/人發放生活費,期滿返崗工作,不願或不服從安置的,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非因工傷殘人員,醫療期內的,按照集團公司《勞動規章製度》執行醫療期待遇;醫療期滿的,按規定返崗工作,單位難以安置的,經本人申請,集團公司批準,可延長1-36個月的休養期,延長休養期內按每月660元/人發放救濟費;期滿返崗工作,不願返崗或不服從安排的,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患有精神病史2年以上的人員適用於本條)。
(七)公益性崗位就業
充分利用國家政策,積極與地方政府建立溝通聯動機製,最大限度爭取地方新增公益性崗位。通過公益性崗位,妥善安置解除勞動合同“4050”難以就業的困難職工和零就業家庭職工。
五、做好社保銜接
(一)對依法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及時辦理失業登記,並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集團公司審核後,上報省人社廳辦理退休手續。因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含視同繳費年限),造成暫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可選擇以下三種方式辦理相關離崗手續:
1、申請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申請第1條的,離崗同時應與單位簽訂《社會保險費代繳協議》,其社保關係移交中心托管,待其繳費滿十五年時,為其申辦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待遇;申請第2、3條的,離崗後由集團公司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六、妥善處理勞動關係
(一)職工待崗期間,勞動合同期滿,依法終止勞動關係。
(二)職工在企業內部轉崗安置、內部退養的,雙方協商一致後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的職工在崗期間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
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標準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解除勞動合同人員中被鑒定為5-10級的工傷職工,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35條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7條規定,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向職工發放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經協商一致,由發放經濟補償金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與中心簽訂委托代管社會保險關係協議(以下簡稱協保),協保期間的勞動人事檔案由中心代管,按靈活就業人員的相關辦法實行社會化管理。
1、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內,且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0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職工,經集團公司批準後,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簽訂保留社保關係協議。協保期間不發生活費,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企業部分由企業繳納,個人部分由個人繳納。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2、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外的,經集團公司批準後,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簽訂協保協議。協保期間不發生活費。為鼓勵職工自主創業,體現企業扶持力度,從簽訂協保協議開始,前3年的社會保險費企業部分由企業代為繳納,個人部分由個人繳納。三年期滿,社會保險費企業部分和個人部分全部由個人繳納。
化解過剩產能和深化改革前選擇協議保留勞動關係和自謀職業人員,改按本條執行。
七、政策適用範圍和實施期限
以上各項政策,適用於本次鄭煤集團全麵深化改革和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涉及集團公司所屬用人單位符合以下條件,需分流安置的職工:一是屬於全麵深化改革和化解過剩產能涉及的集團公司在冊職工;二是依法與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職工;三是企業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企業外部勞務中介機構的派遣工,不納入本次政策適用範圍。除國家和省另有政策規定外,本方案的政策期限暫定為2016年至2020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集團公司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各單位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督促檢查人員分流安置各項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和推進情況,協調社會職能分離中涉及的人員分流安置問題。各單位改革領導小組根據職責分工,迅速進入角色、摸清情況,引導職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單位按照集團公司深化改革總體要求,製定本單位改革方案,明確工作目標、時間節點、工作主體和工作措施,確保務實管用。對工作不力、進展緩慢的單位,要進行問責,確保改革有序推進。
(三)做好資金保障。充分利用化解過剩產能和深化企業改革政策,積極爭取國家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資金,及時自籌安置資金,確保人員安置工作平穩有序。
(四)強化風險預控。各單位要提前製定預案,及時化解風險,妥善解決分流安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確保職工隊伍穩定、生產經營穩定、企業大局穩定。
九、附則
(一)深化企業改革和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布破產、關閉或解散情形下消亡的,人員移交中心托管。
(二)化解過剩產能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前下發的相關政策與本方案不一致時,按本方案規定執行。
(三)本方案解釋權歸集團公司。
附件1:
鄭煤集團職工分流安置流程圖
附件2:
相關解釋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政〔2015〕37號)規定的一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600元,二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450元,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300元。
失業金標準是指依據《關於調整河南省失業保險金的通知》(豫人社辦〔2015〕84號)規定的鄭州市失業保險金標準1280元。
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是指依據《關於公布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通知》公布的省直統籌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416元。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