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入職以來始終以各種理由拒絕與公司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目前距其入職已有一個月,現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公司是否需要支付?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6-09-2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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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答 ]
此時要考慮用人單位是否盡到了誠實磋商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明確意思表示,但勞動者始終無故拒絕,則用人單位可據此主張免責。對此,滬高法[2009]73號指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麵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