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軌膠輪車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各單位、機關各部室,各施工單位:
為加強礦井無軌膠輪車運輸安全工作的管理,確保礦井輔助運輸安全高效使用,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上級有關運輸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陝西正通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2016年9月19日
陝西正通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章 車輛使用管理
第一條 所有入井車輛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特種車輛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陝西正通煤業各種入井車輛,包括外委施工單位範圍在我公司井下的入井車輛。
第三條 運輸安全分工責任製
(一)公司成立車輛運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機電副經理李建忠任組長,機運公司經理張漢昌、運輸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陳德永、機運公司副經理趙向安任副組長,具體負責礦井輔助運輸工作,成員:王廣闊、熊傳寶、王進東、李順海、郭勝鑫、趙茂星、孟祥友、張兆河、趙立、宗濱。責成具有車輛或機電知識的專業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二)分管輔助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好分工責任製;采掘研究所趙立、機電研究所宗濱、運輸分公司張兆河和輔助運輸安監員,協助分管領導抓好本公司的輔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
(三)每月定期召開輔助運輸專業會議,研究布置輔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並抓好督促落實;分管輔助運輸的職能科室人員及區隊分管運輸的管理人員要抓好運輸日常管理和技術工作;運輸安監員要做好巡回檢查,認真查處存在問題,監督問題的整改。
(四)運輸分公司,負責全礦井的車輛管理、檢測、檢驗、維修、保養等具體工作。
(五)運輸分公司要對每輛入井車輛統一編號管理,登記造冊。要建立健全各種運行記錄,做好定期檢驗報告等記錄。合格車輛發給入井許可證,井口公示牌板公示車輛信息。
(六)運輸分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井下運輸車輛管理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和相關規定。
(七)必須設立運輸車輛檢修車間和車輛安全性能檢測線定期檢測,無軌膠輪車最大製動距離在車速20km/h的幹硬路麵上,不大於8m。
第四條 所有無軌膠輪車司機必須相對固定,以便熟悉運輸車輛、安全設施和巷道等情況。
第五條 製定無軌膠輪車司機的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所有運輸崗位必須建立崗位責任製,公司管理幹部及區隊幹部要經常檢查其執行情況。所有現場作業的無軌膠輪車司機必須嚴格交接班。
第二章 車輛入井管理
第六條 所有入井車輛必須是防爆車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每班入井前,物運輸分公司要進行安全確認。
第七條 入井車輛必須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編號掛牌,由運輸分公司負責日常車輛入井的統一調配,並製定相應的管理製度。嚴禁外單位車輛私自入井,如需入井必須經公司安監處、機電研究所專職人員檢查合格,批準後發放入井許可證,方可入井。
第八條 所有入井車輛必須配備專用滅火器及瓦斯自動報警儀。
第九條 井下行駛運輸車輛,必須設置車輛跟蹤定位裝置。
第十條 人員運輸由運輸分公司統一采用專用人車運輸,貨運等其它車輛除司機外嚴禁乘人。
第十一條 入井車輛的照明燈、轉向燈、刹車燈、倒車燈、儀表、喇叭等裝置必須齊全完好、靈敏可靠,製動性能可靠,刹車距離符合要求。否則,不允許入井。
第十二條 公司要對入井車輛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並做好記錄。不合格車輛,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待問題整改,經相關職能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入井行駛。
第十三條 車輛每次入井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的防爆性、製動、轉向、燈光、喇叭、雨刷、反光鏡、瓦斯傳感器等關鍵部件的工作性能進行全麵細致檢查;對車輛所配備的滅火器、定位卡、掩木等安全行車配套設施是否齊全、功能是否有效等進行全麵細致檢查;對車輛是否存在超載、超寬、超高、超員、貨物捆綁不牢固等違規現象進行全麵細致檢查;井口檢車員檢查內容必須全部合格方可入井,否則不得入井。要認真填寫車輛出入井檢查記錄和車輛出入井記錄。車輛出入井檢查記錄表格要嚴格按照檢查內容製作填寫。車輛出入井記錄須有車輛編號,車輛名稱、運輸貨物名稱,出入井時間、司機簽名、檢車員簽名等內容。
第十四條 運輸分公司要在車輛出入的井口要設擋車杆,擋車杆置於常閉狀態,經檢查合格的車輛方可啟杆通過,升井車輛要在通過井口時登記銷號,做到一車一杆一登記。
第十五條 嚴禁非防爆車入井。入井車輛安全性能存在缺陷的經修複後仍不能達到安全行駛標準的車輛要立即收回入井許可證,嚴禁入井。
第三章 入井車輛司機管理
第十六條 入井車輛的所有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司機必須持有機動車輛駕駛證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嚴禁無證駕駛。
第十七條 入井車輛司機入井前必須預先熟悉掌握井下巷道和避災路線,嚴格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八條 司機必須熟悉所駕駛車輛的結構、性能,熟練掌握駕駛要領,嚴格遵守01manbetx 。
第十九條 司機應愛護車輛設施,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二十條 司機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嚴禁帶煙火入井、嚴禁私自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第二十一條 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暫時調離本崗位,待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司機交接班製度
(一)必須認真按規定時間開好班前會,按規定時間交接班。
(二)在指定地點交接班,各班長負責交接各班的整體工作,司機交接車輛完好情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三)交接內容:車輛外形是否擦傷,油路、液壓回路是否正常暢通,燈、鈴、閘、方向是否靈敏可靠,必須達到標準要求。
(四)班前會必須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按車輛編號落實司機。
(五)交班前準備:1.檢查機車情況,做好機車表麵清潔工作;2.清點好使用工具及零配件;3.向接班人交接本班工作情況;4.協助接班人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協助處理。
(六)值班隊長負責組織開好班後會,填寫本班工作記錄台賬,組織03manbetx 當班出現的各類安全生產問題。
(七)班長負責本班井下所有安全設施的管理,減速帶、限速牌板等各類標誌牌板及安全設施的檢查,當班損壞必須修複完整。每班對井下衛生區進行清理,確保文明施工。
(八)車輛交接班前必須清掃、衝刷,每班一次,否則對班不予接班。車輛使用的各種油脂隨時滿足車輛運行要求。冷卻水按要求及時加足,過濾柵欄每班進行清理一次。
第四章 車輛行駛管理
第二十三條 行車前應全麵檢查車輛的性能狀況,嚴禁帶病行駛,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 嚴禁人、物混合運輸;車輛嚴禁超速、超載、超員,特殊情況運輸的材料超寬、超長等材料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同向行駛車輛必須保證不少於50m的安全行駛間距,相向行駛時應提前50m向對麵車輛發出聲光信號。車輛轉彎、通過交叉點及風門地點時,嚴格按信號指示燈行駛,減速鳴號。
第二十六條 車輛行駛時,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製度。行駛車輛遇行人時,應遵循行人優先的原則,車輛停車避讓行人。
第二十七條 車輛下坡時應減速,嚴禁熄火空擋滑行。嚴禁在陡坡、彎道處掉頭。
第二十八條 在車輛行駛路線中進行施工作業,必須提前安排計劃,通知入井車輛司機,並在作業點前後50m範圍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車輛通過施工地點時,要鳴笛、減速慢行。在施工點5m前停車,確認施工點人員躲避到安全地點後,方可慢速通過。
第二十九條 井下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車輛亂停亂放,車輛停車時必須停在安全位置,並扳起手製動手柄到有效位置,確保駐車製動,司機鎖好車門。車輛應當在聯絡巷或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當車輛確需在行車巷道內臨時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打開警示燈。司機離開時,必須熄火,拉緊手刹,掛檔駐車。
(二)在交叉路口、轉彎處、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m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車輛長時間(超過10分鍾)停車時必須熄火,並拉緊手刹,掛檔。以防尾氣對井下空氣造成汙染。在停車或作業點前後30m外設警示牌。
(四)故障車輛在巷道內檢修時,必須在車輛前後不小於50m處設置警示標誌。
第三十條 運送一般材料、設備的規定
(一)嚴禁人貨混載。
(二)車輛不得超載運行。
(三)運送設備、大型材料必須捆綁牢固,拉運易滾動物件時必須采取防滾動、防滑措施。
(四)運送普通材料、設備時,從地麵算起總高度不得超過2.5m,寬度不得超過車廂,長度前後端不超過車廂,運送大型設備和物件必須製定專門的措施,並嚴格按照措施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超長、超寬、超高物件運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超長、超寬、超高物件必須設置警示標誌。
(二)運送超寬物件車輛,遇對麵來車無法會車時,應提前變換或開關前燈,連續變換3次前燈為一次信號提示。
(三)大型物件捆綁後司機必須進行檢查,並在車的前後設有警示。
(四)經過風門、限高、轉彎路段時,指揮人員在設備傾倒範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指引車輛順利通過。
(五)遇到巷道內有工作人員或等車人員時,必須提前50m減速鳴笛,距離人員5m必須停車,確認人員躲到安全地點時,方可再次行車。
(六)裝卸大型物件時,指揮人員必須站在設備傾倒半徑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第三十二條 人車運行專項規定
(一)運輸路線
運輸路線由公司根據生產需要設定。
(二)安全規定
1.每車次運行前司機必須清點人數,嚴禁超過核定車載人數,並嚴格執行本崗位“手指口述”。
2.人車每班運行前,必須由當班司機和跟班隊長共同全麵檢查人車車況,確認車況完好方可運行。
3.人車運行注意事項
(1)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嚴禁超速行駛。巷道交叉口、轉彎處、下坡處和行車區域內視線不清時,應鳴笛,減速慢行,速度不超過10km/h。運輸線路必須參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設置醒目的限速、巷道拐彎、交叉、變坡、作業點等指示標識。
(2)行車遵循靠右通行原則。經過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時,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施工人員指揮下或靠巷道右側停車,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
(3)人車不得超員且不得拉運貨物和較大工具,貨運車輛除司機外,嚴禁任何人搭乘,嚴禁超載。
(4)開停車前司機必須鳴笛發出開車信號,車輛行駛中保持勻速行駛,停車時不得關閉車燈。
(5)運送人員車輛嚴禁將人和物、工具一起運輸。
(6)乘車人必須坐穩、扶牢,嚴禁將頭和身體部位探出車外,待車輛停穩後方可下車。
(7)各單位候車人員,必須在各人車等候處排隊按秩序候車。候車時,嚴禁打鬧、嬉戲。各候車人員嚴禁在輔助運輸大巷內逗留候車。
(8)嚴格執行人員先下後上原則。人車運行至指定候車位置並停穩,車內人員下車完畢後,方可按秩序依次上車。
(9)嚴禁在轉彎處或非指定地點隨意停車上下人員。
(10)貨運車輛核定載人1人,隻配備一名司機進行操作,嚴禁搭乘人員。
(11)乘坐人車必須聽從司機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防護欄關好,車輛開動前,司機必須向乘車人員發出警示,確認安全後方可開車。
第五章 車輛維護保養管理
第三十三條 做好車輛的日常保養維修記錄(車輛保養記錄、車輛維修記錄、入井前檢查記錄、出入井登記記錄)。入井車輛要按車輛維護保養手冊及車輛說明書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並做好維修記錄,實行一車一卡,專人負責,確保車輛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第三十四條 冬季要做好車輛的防凍工作,保證車輛冬季行駛正常。
第三十五條 日常維護
(一)操作人員每班應清洗排氣柵欄。
(二)每一個月檢查一次液壓吸油過濾器,汙染嚴重時更換。
(三)液壓油、機油、柴油、變矩器油箱均應每12個月清洗並更換。
(四)每月檢查一次各油缸密封,如需要應及時更換。
(五)每月檢查各關節軸承並加油。
(六)每半個月應衝洗廢氣處理箱的汙垢一次。
(七)建立好日常維護記錄,備查。
第三十六條 定期保養
分為一級保養、二級保養、三級保養,保養每車一卡。
(一)一級保養(走合期後每隔100小時進行一次)
1.清洗機油濾清器和柴油濾清器。
2.檢查氣缸和進、排氣管有無漏氣現象。
3.檢查高壓油泵、並調整怠速。
4.檢查散熱器等軟管固定情況。
5.檢查減速器齒輪油液麵。
6.檢查、堅固輪胎用螺栓。
(二)二級保養(每隔500小時進行一次)
1.除一級保養的項目外,還應完成下列各項:
2.檢查氣缸壓力和調整氣門間隙。
3.檢查節溫器工作是否正常。
4.清洗柴油機潤滑係,更換機油濾清器濾芯、燃油濾清器濾芯和液壓過濾器濾芯。
(三)三級保養(每隔1500小時進行一次)
1.清洗並檢查發電機。
2.清洗柴油機的高壓油泵。
3.清洗燃油箱及燃油箱濾網。
第六章 司機安全操作規範
第三十七條 一般要求
(一)膠輪車司機必須能準確使用通訊設施,準確執行調度命令,保持運輸中的通訊聯絡,不得隨意關閉通訊。
(二)膠輪車司機必須能準確使用瓦斯自動報警儀,當瓦斯濃度超標時,應立即熄火停機,查明原因,有害氣體不超限時,方可開車運行。
(三)起動前的檢查:
1.檢查外觀:查看機殼、輪胎等有無損壞。
2.檢查消焰器,清理現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換消焰器。
3.檢查發電機油位,如油位低,可補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標誌位。
4.通過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液壓油位。
5.用油尺檢查傳動齒輪箱油位。
6.用油量表檢查油箱油位。
7.用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機器冷卻水位,如需要,則加入清潔水到高位可視窗的中間位。
8.清理空氣過濾器中積存的灰塵,必要時,則更換之。
9.檢查瓦斯報警儀和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10.檢查輪胎和輪轂螺栓的緊固狀況。
11.檢查起動氣壓表的讀數應顯示為規定值,如果壓力低於此值需重新充壓。
(四)起動後的檢查:
1.用油尺檢查傳動箱油位,如偏低,則補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標誌位。
2.檢查方向指示燈工作情況,將方向選擇手柄前推或後拉,車行方向指示燈為白光,反向為紅光。
3.觀察各油壓表顯示壓力是否符合規定。
4.檢查各油溫表所示溫度是否符合規定。
5.檢查喇叭。
6.檢查工作製動閘及停車閘的操作。
7.查機車轉向係統的操作。
8.通過目測、耳聽,檢查柴油機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況,需做及時處理。
9.檢查各係統有無滲漏、鬆動或異響。
10.確認機車無問題後方可準予進入運行狀態。
11.對於小型運輸車,還應檢查前進/後退踏板是否靈活可靠。
第三十八條 機車起動操作
檢查確認車況良好後,進行以下起動操作:
(一)將起/停開關打到起動位置,將檔位打至1檔。
(二)將前進/後退打至中間位置。
(三)按下起動按鈕,發動機起動。
(四)如果起動失敗,需重新按下起/停開關,使機器處於停止狀態15s後,重新起動。
(五)起動發動機後必須檢查各儀表及保護係統處於正常狀態。
第三十九條 機車運行
在完成起動程序後,發動機運行起來,然後按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一)選擇前進檔或後退檔。
(二)選擇第一檔傳動。
(三)對腳製動施加輕壓,並鬆開緊急停車製動閘。
(四)踩油門以增大發動機速度,同時放鬆腳閘。
第四十條 運行注意事項
膠輪車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尾燈。
(二)不得背對前進方向行駛,如確無法做到時,必須有跟車工指揮。
(三)機車通過風門,必須有專門監督人員統一指揮。
(四)車輛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的地段,以及前麵有車輛、障礙物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至最低速度並鳴號。
(五)在同一巷道中行駛的兩輛膠輪車之間的距離至少保持在50m以上.。
第四十一條 車輛會車
(一)設置或指定調車硐室(地點),非調車地點禁止調車。
(二)車輛會車速度限製在5km/h內。
(三)會車時車與車,車與兩巷幫的距離都不得小於0.5m。
(四)膠輪車在會車時,應鳴笛,減速慢行,遵守下行車讓上行車的原則。
(五)會車時相距50m開始變光減速,30m讓行車輛必須靠邊停車並關閉大燈,等待對麵車輛通過後方可通行。讓行車輛必須停車並關閉大燈,等待對麵車輛通過後方可通行。
第四十二條 嚴禁用膠輪車頂拉其他車輛。當有膠輪車中途因故障停車,需要膠輪車牽引時,必須安裝專用的拖車裝置,並有管理人員協調指揮。
第四十三條 膠輪車司機操作時應保持坐在駕駛椅上、目視前方、雙手握住方向盤(操作手把)的正確姿勢,嚴禁身體部位伸出車體外,嚴禁站在車下開車。
第四十四條 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開車,開車前先發出開車信號,檢查確認周圍無人時,方可起動。
第四十五條 司機上崗後,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車輛未停放時離開司機室。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做好機車製動,依次做好工作製動、手閘製動、脫離離合器,柴油機停機、鎖車等步驟。
第四十六條 司機必須保證停車時和離開司機室前,通過操作方向盤次數,釋放方向盤內積聚的液壓並釋放停車製動回路的壓力,避免突然釋放。
第四十七條 膠輪車遇故障停車時,按下列內容檢查:
(一)車前後30m放置反光警示“△”架牌,前後車輪放好阻車器。
(二)發動機冷卻水溫度是否過高。
(三)機油壓力是否失壓。
(四)發動機溫度是否過高。
(五)液壓油溫是否過高。
(六)液壓油油位是否過低。
(七)尾氣排放溫度是否過高。
當排除以上因素時,司機必須立即向區隊或調度室彙報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