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鋪礦防爆設備檢查、維修管理製度
2.防爆設備的購置:
設備和五小電氣都統一由機電科編製需求計劃報供應科,礦供應科報公司物資供應分公司購置。礦供應科不允許采購防爆電氣設備(包括五小電氣設備)。
3.防爆設備的檢查及檢修:
3.1.新到的設備由供應科設備組驗收,驗收內容:設備銘牌的內容,尤其是防爆合格證編號和技術標準;煤礦安全標誌;設備外觀及各防爆結合麵間隙檢查。發現問題,自己礦能處理的,問題不大的,自己處理,問題較大的,逐級反映,請生產廠家解決。
3.2.所有的防爆移動設備都由機修廠檢修。執行的標準是《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檢修工作結束,機修廠檢修車間的檢修人員自檢,車間技術員複檢,設備組負責驗收的人員終檢合格給予在檢修工作票上簽字,證明該台防爆設備符合入井使用要求。
3.3.固定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屬計劃檢修,由機電科供電車間按要求的計劃時間進行檢修。
3.4.礦燈的檢查和檢修由機電科供電車間負責。
3.5.所有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和驗收都執行《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
4.防爆電氣設備的入井:
使用單位在與機電科設備組辦理支領手續,並核實設備檢修卡內容和設備編號均無誤後,雙方在設備出廠帳上簽字,確定該台設備允許入井使用。
5.設備的使用和檢查:
設備的使用單位即設備的管理單位,按礦的管理上報包機人員,井下任何一台設備都有指定負責人具體負責。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性能檢查由機電科電檢組和礦安檢科負責,檢查出問題及時下票通知,並督促整改。
6.處罰:
井下發現失爆設備,追究當事人、班長、機電隊長、機電技術員、機電副區(科)長、安檢科或電檢組相應責任區人員和主管人員責任,責任當事人接受強製學習,相關人員經濟處罰30元至3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