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鋪礦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製度
火鋪礦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製度
1.井下電氣設備的選用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421條的規定。
2.凡從事防爆電氣設備檢修、安裝、驗收工作的人員必須熟悉和執行GB3836-83《防爆電氣設備製造檢驗01manbetx 》和《煤礦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檢查細則》。
3.新購進的高壓防爆開關、低爆開關、防爆電動機、防爆移動式變電站、檢漏繼電器、煤電鑽綜保、照明綜保、皮帶機綜保、瓦斯繼電器、儀表等防爆電氣設備下井前必須經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員(電檢員)對其防爆性能進行詳細檢查,合格並貼有檢查合格證,設備組進行設備編號方準下井使用。
4.供應科購進的防爆接線盒、防爆電鈴、打點器、按鈕等五小防爆電器,發放使用前必須經過防爆電氣設備檢驗員對其防爆性能進行詳細檢查,合格方準發放使用。
5.凡升井送機電科檢修的防爆電氣設備,檢修竣工後,都必須由防爆質檢員、設備管理員、供電車間主任、技術員共同對設備進行檢修後的驗收,合格後並貼有檢查合格證方可入庫,由設備組統一發放。
6.新裝備的采(掘)工作麵,必須由本單位機電技術員提前一個月將采掘工作麵的設計及所需設備報機電礦長審批,然後交機電科審查和準備。
7.新采(掘)工作麵安裝完畢(或部分安裝完畢)後,必須不少於開工前三天通知礦長(科長),然後由機電礦長(科長)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設備進行詳細驗收,驗收中尤其應對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保護裝置進行詳細檢查,確認合格後方準投入運行。
8.凡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有入井、安裝、檢修、維護和詳細工作記錄。
9.每台、每套防爆電氣設備入井,設備組必須有每一設備的使用地點、設備編號、規格型號、容量等內容的設備台帳。
10.凡防爆電氣設備,因檢修、安裝、使用不當、不合格而造成的失爆,按礦有關文件進行處理。
11.電氣設備使用單位,應認真執行設備包機製度,做好開機、運轉前的自檢自查工作,發現失爆應立即停止運轉。
12.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有防爆檢查員簽發的入井許可證;無防爆電氣設備入井許可證的防爆電氣設備,井口把鉤工有權拒絕入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