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煤集團“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晉煤集團“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止煤礦瓦斯、煤塵及火災等重、特大02manbetx.com 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的通知》(晉煤安發〔2008〕322號)、《山西省煤礦現代化、煤礦辦礦企業、煤礦管理、煤礦建設施工管理、煤礦建設標準》、《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西晉城無煙煤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集團公司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對所轄區域內的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並接受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監察。
各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應認真接受和整改上級監督、管理機構在進行安全管理、監督、監察時所發現煤礦違反規定的問題,並接受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的處罰。
第四條 各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應把“一通三防”作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堅持“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不斷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嚴格管理。應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一通三防”責任製,設置和完善“一通三防”專門管理機構,做到人員到位、職責到位、工作到位。
第五條 各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應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製度,並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進行完善補充,上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備案。
(四)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五)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六)礦井瓦斯抽采管理製度;
(七)礦井防突管理製度;
(八)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九)礦井防滅火管理製度;
(十)礦井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十一)礦井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十二)工程質量驗收製度;
(十三)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十四)井下燒焊管理製度;
(十五)通風調度管理製度;
(十六)“一通三防”資料管理製度;
(十七)“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製度;
(十八)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十九)“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第六條 各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應依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考核和獎懲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責任製
第七條 集團公司設立總工程師和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通風處負責各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的“一通三防”業務管理。通風處下設職能科室,分別負責管理集團公司的礦井通風、井下爆破、瓦斯管理、瓦斯抽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瓦斯治理研究、防治煤塵與井下火災、通風安全監控、“一通三防”安全裝備、“一通三防”綜合管理、通風調度信息和井上下聯合抽采等業務工作,各職能科室應根據需要配備管理、技術人員。
第八條 集團公司設立“一通三防”督查隊,對各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開展專項督查、評價,強化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現場管理,督查03manbetx 瓦斯超限等“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
第九條 各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應設立總工程師、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一通三防”管理機構和“一通三防”調度機構。
第十條 各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應設立統一的“一通三防”管理部門,負責礦井通風、井下爆破、瓦斯管理、瓦斯抽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瓦斯治理研究、防治煤塵與井下火災、通風安全監控、“一通三防”安全裝備、通風調度信息和井上下聯合抽采等技術、管理工作。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成立瓦斯研究機構,配備專門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員,確定研究項目,保證科研經費;製定獎勵製度,激勵職工和科技人員開展技術攻關、技術革新活動,推動科技創新和先進科技成果在“一通三防”中的廣泛應用。
各礦負責通風、防治煤塵、防治瓦斯、防治井下火災、井下爆破、瓦斯抽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通風儀器儀表管理、通風調度和井上下聯合抽采等工作的隊(組)應全部歸通風部門管理。
各礦通風部門應負責自救器的業務管理工作,並對自救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與“一通三防”工作無關的其他業務,不得由通風部門承擔。
第十一條 “一通三防”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要求各級管理人員除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外,還應具有一定水平的通風瓦斯專業知識,同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的總工程師和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應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曆、煤炭主體專業中級(含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其中,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炭主體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曆(其中,高瓦斯、突出礦井和有高瓦斯、突出礦井的煤炭子(分)公司的總工程師應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經曆或有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經曆;通風副總工程師應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相關業務工作經曆或有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相關業務工作經曆)。“一通三防”中層管理人員應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曆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曆,並經正規培訓,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煤礦、煤炭子(分)公司應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行政正職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和其他工作條件;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其它副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各級“一通三防”管理機構負責所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各級安監機構(部門)負責“一通三防”安全監管,其它工作機構(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通風部門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職工的編製、配備人數應齊全、責任明確、滿足工作需要。
第十五條 應定期召開“一通三防”例會,及時研究、解決“一通三防”存在的問題和隱患。集團公司及各煤炭子(分)公司每季度、各煤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
第三章 礦井通風
第一節 通風係統
第十六條 礦井必須按礦井核定的能力安排生產計劃,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礦井有多個獨立通風係統時,應按照每一台主要通風機通風係統分別進行通風能力核定,礦井的通風能力為每一通風係統能力之和。礦井應按照每一通風係統能力合理組織生產,必須做到以風定產。
第十七條 礦井應優化采掘布置合理集中生產,縮短通風線路,降低礦井通風阻力。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阻力測定,高瓦斯、突出礦井每年必須進行1次通風阻力測定,其餘礦井每3年至少進行1次通風阻力測定。生產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或者全礦井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測定方案和結果應報上級通風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嚴禁自然通風,並具有合理可靠、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其中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井下爆破材料庫、采區變電所及實現采區變電所功能的中央變電所必須實行獨立通風,其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主要回風巷或采區回風巷中;井下充電室應執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礦井應每年繪製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每季度繪製通風網絡圖、通風係統圖。通風係統圖應按月補充修改,若遇礦井通風係統發生變化時,必須在24小時內填圖。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係統圖。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巷道斷麵、風速、絕對瓦斯湧出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等。
第二十條 改變礦井通風係統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係統時,其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上級管理部門批準,子公司礦井的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上報集團公司備案。調改采區以下(包括采區)的通風係統時,由各礦、井(區)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一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要從供電係統和機電設備方麵加強管理,嚴禁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應立即執行晉煤集團《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風應急處置規定》(Q/JM J 1.0057-2014)或《礦井局部通風機停風應急處置規定》(Q/JM J 1.0058-2014)並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測風站必須按規定設置。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二十三條 礦井井下空氣成分、空氣溫度、巷道風速應分別符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中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煤礦作業場所存在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時,應當加強通風降低有害氣體的濃度。在采用通風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時,應當采用集中抽取淨化、化學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濃度。
第二十四條 回采工作麵必須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實行全風壓通風。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稀釋瓦斯。
第二十五條 采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其架線必須處於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回風口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距離。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第二十六條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用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必須至少超前2個區段,並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采(盤)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第二十七條 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主要回風巷和總回風巷兼做采(盤)區回風巷時,必須同時符合專用回風巷管理的有關要求;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設計生產能力0.90Mt/a以上(含0.90Mt/a)的建設礦井、所有礦井開拓新采(盤)區及延伸現有采(盤)區時,必須設置專用回風巷。嚴禁利用專用回風巷存放設備、敷設電纜、運輸物料和作為主要行人巷道。在煤(岩)與瓦斯突出區域,專用回風巷內不得行人;新開采(盤)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盤)區準備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
第二十八條 新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煤層容易自燃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應當采用分區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初期采用中央並列式通風的隻能布置一個采區生產。
第二十九條 采、掘工作麵應實現獨立通風,嚴禁2個采煤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同一采區內1個采煤工作麵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麵、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製定措施後,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串聯通風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
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於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第三十條 煤層傾角大於12°的采煤工作麵采用下行通風時,應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麵風速,不得低於1m/s。
(二)在進、回風巷中,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麵嚴禁采用下行通風。
第三十一條 嚴禁無風和微風作業,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
第三十二條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通過采空區的連通巷道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牆,全部封閉采區。
第三十三條 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製通風設計。采掘工作麵在投產(施工)前必須在作業規程中編製“一通三防”設計和措施,投產(開口施工)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采(掘)工作麵的通風、防塵、抽采瓦斯、監控等係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不準生產。
第三十四條 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及時進行密閉。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拆除設備,進行永久封閉;其他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30天內拆除設備,進行永久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井主要負責人審批,並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對自然發火煤層的工作麵必須在自然發火期內封閉采空區,不能封閉的,必須采取防滅火措施。
礦井在采掘部署上要避免留盲巷,能不封閉的巷道,不得封閉,必須封閉的巷道和采空區要嚴格按規定進行永久密閉。
第三十五條 基建礦井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間的通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同一個工業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與風井貫通後,應當先安裝主要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不具備安裝主要通風機條件的,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但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或者局部通風機群代替臨時通風機。
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不同的工業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內不能與風井貫通的,主井與副井貫通後必須安裝臨時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
(二)礦井臨時通風機應當安裝在地麵。低瓦斯礦井臨時通風機確需要安裝在井下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三)礦井采用臨時通風機通風時,必須設置備用通風機,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
第三十六條 采用金屬網支護的巷道每隔100m和采用金屬網支護的雙巷(或多巷)間橫川內須設全斷麵的絕緣段,每個絕緣段的距離不小於1排錨杆的間距,絕緣段兩端的金屬網不得使用導電體溝通。
第二節 主要通風機
第三十七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並能實現反風功能,主要通風機的安裝、使用和反風設施應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 新安裝和經過大修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高瓦斯、突出礦井和風葉直徑1.8m以下的每年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其餘礦井每3年至少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測定方案和結果應報上級通風、機電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礦井必須製定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應急預案。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應執行晉煤集團《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風應急處置規定》(Q/JM J 1.0057-2014)。在切換主要通風機前,礦井應提前製定安全措施,並將切換時間通知到井下各掘進頭麵生產隊組。高瓦斯、突出礦井應停止掘進頭麵內工作,切斷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人員全部撤到全風壓新鮮風流中。
第四十條 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葉片角度或者對旋式主要通風機運轉級數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四十一條 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礦井,要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二條 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如超過1周必須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節 局部通風
第四十三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突出礦井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使用除塵器不影響掘進工作麵通風方式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包括除塵器)及風筒的安裝位置、局部通風機的供電方式、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等要按照有關要求在作業規程中做出明確規定。
第四十五條 掘進工作麵開口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局部通風機應定期檢修或更換。局部通風機的運輸、安裝、拆除、遷移、回收等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條 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使用、維護及管理應符合晉煤集團《局部通風機管理標準》(Q/JM J 1.0006-2013)及其它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立井鑿井期間的局部通風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位置距井口不得小於20m,且位於井口主導向上風側。
(二)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2016年)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應當在井口預留專用回風口,以確保風流暢通,回風口的大小及安全防護措施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四十八條 局部通風機嚴禁發生循環風(除塵器除外);掘進工作麵不得發生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
第四十九條 嚴禁使用3台及以上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以上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五十條 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和“三專兩閉鎖”(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風電閉鎖、甲烷電閉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切換到備用局部通風機工作時,該局部通風機通風範圍內應當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複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後方可恢複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
第五十一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在巷口設置柵欄、警示標誌,禁止人員入內。恢複通風執行晉煤集團《煤礦井下排放瓦斯技術方法》(Q/JM J 1.0071-2014)、《煤礦井下排放瓦斯管理規範》(Q/JM J 1.0072-2014)及其它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礦井應製定局部通風機停風應急預案。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風機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向有關單位下達停電停風通知書。凡發生無計劃停風,由礦安監部門按02manbetx.com 組織03manbetx 、追查。
第五十三條 掘進工作麵同時使用兩台局部通風機配合兩趟風筒向同一獨頭巷道供風時,通風機的總功率不得大於120kW;掘進工作麵使用單台局部通風機配合一趟風筒供風時,通風機的功率不得大於110kW。
第四節 巷道貫通
第五十四條 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要求如下:
在巷道貫通前,必須由生產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其中通風瓦斯部分必須由通風部門編製。
(一)采用平行多巷掘進工藝時,多巷之間的橫川貫通,通風係統變化不大時,可製定通用貫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執行。
(二)其它巷道貫通,應編製專項貫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執行。
(三)礦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區、掘進巷道與已封閉區域(包括老窯及其它不明巷道)巷道貫通,必須根據不同貫通地點製定專項貫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審核後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內容的要求如下:
其內容包括:防治瓦斯、預防突出、爆破管理、防止冒頂、透水和調整通風係統的安全措施等內容,並繪製貫通前後的通風係統示意圖和明確避災撤人路線。繪製通風係統圖時,圖上要標明通風設施的位置、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等。
第五十六條 巷道貫通的程序要求如下:
(一)在巷道貫通前,生產、地質部門必須掌握工程進度,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質部門必須向礦技術負責人書麵報告(報告應包括貫通點附近的地質條件、岩性、地質構造、頂底板穩定性以及水文地質、瓦斯賦存、有害氣體等情況),並及時通知通風部門下達貫通通知書。施工巷道總長度不足貫通距離時貫通通知書與開口通知書同時下達。貫通通知書應分別送達礦技術負責人、生產副礦長、生產、機電、安全、調度、通風和施工單位等部門各一份。
(二)通風部門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應做好正常的通風工作,保證兩端的巷道內瓦斯不積存,並做好貫通時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包括:
1. 預計巷道貫通後的風流方向、風量、瓦斯的變化情況。
2. 明確貫通時調整風流設施的布置、構築要求和施工順序並做好有關的準備工作。
(三)生產部門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應及時做出安排,以保證隻準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平行巷道掘進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貫通,貫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經掘出的盲巷。正、副巷和橫川的施工,不得同時裝藥爆破,每次裝藥都必須停電撤人,並設置警戒。
(四)施工單位接到貫通通知書後,對方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必須明確專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風,並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員,巷口設置柵欄,揭示明顯警標,防止人員誤入;對方工作麵必須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當與貫通點相距5m和2m時分別書麵通知通風部門,通風部門接到5m貫通通知書時向施工單位下達允許或不允許掘進通知書,接到2m通知書時向施工單位下達允許或不允許貫通通知書,無通風部門的允許掘進或允許貫通通知書,不準向前掘進或貫通。否則由安監部門嚴格追查處理。
(五)貫通前,生產部門應在礦調度會上通知有關單位做好準備和防範工作。
(六)貫通時,施工單位必須派人同瓦斯檢查人員到停掘工作麵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七)采用爆破作業的掘進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由班組長和瓦斯檢查人員共同到停掘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在掘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單位在掘工作麵的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在兩個工作麵及通向貫通區域所有通道上警戒;對方工作麵警戒點必須設在柵欄外的全風壓通風地點。爆破工作應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八)巷道貫通必須堅持“先探後掘”的原則,加強煤岩、瓦斯、湧水等狀況的檢查,並控製爆破眼數、裝藥量和循環進度,嚴禁全斷麵一次性貫通。
(九)貫通時,必須停止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生產。現場指揮人員要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貫通情況,通風(科)區要做好有關記錄,並認真填寫《巷道貫通記錄》。
(十)貫通措施、貫通通知單、貫通記錄要統一歸檔至少保存一年。
第五十七條 巷道貫通過程現場組織的要求如下:
(一)采用平行多巷掘進工藝時,多巷之間的橫川貫通,通風係統變化不大時,貫通時,要有施工單位班長以上幹部和通風部門幹部或瓦斯檢查員現場指揮,由安監部門負責人現場監督措施落實,進行貫通。
(二)其它巷道貫通時,礦生產部門、施工單位、通風部門都要派副職以上幹部現場跟班,安監部門派副職以上幹部現場監督,由通風部門的負責人現場指揮貫通,貫通後立即調整通風係統,並對相關區域內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礦技術負責人派專人到現場統一協調指揮貫通工作。
(三)礦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區、掘進巷道與已封閉區域(包括老窯及其它不明巷道)巷道貫通時,礦生產部門、施工單位、通風部門都要派副職以上幹部現場跟班,安監部門派副職以上幹部現場監督,礦技術負責人現場指揮。貫通前必須停止可能受影響區域的生產,確認安全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五十八條 對於已經存在的礦井之間的貫通點,必須進行可靠封閉,達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並掌握對方的開采範圍、通風方式及發火情況,以便及早在本礦受影響的區域內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第五十九條 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麵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爆破時不得有人。
第五節 通風設施
第六十條 礦井必須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設計要求及時構築可靠的擋風牆、風門、調風牆(風窗)、風橋、測風站等設施,並按照規定進行編號管理,按要求建立通風設施台帳。
第六十一條 擋風牆、風門、調風牆(風窗)、風橋、測風站等通風設施的構築及管理應執行晉煤集團《擋風牆構築標準》(Q/JM J 1.0009-2013)、《風門構築標準》(Q/JM J 1.0010-2013)、《風橋構築標準》(Q/JM J 1.0011-2013)、《測風站構築標準》(Q/JM J 1.0012-2013)。
第六十二條 井筒、主要巷道、采區巷道之間長期不使用的聯絡巷兩端應設置永久擋風牆。
第六十三條 進回風井筒、主要進回風巷道、采區進回風巷道之間需要運輸、行人的聯絡巷,必須至少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或一組平衡風門);需安設管線的聯絡巷,應設置永久調風牆。
第六十四條 井筒之間、主要巷道、采區巷道之間需作為機電、材料硐室的聯絡巷,應設置永久調風牆,其配風量應符合晉煤集團企業標準《煤礦礦井風量計算辦法》(Q/JM J 1.0001-2013)的要求,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
第六十五條 采煤工作麵順槽之間聯絡巷、平行多巷工藝掘進工作麵聯絡巷(除正常通風的聯絡巷)兩側應設置擋風牆,兩側擋風牆至少有一道為永久擋風牆,高瓦斯及以上礦井兩側擋風牆上宜埋設加閥門的非金屬抽采管路,低瓦斯礦井兩側擋風牆上宜留設調風窗,方便排放聯絡巷內的瓦斯。牆前應設置柵欄、警標,懸掛施工說明牌板和瓦斯檢查牌板,每天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牆體的完好情況。
第六十六條 采煤工作麵順槽、平行多巷工藝掘進巷道之間需要運輸、行人的聯絡巷,應至少安設兩道風門;需安設管線的聯絡巷,應設置調風牆。
第六十七條 采煤工作麵順槽、平行多巷工藝掘進巷道之間需要運輸、行人的聯絡巷,應至少安設兩道風門;需安設管線的聯絡巷,應設置調風牆。其配風量應符合晉煤集團企業標準《煤礦礦井風量計算辦法》(Q/JM J 1.0001-2013)的要求,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
第六十八條 聯絡巷需風量計算方法
礦井井筒之間、主要巷道之間、采區巷道之間、采煤工作麵順槽、平行多巷工藝掘進巷道需行人、作業、堆放物料、安裝管線的聯絡巷(包括風門間)實際需風量,應按瓦斯湧出量、最低風速進行計算,取其最大值。
·········(1)
··········(2)
式中:
Q聯——聯絡巷實際需要風量,m3/min;
q聯——聯絡巷最大絕對瓦斯湧出量,m3/min;
Q巷——聯絡巷上風側巷道配風量,m3/min;
C濃——聯絡巷風流入口最大瓦斯濃度,%;
C巷——聯絡巷上風側巷道周長,m;
L巷——聯絡巷上風側巷道長度,m;
C聯——聯絡巷斷麵周長,m;
L聯——聯絡巷長度,m;
0.75——常數,井巷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
KCH4——瓦斯湧出不均衡係數,瓦斯礦井的全岩巷道瓦斯湧出不均衡係數取1.2;瓦斯礦井煤巷、半煤岩巷及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所有巷道,瓦斯湧出不均衡係數取1.3。
第六十九條 封閉巷道前,必須回收封閉區內所有的機電設備及鐵質器械,拆斷管線、軌道、電纜以及金屬網等一切導電體,且距密閉牆體內、外的斷距不小於1m,采用掛金屬網錨噴的巷道必須采用全斷麵掏槽的措施切斷密閉處的金屬網。在密閉牆上進行插管抽采采空區或封閉區的瓦斯時,必須采用抗靜電和阻燃的非金屬抽采管路。密閉牆施工後,7天內不得在密閉牆附近100m範圍內進行放炮作業。
第七十條 風橋兩端接口嚴密,四周為實幫、實底,且用混凝土澆灌填實;風橋底部與下部巷道頂板的垂距不小於1.5m。
第七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依照通風設施工程質量標準進行施工。施工采空區密閉牆體時,必須有通風部門幹部現場跟班監督工程質量。
第七十二條 通風部門要定期對通風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並有記錄可查。
第七十三條 各施工單位要對本單位工作區域範圍內的通風設施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過通風部門同意,不得隨意拆除通風設施。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愛護通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對損壞和破壞通風設施的單位或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節 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
第七十四條 施工通風設施時,必須製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按照通風設施工程質量標準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封閉采空區、老空區、小窯區的密閉和永久風橋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通風、生產、安監、機電等有關部門到施工現場進行驗收,其他通風設施由通風部門驗收。
第七十五條 驗收人員必須嚴格把關,隻有工程質量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後,方可填寫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單,並有驗收人員簽字。臨時設施驗收單應保證臨時設施不使用後保存半年,永久設施驗收單應保證永久設施不使用後保存兩年。
第七十六條 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單內容包括:名稱、編號、地點、數量、施工時間、施工負責人、驗收單位、驗收人、驗收時間、驗收意見等。
第四章 瓦斯治理
第七十七條 礦井瓦斯治理必須堅持“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構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認真貫徹執行瓦斯治理的各項管理規定,強化現場管理,加大技術攻關和科技創新力度,采取多種措施治理礦井瓦斯。
第七十八條 礦井要建立健全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機構,協調各方麵力量,促進煤礦瓦斯治理工作。要製定本礦瓦斯治理的規劃或方案,協調解決各種困難和問題,加強信息溝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長效機製。
第七十九條 各礦井應按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進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鑒定結果報集團公司審查彙總後,統一上報省煤炭工業廳和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礦井必須嚴格按鑒定結果開展瓦斯治理工作。
第八十條 礦井應根據規劃設計及開拓部署情況,及時製定礦井瓦斯參數測定計劃,做到瓦斯參數測定及時、全麵、準確。各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它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未進行測定的區域不準進行生產。
第八十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報表審查製度。瓦斯檢查工將井下瓦斯檢查記錄報送礦通風管理部門,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主要負責人、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十二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設計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必須及時處理;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通風瓦斯管理的措施,防止瓦斯超限。當瓦斯超限達到斷電濃度時,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凡因停電、停風等原因造成瓦斯積聚或啟封密閉時,必須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排放瓦斯方法及相關程序並貫徹執行。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向安監、調度和通風等部門和人員彙報。
第八十三條 在進行礦井接替時,必須考慮瓦斯治理工作,按照現有的瓦斯治理技術水平和設備能力,科學合理確定礦井生產規模。
在礦井設計和盤區設計中,必須從抽、掘、采工程實現正常銜接入手,根據煤層瓦斯含量、瓦斯壓力、透氣性係數等基礎參數,留足時間和空間,超前抽采瓦斯,有效降低瓦斯含量和瓦斯壓力,消除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
第八十四條 瓦斯壓力達到0.74MPa或瓦斯含量達到8m3/t的煤層,未采取區域防突措施且區域防突措施無效時,嚴禁進行采掘作業。回采工作麵煤層瓦斯含量未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或未進行抽采達標評判的,嚴禁組織回采。
第八十五條 完善礦井瓦斯抽采管理,嚴格執行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規定,強化瓦斯抽采考核獎懲力度。瓦斯抽采管理按《晉城煤業集團礦井瓦斯抽采管理規定》執行。
第一節 瓦斯檢查
第八十六條 礦井必須根據瓦斯檢查範圍、類型、法定出勤等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工。瓦斯檢查工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曆或經過中等職業(含技校)教育並取得畢業證書,責任心強,有二年以上工作經驗,熟悉通風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識和要求,能熟練使用瓦斯檢定儀器(光幹涉甲烷測定器等),並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資格證。
礦井建立瓦斯檢查工檔案,每半年對瓦斯檢查工進行人員核定,確保人員滿足需要,並報集團公司(子公司)備案。
第八十七條 礦井通風管理部門要根據通風係統和檢查任務的大小劃分瓦斯檢查區域,製定瓦斯檢查計劃圖表,確定每個區域的瓦斯檢查人員、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檢查內容、檢查範圍、交接班地點及方式等,瓦斯檢查要求符合《礦井瓦斯檢查標準》(Q/JM J 1.0014-2013)、《礦井瓦斯檢查地點設置標準》(Q/JM J 1.0015-2013)及《礦井瓦斯檢查地點檢查範圍劃分及檢測點設置標準》(Q/JM J 1.0016-2013)的有關規定。
瓦斯檢查計劃圖表應每月製定一次,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當月內原確定的瓦斯檢查區域發生變化時,計劃圖表應及時修改,月度中檢查計劃圖表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修訂審批,臨時增減檢查點時可在瓦斯日報表中備注審批或單獨審批。
第八十八條 瓦斯檢查工每天應對所管轄區域內安全監控係統的甲烷傳感器數值變化情況進行檢查。並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記錄檢查結果。當兩者誤差大於允許誤差(0~1%,±0.1%;1~2%,±0.2%;2~4%,±0.3%)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將對照檢查結果及時彙報,通風部門和監測部門必須在8h之內將兩種儀器校準。
第八十九條 礦井所有瓦斯檢查地點都必須設置統一規格的瓦斯檢查牌板,嚴禁2個工作地點共用1塊瓦斯牌板。各瓦斯檢查地點的瓦檢牌板懸掛位置及瓦檢牌格式應符合《礦井瓦斯檢查牌板設置標準》(Q/JM J 1.0017-2013)規定。
第九十條 瓦斯檢查工按《瓦斯檢查工崗位作業操作標準》上崗作業,帶全檢查用具,瓦斯檢查工應認真嚴格履行職責,及時到崗,嚴禁脫崗、虛報、假報、漏檢、假檢等情況,否則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九十一條 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嚴格按照巡回檢查計劃圖表進行檢查,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巡回檢查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瓦斯檢查工班中、班後要向通風調度彙報,發現問題要及時請示彙報,做到巡回檢查手冊、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瓦斯台帳“三對口”,並將檢查情況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經該工作地點班組長簽字確認。
第九十二條 瓦斯檢查工必須在檢查範圍內的指定地點交接班,交接班時必須交清本班情況及下一班須注意的問題,並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相互簽字認可。瓦斯檢查工發現瓦斯超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運等特殊情況,必須在現場安全地點交接班。
第九十三條 瓦檢班長上崗應認真落實瓦斯檢查工巡回檢查瓦斯的工作質量,03manbetx 審查圖表,協助處理問題;班長在班後必須審查當班全部圖表,及時彙總情況,交回通風管理部門,並向通風調度和值班幹部彙報。
第九十四條 通風部門管理人員下井遇到瓦斯檢查工應審查瓦斯檢查圖表,發現隱患問題必須提出處理意見或協助瓦斯檢查工進行處理。
第九十五條 通風調度要及時填寫“瓦斯台帳”、“礦井瓦斯日報”等記錄報表,並經通風值班長和通風部門主要負責人審閱簽字。
(一)所有瓦斯巡回檢查地點的瓦斯數據都必須如實記入瓦斯台帳。
(二)采掘工作麵(包括回收、安裝和備用工作麵)、采區及以上回風巷中瓦斯數據(以各檢查地點全天最高瓦斯濃度為準)填入瓦斯日報表;其它檢查地點要有記錄可查,若瓦斯濃度超過0.5%時,也必須填入瓦斯日報表。
(三)通風部門值班長和負責人要認真審閱當日瓦斯報表,並簽字。
(四)礦長、礦總工程師必須及時審閱通風瓦斯日報,明確批示,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明確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五)通風調度負責將集團公司及礦長、礦總工程師的批示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及時掌握問題的處理情況,直至處理完畢。
第九十六條 瓦斯檢查手冊至少保存一年,瓦斯台帳、瓦斯日報表必須歸檔永久保存。
第二節 瓦斯排放
第九十七條 因停電等原因造成全礦井停風時,應急處置應符合《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風應急處置規定》(Q/JM J 1.0057-2014)中相關要求。主要通風機啟動時,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要通風機出風口瓦斯濃度不超過2%,逐漸將風流短路的設施關閉。
第九十八條 在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它人員方可入井。
第九十九條 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采區變(配)電所(室)、電機車架線附近,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
第一百條 局部地點發生瓦斯積聚時,按《局部地點瓦斯積聚防治技術標準》(Q/JM J 1.0018-2013)規定執行。采煤工作麵禁止使用局部通風機處理上隅角瓦斯。
第一百零一條 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分級管理、組織職責及分工、排放原則應嚴格按照《煤礦井下排放瓦斯管理規範》(Q/JM J 1.0072-2014)規定執行。礦井瓦斯排放方法按《煤礦井下排放瓦斯技術方法》(Q/JM J 1.0071-2014)規定執行。
第三節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第一百零二條 根據集團公司礦井瓦斯賦存特點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對集團公司內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按規定需進行突出煤層鑒定在鑒定期間的礦井、突出礦井,嚴格按照本製度進行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 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和突出礦井石門(立井、斜井)揭穿各煤層、高瓦斯礦井在開拓工程首次揭穿各煤層、資源整合礦井在基本建設和從事生產過程中的揭煤作業和在過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時均應編製專項揭煤措施,並應符合《石門(立井、斜井)揭煤技術規範》(QJM J 1.0067-2013)的要求。
第一百零四條 礦井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在鑒定期間必須按照突出煤層進行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02manbetx.com 或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第一百零五條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必須按規定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將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六條 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設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配齊通風、地質、防突等專職技術人員,負責防突技術指導、措施製定、資料積累與03manbetx 管理工作,編製月、季、年度防突措施計劃,檢查防突措施落實情況等;要根據礦井采掘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預測預報、效果檢驗人員和相應儀器、設備,按規定進行預測預報、效果檢驗工作。
突出礦井根據有關規定編製本礦井的防治突出管理製度和技術規範,報集團公司備案;每月召開防突專業會議,對礦井采掘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解決。
第一百零七條 突出礦井應當編製突出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百零八條 突出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一同編製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計劃及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礦長審批,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組織實施。
第一百零九條 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於0.9Mt/a,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800m;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
突出礦井應當不斷強化區域性治理瓦斯措施。優先布置地麵抽采鑽井實行地麵抽采,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後建,礦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突出煤層進行地麵鑽井預抽瓦斯,且預抽率應當達到30%以上;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必須開采保護層;提高鑽進工藝水平,擴大一次性預抽采範圍,推行區域遞進式預抽采;順煤層抽采瓦斯效果達不到要求時,應當實施穿層鑽孔抽采,同時宜采取相應的水力衝孔、水力壓裂等增透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層采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突出礦井應根據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製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執行《區域預測技術標準》(QJM J 1.0022-2013)、《區域防突措施技術標準》(QJM J 1.0023-2013)、《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技術標準》(QJM J 1.0024-2013)、《區域驗證技術標準》(QJM J 1.0025-2013)的規定;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執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技術標準》(QJM J 1.0063-2014)、《工作麵防突措施技術標準》(QJM J 1.0064-2014)、《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技術標準》(QJM J 1.0065-2014)、《工作麵安全防護措施技術標準》(QJM J 1.0066-2014)的規定。
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采掘工作必須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製定防突措施的依據。礦井瓦斯地質圖每月進行修訂,每年分別報集團公司通風處、資源環境管理局備案。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岩巷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及地質構造情況,分析勘測驗證地質資料,編製巷道剖麵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的設計必須有防突設計的篇章;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時,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設計中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風係統、防突設施(設備)、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
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的防突專項設計應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 突出煤層的每個采掘工作麵應編製工作麵防突專項設計。實施過程中當煤層賦存條件變化較大或巷道設計發生變化時還應當作出補充或修改設計。
工作麵防突專項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采掘工作麵煤層、瓦斯、地質構造及鄰近區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係統及加強控製通風風流的措施;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以及預測、效果檢驗鑽孔布置等;防突措施的選取及施工設計;安全防護措施;組織管理措施等內容。
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防突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
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生產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對工作麵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計進行驗收。
第一百一十六條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防治突出礦井各類人員的培訓應達到的要求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每班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並隨時檢查瓦斯;突出煤層工作麵的作業人員、瓦斯檢查工、班組長應當掌握突出預兆,發現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
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相關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突出礦井要建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落實考核驗收製度,確保防突措施的貫徹實施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絕式自救器。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係統。工作麵回風係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必須設置壓風自救係統。
第一百二十條 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爆破必須嚴格執行一次裝藥一次爆破製度,禁止一次裝藥分次爆破;爆破作業必須使用適用於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規定的爆破材料;采掘工作麵爆破作業嚴格執行爆破停電和警戒撤人製度。
第一百二十一條 防突技術文件審批執行如下規定:
(一)突出煤層鑒定報告、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的礦井防突專項設計、揭煤防突專項設計、突出礦井區域預測結果、突出礦井區域防突措施、開采保護層保護效果檢驗和保護範圍考察結果、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煤(岩)柱的留設等技術文件執行《晉煤集團礦井“一通三防”技術文件審批製度》。
(二)預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效果檢驗結果、采掘工作麵專項防突設計,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結果由煤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三)區域、工作麵預測和效果檢驗方法的敏感指標和臨界值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有關規定執行,改變指標或臨界值時應履行科技項目管理程序,試驗方案和研究結果報集團公司批準後,方可試驗或應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突出礦井要具備以下資料並存檔:
防突計劃、礦井突出事故應急預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礦井防突設計、區域防突設計、采掘工作麵專項防突設計及抽采施工設計、防突崗位責任製、業務保安責任製、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記錄表、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單、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單、防突工01manbetx 、證件及培訓計劃、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防突機構及人員配置文件、專職地測副總工程師任命文件、儀器及儀表管理製度和台賬、區域驗證超前鑽孔記錄、工作麵防突措施竣工圖、防突例會會議紀錄、礦井瓦斯地質圖、各種檢測記錄、表格及台帳等。
第一百二十三條 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必須堅持設備下井前經機電部門防爆檢查,不防爆的設備不能下井使用。采取“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施工地點必須配備專職機電維護工,經常檢查設備防爆性能,嚴防設備失爆。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其他礦井進入原始煤體瓦斯含量達到或超過8m3/t的區域時,執行上述有關措施方麵的規定;涉及到上述需審批的文件實行備案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五章 安全監控
第一百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並實現正常聯網運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通風處負責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傳感器的安設標準和相關參數設置標準的製定,並掌握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總體運行情況;各礦井通風部門負責係統傳感器的布點設置及相關參數設定,並掌握監測監控係統的總體運行情況。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在用的甲烷傳感器應在設備設置地點調校;一氧化碳傳感器、氧氣傳感器和二氧化碳傳感器在地麵按照規定和使用說明書相關要求進行調校;在用的風速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壓力傳感器應在使用地點進行比對式調校。
第一百二十八條 礦井調度室、通風調度必須設置監測終端,監測終端應具有聲光報警及查閱功能。
第一百二十九條 礦井監測值機人員、通風調度及通信公司監測網絡值機人員必須24小時堅守崗位,隨時瀏覽監測係統運行情況;係統發出報警信息時,礦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通風調度,查明原因,並按規定程序及時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第一百三十條 各礦井每天將監測上傳服務器和監測主機上的測點名稱、類型、報警值、斷電值等進行仔細對照一次,確保上傳數據與主機顯示數據保持一致。
第一百三十一條 各類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斷電範圍和管理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關於轉發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加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監測和報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晉煤辦信發〔2013〕417號)、《關於轉發<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深入貫徹落實國辦發[2011]2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監察監管的通知>的通知》(晉煤瓦發字〔2011〕1091號)和集團公司企業標準《甲烷傳感器設置規範》(Q/JM J 1.0044-2013)、《礦用一氧化碳傳感器設置標準》(Q/JM J 1.0045-2013)、《風速傳感器設置標準》(Q/JM J 1.0046-2013)、《風門開關傳感器設置標準》(Q/JM J 1.0047-2013)、《煙霧傳感器設置標準》(Q/JM J 1.0048-2013)、《溫度傳感器設置標準》(Q/JM J 1.0050-2013)、《局部通風機開停傳感器設置標準》(Q/JM J 1.0051-2013)、《主要通風機風壓傳感器設置標準》(Q/JM J 1.0053-2014)、《礦用風筒傳感器設置標準》(Q/JM J 1.0054-2014)的有關要求。
第一百三十二條 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長或總工程師同意,報礦調度室及通風部門,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各礦井監測部門必須提前一天將有計劃調試或檢修監控設備的地點和時間通過通風信息網(監測網絡)上報通風處、機電處、通信公司,有計劃調試或檢修當天,礦監測值機員要和通信公司監測網絡值機人員重新進行電話確認並對相關地點進行屏蔽。嚴禁對無計劃調試或檢修的地點進行屏蔽。
第一百三十四條 監測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監測信息進行分析整理,並將主要監測情況、存在問題、處理意見或建議填寫在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日報上,報送通風值班幹部、礦總工程師、礦長進行審閱。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日報表通風、監測部門各留存一份。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各礦井必須按季度繪製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布置圖(以礦井通風係統圖為底圖),並及時補充修改,保證與現場相符。圖上必須對開關量傳感器安設位置和台數、模擬量傳感器的相關參數(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斷電範圍)作出明確說明,並經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查,由監測部門、礦通風部門各保存一份備查,每季度報集團公司通風處一份備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礦井瓦斯抽采監測監控係統應符合集團公司企業標準《礦井瓦斯抽采監測監控係統技術標準》(Q/JM J 1.0042-2013)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條 礦井各類人員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的配備符合集團公司企業標準《便攜式甲烷報警儀配備標準》(Q/JM J 1.0049-2013)的要求。
第六章 防滅火
第一百三十八條 防滅火工作實行齊抓共管,群防群治,董事長是公司防滅火工作的第一責任者,總經理對公司防滅火工作負全麵責任,總工程師對公司防滅火工作負技術責任,其他副總經理對公司防滅火工作負相應管理責任。
(一)通風處負責自燃火災防治和礦井火災處理的技術業務管理工作。
(二)機電處負責電氣火災和機械火災預防的技術業務管理工作。
(三)生產處負責開拓、開采設計和生產工藝方麵預防自燃火災和外源火災的技術業務管理工作。
(四)安監局負責自燃火災和外源火災防治措施的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
(五)救護消防中心負責滅火救災和火區啟封等工作。
(六)物資裝備公司負責防滅火所需設備、材料的供應。
(七)人力資源中心負責防滅火所需人員的配備。
(八)財務中心負責防滅火所需資金的籌劃。
(九)其他處室負責分管範圍內防滅火工作的落實。
第一百三十九條 集團公司所屬子(分)公司、礦井必須建立健全礦井防滅火責任體係,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各崗位人員在礦井防滅火工作中的職責,保證機構、投入和防滅火規劃、計劃、目標、措施的製定實施等落實到位。
礦井通風部門牽頭負責防滅火工作,具體負責自燃火災的防治和礦井火災的處理,並設立防滅火分(兼)管副職,並建立防滅火機構。
第一百四十條 所有煤層都必須進行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鑒定工作由有資質的鑒定部門負責取樣鑒定,不得采用送樣鑒定方法鑒定,鑒定周期符合《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公布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的通知》(晉煤技裝〔2013〕161號)的規定,鑒定結果報上級管理部門、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凡已鑒定屬於容易自燃(Ⅰ級)和自燃(Ⅱ級)的煤層或實踐證明有自燃傾向的煤層的礦井稱為自然發火礦井。
第一百四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編製防滅火專項設計,建立防滅火係統,製定防治自然發火專門措施,設計(措施)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開采容易自燃或放頂煤開采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以預防性灌漿為主,注氮氣、充填、噴灑阻化劑、注凝膠、均壓等為輔的兩種以上綜合防滅火措施;開采自燃煤層礦井必須采取兩種以上綜合防滅火措施。
在自然發火期內能采完,並能及時予以封閉的工作麵和采區,可不采取上述防治自然發火措施。
第一百四十二條 礦井發生自燃火災和存在自燃火災隱患的判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某一區域出現如下現象之一時,即定為發生自燃火災:
1.由於自燃出現火炭、火焰、煙霧等現象;
2.由於自燃出現空氣、煤炭、圍岩及其他介質溫度升高,並超過70℃,其風流出現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趨勢。
(二)礦井某一區域出現如下預兆時,即存在自燃火災隱患:
1.風流中出現一氧化碳,其發生量呈上升趨勢;
2.風流中出現二氧化碳,其發生量呈上升趨勢;
3.煤、岩、空氣和水溫度升高超過正常溫度;
4.風流中含氧量降低,其濃度呈下降趨勢。
第一百四十三條 每個自燃礦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麵都必須統計煤層的自然發火期。煤層最短發火期按如下規定進行統計:
(一)巷道:從煤層揭露之日起至煤層發生自燃火災之日止,為該巷道的煤層自然發火期;
(二)回采工作麵:從工作麵開切之日起至發生自燃火災之日止,為該回采工作麵的煤層自然發火期。
第一百四十四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岩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必須砌镟或錨噴,砌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進行充填,或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在自燃煤層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編製防滅火專項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子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第一百四十六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區和回采工作麵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選擇煤層切割量少、丟煤量少、采空區漏風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要根據煤層的自燃危險程度、自然發火期長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層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采區和工作麵尺寸。回采工作麵應堅持正常的開采速度,不應隨意停采,因故長期停采的,必須對工作麵進行封閉或製定專項防火措施,報集團公司(子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四十七條 自燃煤層中所有煤柱的設計都應考慮防火的要求,應視煤層硬度、裂隙發育以及采場壓力等情況留設足夠寬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風導致自燃,煤柱寬度一般不應小於6m,在隔離煤柱內不允許掘進巷道。
第一百四十八條 礦井必須製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中的所有采空區密閉牆,應按規定設置檢測口;開采不易自燃煤層時,采麵切眼正對橫川內密閉牆應設置檢測口,隨著工作麵的推進,與采空區相連的橫川內密閉牆每500m應設置檢測口,回采結束後,巷口處密閉牆應設置檢測口。每周1次抽取封閉采空區氣樣進行分析,填寫記錄牌板並建立台賬。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麵,必須製定防滅火措施,報集團公司(子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開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及時構築各類密閉並保證質量。
與封閉采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鑽孔必須永久封閉。
已經報廢或無用的井巷均應及時充填或封閉,以簡化通風係統和保持通風係統風流的穩定性。
第一百四十九條 自燃礦井的主要通風機風壓不得超過3000Pa,已經超過者應列入礦井通風係統改造規劃,進行改造。
第一百五十條 開采自燃煤層的采區和回采工作麵必須實現分區通風,並保持足夠通風斷麵;采區和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兩端風壓差不超過200Pa;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開采有自燃煤層的礦井中,風門、風窗等通風設施均應按防滅火要求正確選擇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區、煤柱裂隙、火區的漏風壓差。每種設施的阻力不宜超過100Pa。
第一百五十二條 封閉采空區位置應選在采場壓力穩定,留出密閉加固空間,密閉前後10m內巷道支護不得拆除,密閉質量符合《礦井密閉防滅火技術規範》(AQ1044-2007)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三條 礦井必須建立消防供水係統,並在礦井、水平和采區投產同時投入使用,符合《煤礦井下消防、灑水設計規範》(GB50383-2006)。
第一百五十四條 各礦井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機電硐室、火藥庫、風動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門。自燃礦井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巷口及可能發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須砌築防火門套,並在其附近儲放足夠數量封閉材料。
第一百五十五條 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的支護和風門、風窗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一百五十六條 礦井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裝設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第一百五十七條 礦井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和井底車場、機電硐室、加油硐室、抽采泵站、火藥庫等火災隱患嚴重地點,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防滅火規範》等規定,並在礦井應急預案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明確規定各地點消防材料的品種和數量。
第一百五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反風係統(包括主要通風機反風設施和井下反風設施),反風操作必須在10min中內完成。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五十九條 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嚴格實行明火管製,建立健全明火管理製度,並執行以下規定:
(一)嚴禁帶明火下井。
(二)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井下嚴禁使用電爐和燈泡取暖。
(四)井口電氣設備必須有防雷擊、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有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五)井下燒焊作業執行第七章的有關規定。
(六)嚴禁使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藝。
(七)打鑽防火執行《晉城煤業集團礦井瓦斯抽采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八)攝影、攝像器材入井執行第八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每一礦井都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格實行可燃物管製,建立健全可燃物管理製度,切實做到:
(一)嚴格限製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二)井下嚴禁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油。井下存放油脂的管理應執行《關於強化井下現場油脂、備品備件管理的規定》(晉煤集機字〔2009〕748號)。井下使用的棉紗、布頭、廢紙和潤滑油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嚴禁扔、灑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區內;
(三)在井下清洗風動工具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
(四)嚴格限製可燃性支護材料的使用範圍;
(五)井下膠帶運輸機應采用阻燃、抗靜電膠帶;
(六)各礦應製定專門的無軌膠輪車防滅火管理製度。
第一百六十二條 礦井所有工作人員都要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每季度由礦長組織有關人員對礦井消防供水係統、防滅火係統、反風設施、防火門、防火牆、消防材料庫及滅火器具進行一次檢查。
第一百六十三條 自然發火礦井必須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健全完善安全監控係統、束管監測係統,並采取人工檢測和人工取樣分析等綜合方法開展火災監測和預報工作。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監測係統及分析儀器保持完好運行狀態。
第一百六十四條 開采自燃煤層的礦井應建立氣體分析實驗室,並配備如下儀器:
(一)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氣、氮氣、乙炔、乙烯、乙烷、氫氣的氣相色譜儀。
(二)檢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氣的便攜式檢測儀表和現場氣體取樣裝置。
(三)測定水溫、岩溫及空氣溫度、濕度、風速、氣壓及壓差的儀表。
(四)測定礦井水酸度的裝置。
第一百六十五條 礦井一氧化碳、溫度、煙霧等傳感器的安設執行《礦用一氧化碳傳感器設置標準》(Q/JM J 1.0045-2013)、《溫度傳感器安設標準》(Q/JM J 1.0051-2013)、《煙霧傳感器設置標準》(Q/JM J 1.0048-2013)。
第一百六十六條 自然發火礦井必須安裝束管監測係統對生產作業區域設點進行監測分析,束管管路係統每周全麵檢查維護一次,保證係統暢通、運行正常、監測準確,無堵塞和漏氣現象。
自然發火礦井應在開采設計中明確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觀測地點:采空區、回風巷、采煤工作麵及上隅角等可能發火地點;觀測內容:氣體成分、溫度、密閉內外壓差等;觀測次數:已封閉的采空區每周至少觀測1次、工作麵及上隅角每班至少觀測1次、其他地點每天至少觀測1次。發現異常地點,應采取措施立即處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 自然發火礦井的瓦斯檢查員每班至少檢測一次礦井總回風巷、盤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及回風巷一氧化碳、氧氣、二氧化碳和溫度等參數,做好記錄,並填寫牌板,同時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一百六十八條 通過統計自然發火臨界值,確定適合於本礦應用的自然發火指標。及時整理和觀測分析結果,一旦發現某一指標已達臨界值,應迅速作出預報,並通知通風、調度及相關生產區隊,同時采取相應防滅火措施。
第一百六十九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火災情況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並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條 采用直接滅火時應采取保證井下風流方向穩定的措施;當井下火災無法直接滅火或直接滅火無效時,必須采取封閉措施滅火,且必須符合《礦井防滅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井下火災無法直接撲滅而予以封閉的區域,稱為火區。每一火區都要按時間順序進行編號,建立火區管理卡片和編製火區位置關係圖,由通風部門永久保存。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井下火區必須采用永久防火牆封閉。所有永久防火牆都必須統一編號,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加強管理。
第一百七十三條 火區封閉後應積極采取措施加速火區熄滅進程。通風部門負責編製火區滅火方案,經礦長、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火區經連續取樣分析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火區熄滅條件,由礦長或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鑒定確認火區已經熄滅,提出火區注銷報告,報集團公司(子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七十五條 啟封已注銷的火區必須編製啟封計劃和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子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七十六條 火區啟封必須由救護隊進行,必須采用鎖風方法啟封,發現有複燃現象必須立即停止啟封,重新封閉。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以防止自然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第一百七十八條 回風巷、硐室回風道、聯絡巷等地點浮煤、電纜皮等可燃物必須明確責任單位管理,定期檢查,及時清理幹淨。
第一百七十九條 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進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應當對其安全性和環保性進行評估,並應有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報告,同時要製定安全監測製度和專項的防範措施。使用時,應定期檢測井巷空氣中有害氣體濃度,空氣成分必須符合《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要求,並做好記錄。
第一百八十條 礦井應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縫,對產生的裂縫必須進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縫漏風導致采空區自燃。
第七章 礦井燒焊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井下、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煤層中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嚴禁在采掘工作麵進行燒焊作業。
地麵煤倉燒焊每次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百八十二條 每次燒焊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編製專項燒焊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及相關業務部門技術負責人會審並經礦長批準後,對口上報上一級管理機構,經上一級管理機構生產、機電、通風、安監、調度等部門進行會審後,再由該管理機構的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後方可執行,並在對口業務部門備案。
燒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根據作業方式和作業現場的實際情況製定,具有可操作性並能夠保證作業安全,不得使用通用措施。燒焊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明確燒焊時間、地點、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安全要求等內容,同時包括燒焊器材的運輸保管和點火工具的管理等內容。
第一百八十三條 燒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後,方可編製燒焊報告,燒焊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工作內容、安全負責人等。
安檢、機電、通風、調度值班人員及礦長必須在看到燒焊安全技術措施後方可審批燒焊報告。
燒焊報告審批完畢後,必須及時送安檢、機電、通風、調度等部門,所有燒焊報告(措施)及其學習記錄必須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第一百八十四條 燒焊工作按零星作業進行管理。所有參與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學習燒焊措施及燒焊報告並簽字,燒焊時必須有幹部現場跟班,指定安檢員、瓦斯檢查工在場檢查和監督,並要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和救護工作。作業現場必須有一名礦領導現場把關,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麵指揮和協調。
第一百八十五條 現場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
第一百八十六條 燒焊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所有開放空間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第一百八十七條 燒焊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焊接前應當清理或者隔離焊碴飛濺區內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燒焊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
第一百八十九條 燒焊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第一百九十條 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第一百九十一條 煤倉上下口(包括井上煤倉)、卸煤坑附近等地點如果必須進行燒焊時,必須將煤倉放空,燒焊現場周圍20m範圍內用水衝洗幹淨積塵,專職瓦斯檢查員在現場用加長管深入煤倉內及燒焊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的所有空間檢查瓦斯,同時使用繩索在煤倉內懸掛便攜儀(報警值調至0.5%)監控煤倉內的瓦斯,隻有在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進行燒焊。
第一百九十二條 皮帶巷、封閉的地麵皮帶走廊進行燒焊、皮帶硫化等作業時,皮帶上不得有存煤並停止運轉。
封閉式儲煤場燒焊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一百九十三條 抽采管路、抽采設備燒焊前必須對管路、設備內的瓦斯進行排放,燒焊現場周圍20m範圍內及抽采管路、設備內瓦斯濃度小於0.5%時方可進行燒焊。
第八章 井下攝影、攝像管理
第一百九十四條 井下攝影、攝像器材及其照明裝置(工業電視係統、信息化通信係統除外,以下簡稱“攝像器材”)必須為專供煤礦井下使用的防爆攝影、攝像器材,符合《爆炸環境 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2010)的要求,否則不得入井使用。
攝像器材在地麵煤倉上(下)口附近、井口附近20m範圍內使用時均按入井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 礦井要嚴格控製攝像器材入井管理,入井的攝像器材必須有防爆合格證,每次入井前必須經礦機電部門對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以及其防爆性能進行檢查,非防爆的和防爆性能不合格的攝像器材嚴禁入井。井口工作人員要檢查機電部門出具的“攝像器材入井檢查證明”、“井下攝像安全措施” 和拍攝人員入井“安全資格證”後,方可允許拍攝人員入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每次攝像器材入井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活動範圍、行走路線,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通風、安全、機電等部門進行會審,並經集團公司(子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進行。
所有參於井下攝像的人員必須學習安全技術措施,簽字後方可進行攝像工作。
第一百九十七條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嚴禁進入采掘工作麵及其進、回風巷進行拍攝;瓦斯礦井嚴禁進入采掘工作麵及其回風巷進行拍攝;嚴禁進入采(盤)區以上回風巷內拍攝。拍攝人員隻可在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拍攝。
第一百九十八條 拍攝過程中,由瓦檢工、安檢工全程監護,瓦檢工隨時檢查拍攝地點的瓦斯濃度,當拍攝地點20m範圍內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0.5%時,嚴禁進行拍攝工作。安監工要隨時檢查拍攝地點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時,立即停止拍攝。拍攝人員要聽從瓦檢工、安監工的指揮。
第一百九十九條 攝像器材必須指定專人使用、管理,嚴禁在井下拆卸或維修。
第二百條 拍攝人員必須進行井下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後,方可入井。非本公司拍攝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本公司所屬煤礦井下拍攝。
第九章 綜合防塵
第二百零一條 各礦要成立綜合防塵領導組,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範圍。通風部門要有專門防塵隊伍,采掘隊要指定專人負責綜合防塵工作。
第二百零二條 所有煤層都必須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生產礦井延伸到新水平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進行鑒定。鑒定周期符合《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公布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的通知》(晉煤技裝〔2013〕161號)的規定。
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必須符合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規範煤礦煤塵爆炸性和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工作的通知》(晉安監煤字〔2006〕62號)的要求,鑒定結果必須報上級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各礦井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 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麵的設計中應含有粉塵災害防治設計,要有明確的供水係統及供水參數、綜合防塵措施等具體內容。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對綜合防塵措施要有明確詳細的規定,要有用水量計算,要選擇合理的防塵管徑,保證采掘麵供水壓力符合要求。
第二百零四條 礦井必備的防塵資料包括:防塵係統圖、防塵設施管理牌板、煤層注水台帳、煤層注水鑽孔台帳、防塵管路管理台帳、采掘工作麵防塵措施台帳、隔爆設施管理台帳、測塵台帳、防塵設施管理台帳、巷道衝洗清掃記錄、隔爆設施檢查記錄、井巷刷白記錄、粉塵測定記錄、采掘工作麵開工防塵設施驗收記錄(或采掘工作麵開工驗收記錄中包含防塵設施驗收內容)、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煤層注水可注性鑒定報告等。
第二百零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綜合防塵係統,符合《礦井防塵供水係統技術標準》(QJM J 1.0028-2013)的規定。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
第二百零六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巷、掘進、開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風流淨化的巷道必須安設能封閉巷道全斷麵霧化效果好的淨化風流水幕,淨化水幕的設置符合《風流淨化水幕設置標準》(QJM J 1.0032-2013)的規定。
第二百零七條 采煤工作麵應采取煤層注水、采煤機內外噴霧、液壓支架噴霧、破碎機噴霧、轉載點噴霧、風流淨化、清掃衝洗、個人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且滿足《采煤工作麵綜合防塵技術標準》(QJM J 1.0029-2013)的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 所有采煤工作麵必須進行煤層注水,注水係統必須設置壓力表,流量表,逐日統計注水量,每月測定一次煤體水分。采煤工作麵煤層注水符合《采煤工作麵煤層注水技術標準》(QJM J 1.0030-2013)。
第二百零九條 掘進工作麵應采取機組內外噴霧、濕式鑽眼、衝洗巷道、水炮泥、爆破自動噴霧、裝煤岩灑水、淨化風流和個人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且滿足《掘進工作麵綜合防塵技術標準》(QJM J 1.0031-2013)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破碎機、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等產塵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且符合《破碎機、轉載點、煤倉放煤口等地點綜合防塵要求》(QJM J 1.0041-2013)的規定,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第二百一十一條 錨噴作業應使用符合規定的噴漿機,采用潮料噴射工藝、噴射前衝洗岩幫、安裝淨化水幕、個體防護措施到位,符合《錨噴作業防塵技術標準》(QJM J 1.0039-2013)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在煤岩層鑽孔,應采取濕式鑽孔,符合《打眼作業防塵技術標準》(QJM J 1.0030-2013)。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采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和其它采取濕式打眼有困難時,要製定專項措施,且報上級管理部門批準後,可采取幹式鑽孔,且必須在孔口附近采取捕塵、降塵措施。
第二百一十三條 所有下井接塵人員必須配戴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具體執行《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使用管理規範》(QJM J 1.0062-2014)。
第二百一十四條 各種噴霧灑水設施齊全,安設就位,使用正常。防塵設施不健全的工作麵不得開工。要加強防塵設施維護和使用情況的檢查,推廣應用自動噴霧,加強職工教育,保證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百一十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定期衝洗刷白製度,定期對井巷進行清掃、衝洗、刷白,符合《煤礦井下沉積粉塵防治標準》(QJM J 1.0037-2013)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應當安設隔爆設施。
隔爆設施設置地點及要求符合《隔爆水棚技術標準》(QJM J 1.0038-2013)。
第二百一十七條 礦井必須開展粉塵測定工作,必須定期對井上、下作業場所的粉塵進行測定。粉塵測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總粉塵濃度每月測定兩次。
(二)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一次。
(三)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粉塵分散度每半年測定一次。
(四)粉塵測定點設置和測定方法應按《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範》(AQ1020-2006)、《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檢測地點設置標準》(QJM J 1.0033-2013)、《作業場所總粉塵濃度測定技術標準》(QJM J 1.0034-2013)、《作業場所呼吸性粉塵濃度測定技術標準》(QJM J 1.0035-2013)等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八條 各礦井應建立粉塵實驗室,製定粉塵測定製度,按規定進行粉塵測定,並按規定上報粉塵濃度測定報表。
測塵人員按每50個測塵點至少配一名測塵員。
第十章 通風調度
第二百一十九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必須設立專門的“一通三防”調度機構,並在通風部門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各單位要根據調度工作任務核定人員,配齊通風調度員。
整合礦井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設立專門的“一通三防”調度機構,並在通風部門的領導下進行工作;整合礦井的瓦斯礦井“一通三防”調度業務可由礦井調度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完成,相關調度人員必須經過“一通三防”知識培訓、熟練掌握“一通三防”調度業務、熟悉礦井“一通三防”係統。
第二百二十條 通風調度必須與生產調度聯合值班,以便隨時掌握生產作業動態。通風調度和生產調度要及時溝通,彙報數據及內容要準確、真實、一致。
第二百二十一條 調度要隨時掌握礦井通風瓦斯等情況,及時彙報相關人員、部門。
第二百二十二條 為方便信息溝通,礦井通風調度台必須至少配備兩部固定電話,一部井下電話,能夠接通井下任何作業地點;一部開通長途功能的電話,有來電顯示、查詢、記憶、錄音功能。設置安全監控係統顯示終端,要具有聲光報警、查詢功能。配備傳真機,接收和傳送調度信息。有一台與集團公司局域網聯網的計算機,實現信息傳遞。
集團公司及煤炭子分公司通風調度台必須至少配備一部開通長途功能的電話,有來電顯示、查詢、記憶、錄音功能;設置安全監控係統顯示終端,要具有聲光報警、查詢功能;配備傳真機,接收和傳送調度信息;有一台與集團公司局域網聯網的計算機,實現信息傳遞。
第二百二十三條 通風調度員必須二十四小時值班,任何時間不得缺崗。
第二百二十四條 通風調度員按下列規定進行彙報:
(一)及時了解礦井“一通三防”情況,掌握每日和每班“一通三防”重點工程進展情況,認真接收彙報、傳遞信息。
(二)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員每日7:00前製作完成《 晉城煤業集團瓦斯治理動態日報表》;礦井或煤炭子分公司通風調度員每日6:00前製作完成本礦的《 晉城煤業集團瓦斯治理動態日報表》數據傳到上一級通風調度;礦井或煤炭子分公司通風調度每日18:00點前將當天調整通風係統、巷道貫通、排放瓦斯、停電停風、甲烷傳感器調校、斷電試驗、井下燒焊實施等情況及第二天計劃彙報上一級通風調度。
(三)每月1日由礦井調度員向上一級通風調度彙報本礦井當月井下各生產作業情況(格式見附件)。
每月1日由煤炭子公司(資源整合主體)調度員向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彙報本公司所屬礦井當月生產開工情況。
第二百二十五條 及時對各礦井、采掘頭麵的“一通三防”重大事宜進行彙報,“一通三防”重大事宜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凡發生瓦斯超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安全監控係統故障、瓦斯抽采係統故障等“一通三防”事故,要立即請示、彙報值班幹部,協助值班幹部積極指揮進行處理。十分鍾內彙報集團公司通風調度,原因未及時查清的可待查清後再作補充彙報。
(二)對調整通風係統、巷道貫通、排放瓦斯、停電停風等有計劃項目的完成情況,要及時彙報集團公司通風調度。
第二百二十六條 接到和收集的上級調度通報傳真電文等和其他部門的信息,要及時轉交通風部門值班幹部和有關人員,保證及時上傳下達,不得造成工作延誤。
第二百二十七條 通風調度員要認真填寫通風調度各項記錄、報表,並做到逐級審批,記錄、報表要真實,條理清楚,字跡工整。
第二百二十八條 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填寫交接班記錄,本班遺留問題和注意事項要向下一班調度員交接清楚,並把當班“一通三防”情況向值班幹部彙報清楚。
第二百二十九條 通風調度員應有不少於1年的通風部門工作經驗,不少於1個月的“一通三防”知識培訓,每半年進行一次業務知識考試。
第二百三十條 通風調度員要經常深入井下現場,熟悉井下情況,每人每月下井不少於4次,掌握礦井“一通三防”各係統基本情況。
第二百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要建立通風調度管理製度,使通風調度工作規範、有序,保證各類“一通三防”信息傳遞及時、準確。
第二百三十二條 調度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心,加強學習,努力工作,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嚴格履行調度職能,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一章 “一通三防”資料
第二百三十三條 “一通三防”資料包括:各類“一通三防”文件、規章、措施、計劃、圖紙、報告、報表、記錄、台帳、牌板、卡片等(包括書麵和電子資料)。
第二百三十四條 各類“一通三防”資料應按規定及時進行填繪、變更、彙總、上報、歸檔保存或注銷等工作,填寫內容真實、齊全、準確、清楚。
第二百三十五條 應嚴格按程序進行編製和審批資料,需要上報審批和備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一通三防”資料應由專人管理,設立專門的資料櫃,分類將資料裝入統一規格的檔案盒中,標清資料名稱,排列整齊,編號準確;
第二百三十七條 建立“一通三防”資料台帳,登記清各類圖紙、文件等相關資料,並有記錄可查。
第二百三十八條 建立資料收發、借閱登記本,記錄清收發和借閱時間、人員、歸還時間。
第二百三十九條 “一通三防”技術資料要長期保存。存檔的資料應有書麵和電子版及備份。
第二百四十條 嚴格遵守保密製度,嚴禁將“一通三防”資料借閱他人,查閱“一通三防”資料(包括書麵和計算機內資料),需經分管領導批準同意。
第二百四十一條 “一通三防”資料要做好防黴、防蟲、防火、防盜等工作,確保檔案齊全。
第十二章 安全培訓
第二百四十二條 各煤礦和煤炭子(分)公司的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國家和省組織的“一通三防”業務輪訓。
第二百四十三條 應製定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知識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三章 資金保障
第二百四十四條 應按規定足額提取生產安全費用,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中用於“一通三防”方麵的費用不應低於提取總額的50%。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安全費用的安排和使用,應保證通風設備、儀器儀表、監測監控、瓦斯抽采、火災防治、綜合防塵、防突以及通風係統改造等方麵的基本投入。
第二百四十五條 “一通三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有嚴格規範的審批程序,使用時應由基層單位通風部門提出項目建議和資金預算,應經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審核後形成年度計劃,報計劃部門批準執行。
第二百四十六條 “一通三防”材料成本應由基層單位通風部門根據本年度的生產銜接計劃預算資金,應經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審核後形成年度計劃,報財務部門批準執行。
第十四章 其它
第二百四十七條 礦井在生產過程中,應保證“一通三防”工作的獨立性,不能用管理代替技術,要嚴格執行有關“一通三防”的技術標準和規定。
第二百四十八條 根據現場需要及相關規定製定有關“一通三防”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要按照相關標準、製度的規定程序進行審批,並嚴格貫徹落實審批意見。
第二百四十九條 礦井應使用防爆電器設備,井下電器設備的防爆類型應與礦井瓦斯等級相適應。嚴格入井材料、設備的檢查把關,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入井設備應具有“三證一標誌”(即防爆合格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合格證和煤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礦井使用的“一通三防”裝備、材料涉及阻燃、抗靜電指標必須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試驗合格證明。
第二百五十條 加強“一通三防”裝備、材料的使用管理,礦井要對使用的“一通三防”裝備、材料的技術指標、安全性能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產品立即停用,並向上級管理部門彙報。
第二百五十一條 要加強自救器管理,按照相關製度配備、管理、使用自救器,保證職工在礦井事故中安全避災。
第二百五十二條 應堅持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隱患排查治理,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不斷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二百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集團公司通風處。同時廢止《晉城煤業集團“一通三防”管理規定》(晉煤集通字〔2013〕11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