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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煤集團礦井瓦斯抽采管理規定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6-10-05 21:1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晉煤集團礦井瓦斯抽采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集團公司瓦斯抽采管理,落實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規定,依據上級相關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子分公司及礦井。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集團公司通風處作為專門的瓦斯抽采管理機構,總體負責集團公司所屬煤礦礦井瓦斯抽采管理工作及抽采達標監督工作。集團公司其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瓦斯抽采工作負責。
    第四條 集團公司建立瓦斯抽采達標評價工作體係,製定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評判細則,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獎懲製度、抽采工程檢查驗收製度、技術檔案管理製度等,抽采礦井根據本礦井實際製定相應管理標準體係。
    第五條 子分公司應當設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門,負責本公司所屬煤礦礦井瓦斯抽采管理工作及抽采達標監督工作。子分公司其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瓦斯抽采工作負責。
    第六條 瓦斯抽采礦井必須設立瓦斯抽采管理機構、配備瓦斯抽采管理、技術人員,成立專門的瓦斯抽采隊伍,建立崗位責任製、01manbetx 01manbetx 、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獎懲製度、抽采工程質量驗收製度、技術檔案管理製度、抽采瓦斯係統管理製度等。
    第七條 瓦斯抽采技術和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專業技術培訓,瓦斯抽采工應當參加專門培訓並取得相關資質後上崗。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礦井必須堅持“多措並舉、應抽盡抽、抽采平衡、效果達標”的原則綜合抽采瓦斯,實施“地麵瓦斯抽采先行、井下區域抽采主導、多種抽采方式補充”的抽采技術工藝。
    第九條 礦井確定開拓和開采布局時,應當充分考慮瓦斯抽采達標需要的工程和時間,確保瓦斯抽采係統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設施完備、計量準確。
    (一)煤層群開采的礦井,應當部署抽采采動卸壓瓦斯的配套工程。
    (二)開采保護層時,必須布置對被保護層進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確保抽采達標。
    (三)在煤層底(頂)板布置專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層鑽孔抽采瓦斯時,其專用抽采瓦斯巷道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巷道的位置、數量應當滿足可實現抽采達標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2.巷道施工應當滿足抽采達標所需的抽采時間要求;
    3.敷設抽采管路、布置鑽場及鑽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時,巷道風速不得低於0.5m/s。
    第十條 經礦井瓦斯湧出量預測或者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評估符合應當進行瓦斯抽采條件的新建、技改和資源整合礦井,必須在礦井設計時編製瓦斯抽采專項設計,將礦井瓦斯抽采設計並入項目初步設計中一並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工程竣工後,由礦總工程師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會同施工單位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初驗合格後,再由集團公司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複驗,複驗合格後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凡進行抽采瓦斯的采掘工作麵,必須編製瓦斯抽采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十一條 礦井瓦斯抽采工程設計應當與礦井開采設計同步進行;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礦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須一次設計,並滿足分期建設過程中瓦斯抽采達標的要求。
    第十二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抽采係統,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抽采設計抽采量大於或等於2m3/min且抽采時間大於10年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麵固定抽采瓦斯係統,其它應當抽采瓦斯的礦井可以建立井下臨時抽采瓦斯係統;同時具有煤層瓦斯預抽和采空區瓦斯抽采方式的礦井,根據需要分別建立高、低負壓抽采瓦斯係統,且管路係統能通過閥門調節互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進行瓦斯抽采,並實現抽采達標:
    (一)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二)一個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者一個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用通風方法解決不合理的;
    (三)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40m3/min的;
    (四)礦井年產量為1.0~1.5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0m3/min的;
    (五)礦井年產量為0.6~1.0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5m3/min的;
    (六)礦井年產量為0.4~0.6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0m3/min的;
    (七)礦井年產量等於或小於0.4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5m3/min的。
    第十三條 建井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建立瓦斯抽采係統:
    (一)突出礦井在揭露突出煤層前;
    (二)任一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第十四條 礦井應提前3-5年製定瓦斯抽采規劃,同時編製相應的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確保瓦斯抽采工作麵的正常銜接,實現礦井“抽掘采”平衡。

第四章 瓦斯抽采技術工藝
    第十五條 礦井應當按照集團公司瓦斯治理要求,根據井上(下)條件、煤層賦存、地質構造、開拓開采部署、瓦斯來源和湧出特點等情況具體製定地麵預抽采、井上下聯合抽采、井下區域遞進式抽采、邊采掘邊抽采、采空區抽采等抽采達標工藝方案。
    預抽煤層瓦斯的工藝方案應當在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瓦斯抽采半徑等參數的基礎上進行,抽采鑽孔控製範圍應當符合《井下瓦斯抽采區域控製範圍技術標準》(Q/JM J 1.0019-2013)規定。進行采空區瓦斯抽采時,應符合《采空區瓦斯抽采技術標準》(Q/JM J 1.0052-2013)規定。
    第十六條 在礦井開拓布局和煤層開采程序方麵,應堅持瓦斯抽采工程優先、保護層開采優先的設計原則。突出礦井要開展頂(底)板高抽巷穿層鑽孔區域抽采試驗和保護層開采區域抽采缷壓瓦斯試驗,具備條件時實施保護層開采。
    第十七條 抽采工藝方案的選擇應按下述條件進行:
    (一)預抽煤層瓦斯的工藝方案應當在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瓦斯抽采半徑等參數的基礎上進行,抽采鑽孔控製範圍應當滿足《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
    (二)卸壓瓦斯抽采的工藝方案應當根據鄰近煤層瓦斯含量、層間距離與岩性、工作麵瓦斯湧出來源03manbetx 等進行,采用多種方式實施綜合抽采。
    (三)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t。
     第十八條 抽采達標工藝方案設計應當包括為抽采達標服務的各項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鑽場和鑽孔工程、管網工程、監測計量工程、放水除塵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設備、主要器材、進度計劃、資金計劃、接續關係、有效服務時間、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及預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達標的工藝方案設計應當由礦總工程師和礦長批準。
    第十九條 礦井生產規劃和計劃的編製應當以預期的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製條件。
    (一)抽采達標規劃包括:抽采達標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設備設施(表)、資金計劃(表),抽采達標範圍可規劃產量(表)、采麵接替(表)、巷道掘進(表)等。
    (二)年度實施計劃包括:年度瓦斯抽采達標的煤層範圍及相對應的年度產量安排(表)、采麵接替(表)、巷道掘進(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設備設施(表)、施工隊伍、抽采時間、抽采量(表)、抽采指標、資金計劃(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
    (三)礦井應當積極試驗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參數條件下的煤層瓦斯抽采規律,根據抽采參數、抽采時間和抽采效果之間的關係,確定礦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時間,並結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進、回采三者之間的接替關係。
    (四)集團公司對礦井瓦斯抽采規劃、計劃、設計、工程施工、設備設施以及抽采計量、效果等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審查。
    第二十條 區域及采掘工作麵進行瓦斯抽采前,必須根據煤層原始含量、可抽采時間、抽采係統能力、衰減係數、煤層透氣性、抽采半徑、地質等參數情況,進行施工設計。施工設計包括抽采鑽孔布置圖、鑽孔參數表(鑽孔直徑、間距、開孔位置、鑽孔方位、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鑽孔(鑽場)工程量、施工設備與進度計劃、有效抽瓦斯時間、預期效果以及組織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設計相關文件應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鑽孔的設計及施工要求應符合《穿層鑽孔設計施工標準》(Q/JM J 1.0073-2014)、《定向順層鑽孔設計施工標準》(Q/JM J 1.0074-2014)、《普通順層鑽孔設計施工標準》(Q/JM J 1.0075-2014)規定。
    第二十一條 瓦斯抽采礦井必須具備以下圖紙、記錄、報表、台賬:
    (一)抽采瓦斯係統圖、泵站平麵布置圖、抽采鑽場及鑽孔布置圖。抽采瓦斯係統圖按季繪製,按月補充修改,每半年報集團公司備案。
    (二) 抽采鑽孔施工記錄、抽采參數測定記錄、泵站運行記錄。
    (三)抽采工程年、季、月報表,抽采量年、季、月、旬報表。其中抽采量年、季、月報表經礦總工程師審閱簽字後,報集團公司備案。
    (四)抽采設備台帳、抽采工程台帳、抽采量台帳。

第五章 瓦斯抽采係統管理
    第二十二條 瓦斯抽采泵應使用水環式抽采泵,泵站的裝機能力和管網能力應當滿足瓦斯抽采達標的要求,備用泵能力不得小於運行泵中最大一台單泵的能力。
    瓦斯抽采係統抽采負壓合理,確保井下預抽瓦斯鑽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於13kPa,卸壓瓦斯抽采鑽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於5kPa。
    第二十三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采瓦斯泵站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做到:臨時抽采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新鮮風流中;抽采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應加設絕緣段並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置位置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行人和運輸;下風側柵欄外1m以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並具有瓦斯超限斷電功能,柵欄外的瓦斯濃度應符合該巷道瓦斯濃度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易自燃、自燃煤層的井下采空區低濃度瓦斯抽采時,應在靠近可能的火源點一側的管道上安設抑爆裝置。
    第二十五條 瓦斯抽采泵有計劃檢修、停運和調整運行工況,要製定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報集團公司(子公司)備案。如因停電、故障等原因瓦斯抽采泵臨無計劃停止運轉,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礦調度室立即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及相關部門彙報;如果利用瓦斯,在抽采泵停止運轉後,必須立即通知利用瓦斯的單位,恢複供氣前必須取得利用單位同意,做好記錄後方可供應瓦斯。
    第二十六條 瓦斯抽采礦井應當配備瓦斯抽采監控係統,實時監控管網瓦斯濃度、壓力或壓差、流量、溫度參數及設備的開停狀態等。瓦斯抽采係統主要監測數據接入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並實現向集團公司傳輸。
    瓦斯抽采泵站、主管、幹管、支管及需要單獨評價的區域分支、鑽場等地點必須設置檢測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計量裝置,並設置抽采觀測牌板。瓦斯抽采參數人工測定時,泵房內每小時測定1次,主管、幹管、支管及需要單獨評價的區域分支、鑽場等地點每周至少測定1次。瓦斯抽采泵站的主管路應留設有用於人工檢測參數的檢測口。
    瓦斯抽采監控係統的設計、安裝、設置及現場管理按《礦井瓦斯抽采監測監控係統技術標準》(Q/JM J 1.0042-2013)中相關規定執行。
    每旬對抽采係統進行一次檢查,及時除渣、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保證係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抽采瓦斯計量儀器應當符合相關計量標準要求,計量測點布置應當滿足瓦斯抽采達標評價的需要,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瓦斯抽采泵站進氣管或總進氣管必須同時安裝人工和自動檢測流量、壓力、濃度、溫度的裝置。自燃煤層采空區抽采管路入口10~15m範圍內安裝CO傳感器。
    (二)井下瓦斯抽采主要大巷主管、盤區幹管、順槽支(分)管及專用抽采巷道必須按裝設標準要求安裝流量、濃度、壓力自動或人工檢測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安裝在巷道口50m範圍以內。
    (三)每個瓦斯抽采鑽場、抽采評價單元及彙流管必須裝設流量、濃度、壓力自動或人工檢測計量裝置。瓦斯抽采鑽孔應裝設濃度、壓力人工檢測裝置。
    第二十八條 安設檢測、計量裝置的地點應設置觀測、管理牌板,定期進行及時檢測,檢測結果記入現場管理牌板。
    (一)瓦斯抽采泵站每1h對自動檢測數據進行一次檢測和記錄,每7d人工檢測一次,對自動檢測數據進行校正。
    (二)瓦斯抽采管路係統和抽采鑽孔參數每7d至少檢測一次,並進行彙總03manbetx
    (三)礦井抽采量報表以泵站人工檢測數據校準值為準。
    第二十九條 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瓦斯時,本煤層預抽采管路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管路中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采空區抽采管路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管路中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
    第三十條 瓦斯抽采管路係統和瓦斯抽采鑽孔應安排人員定期進行巡回檢查、放水、除渣,發現鑽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發火跡象的等問題時應及時處理。應根據瓦斯抽采管路係統和抽采鑽孔參數檢測03manbetx 結果,及時對瓦斯抽采係統和抽采鑽孔進行調整或調節,保證高效抽采。抽采係統瓦斯濃度、抽采量、負壓發生較大變化時,必須向集團公司說明原因。

第六章 瓦斯抽采管路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敷設瓦斯抽采管路應根據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點的分布、礦井的發展規劃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統籌確定,一般應設在回風井(巷)內。敷設在運輸巷道內的瓦斯抽采管路,其高度滿足通車需要。瓦斯抽采管路通過通風設施時,必須設置防止壓擠管路的裝置,設施兩端封堵嚴密不漏風,並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在選擇瓦斯抽采管路時,必須使用檢驗合格的金屬管路。采空區(封閉區)埋設的抽采管路應使用檢驗合格的非金屬材質管路。
    (二)抽采係統支、幹、主管徑的選擇,應根據瓦斯抽采混合量確定,做到管路內流速經濟合理(一般取10~15m/s),礦井各采掘麵抽采管路盡可能保持通用性。抽采管路聯接使用的絕緣管、變徑管、柔性接頭,其斷麵應不小於被聯接管路斷麵。
    (三)瓦斯抽采管路連接必須可靠嚴密,直徑φ400mm及以下的抽采管路或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年,方可采用快速接頭連接。
    (五)采(盤)區及其以上的瓦斯抽采主管、幹管應敷設在回風巷或專用回風巷內,抽采管路應通過回風井或專門抽采管道井到達地麵。井下臨時抽放泵站的正壓管路不得敷設在進風巷道內。
    第三十二條 瓦斯抽采管路安設完畢後,應逐段對瓦斯管路進行氣密性試驗,保證管路嚴密不漏氣。
    第三十三條 加強敷設抽采管路巷道的維護,保證支護完好,巷道暢道,無積水。凡因巷道積水或失修,造成工作麵不能正常抽采瓦斯時,工作麵必須停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管路的延長或拆除,由礦通風部門批準;礦井采(盤)區及其以上瓦斯抽采係統延伸或拆除,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五條 瓦斯抽采管路上的控製閥門必須編號管理,閥門開啟角度、方向標識清楚。主要閥門角度調節實行掛牌管理,非操作人員不得隨意調整。
    第三十六條 瓦斯抽采鑽孔和抽采管路應設置除煤粉(渣)裝置,定期進行除排渣,防止鑽孔或管路堵塞。瓦斯抽采管路必須采取防凍、防撞、防靜電等措施。在溫差變化較大的地點,應設置防止抽采管路熱脹冷縮的伸縮裝置。
    第三十七條 井下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設、吊掛、安裝、附屬裝置及其它要求參照《瓦斯抽采管路敷設技術標準》(Q/JM J 1.0082-2013)執行。

第七章 瓦斯抽采工程管理
    第三十八條 鑽孔施工前應編製有鑽孔設計、打鑽措施及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施工。
    如鑽孔施工過程中遇到地質構造異常或其它原因需要改變鑽孔設計時,由礦抽放管理部門編製抽采鑽孔變更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鑽孔施工前,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熟悉鑽孔施工參數和有關規定,嚴格按鑽孔設計參數和有關要求施工。
    第三十九條 推廣濕式打眼,嚴禁幹打眼。在施工支護、抽采、注水、探放水、排放瓦斯等鑽孔時,要根據煤層情況合理確定鑽杆型式和排渣工藝,必須實行濕式鑽進;施工防突檢測鑽孔需幹打眼時,必須使用螺旋鑽杆;其它特殊工藝要求需幹打眼時,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
    第四十條 采用風、水混合排渣工藝時,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並在作業01manbetx 中明確規定風、水配比,安設孔口除塵裝置,風、水配比達不到要求時,禁止鑽進,嚴禁采用純壓風排渣工藝。
    第四十一條 鑽孔鑽進過程中,應對孔深、見頂、見底或地質構造、吸鑽、噴孔、卡鑽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對異常情況及時彙報,采取措施後方可繼續鑽進。
    第四十二條 加強有害氣體現場檢測。在煤層中施工抽采鑽孔或施工其它長鑽孔時,必須在鑽孔下風側連續監測甲烷和一氧化碳濃度;當鑽機設置在采掘工作麵回風流中時,探頭的設置應按《甲烷傳感器設置規範》(Q/JM J 1.0044-2013)執行。
    甲烷或一氧化碳濃度超限時,應立即采取停止鑽進,撤離下風側人員,停止供風,加大供水等安全措施,並進行彙報與03manbetx 。在回風流中進行打鑽作業時,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掘工作麵及回風流必須按規定安裝一氧化碳傳感器,施工鑽孔發現有異味時,要加強回風流硫化氫等其它有害氣體的檢測,發現異常,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十三條 鑽孔施工完畢後應當及時衝洗鑽孔,確保封孔前鑽孔無塌孔、無積水、無煤渣。封孔時應確保鑽孔封孔嚴實。瓦斯抽采鑽孔應編號管理,並懸掛鑽孔管理牌,準確記錄鑽孔參數、鑽孔施工負責人、封孔負責人及鑽孔接抽時間。對於未能及時封聯的鑽孔,應采用臨時封孔措施對鑽孔進行封孔,並入抽采係統進行抽采,否則應對該鑽孔進行封堵,確保孔內瓦斯不向巷道內擴散。
    第四十四條 瓦斯抽采鑽孔封孔必須封堵嚴密,封孔應推廣使用“兩堵一注”封孔,也可以采用其它經試驗證實有效的工藝,普通鑽孔、定向長鑽孔應采用封孔專用水泥封孔。
    (一)瓦斯抽采鑽孔封孔管及內置篩孔管一般不得采用金屬材質,並具有一定抗壓強度。普通瓦斯抽采鑽孔封孔管直徑不小於φ50 mm,定向長鑽孔封孔管直徑不小於φ108 mm,特殊鑽孔封孔管直徑由本單位自行製定標準,不影響采掘作業的頂板岩石抽采鑽孔封孔時,孔口段可采用金屬管路。
    (二)煤層瓦斯抽采鑽孔封孔管外露長度在100mm~300mm之間;岩石鑽孔封孔管外露長度不得大於500mm。
    (三)瓦斯抽采鑽孔封孔後外部不得留有空洞,否則應用水泥砂漿或黃泥等材料填實。
    第四十五條 瓦斯抽采鑽孔的封孔深度和封孔段長度應根據煤岩強度、卸壓帶寬度、裂隙發育程度、負壓等確定。各礦應根據自身條件,按《煤礦瓦斯抽放規範》製定本單位封孔標準。定向鑽機長鑽孔的封孔長度為5m~15 m。
    第四十六條 瓦斯抽采鑽孔封聯孔應采用符合煤礦使用的合格材料。瓦斯抽采鑽孔的聯孔宜采用專用的聯孔裝置進行聯孔,特殊情況下可采用符合煤礦井下使用的其它管路進行聯接。瓦斯抽采鑽孔的封孔和聯孔要求應符合《瓦斯抽采鑽孔封孔與聯孔接抽標準》(Q/JM J 1.0020-2013) 相關規定,並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抽采鑽孔可以單個或多個並入彙流管後接入主、幹、分支管路,接入前必須向下通過放水器,再向上連入主、幹管路或分支管路,連接處必須接閥門。
    (二)采用多個鑽孔並入彙流管聯接方式時,應根據百米鑽孔流量計算確定彙流管直徑,但不得小於封孔管直徑。
    (三)抽采鑽孔連接管應保持水平並略低於孔口位置100 mm左右,接入放水器及抽采係統管路的連接管保持豎直或水平,不得出現存水的彎曲段。
    (四)主管路或分支管路連接抽采鑽孔的三通應設置在管路的正下方或外側,不得設置在管路中心線上方。
    第四十七條 礦井應製定有瓦斯抽采鑽孔的驗收管理辦法,明確鑽孔驗收組成人員、驗收方式、責任追究等內容,應對鑽孔施工參數、封聯孔等內容進行重點核查。
    第四十八條 瓦斯抽采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由礦總工程師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及施工單位人員參加,竣工驗收後,應及時編繪瓦斯抽采工程驗收報告、竣工圖及其它竣工驗收資料(參數表等),除應有與設計對應的內容外,還應包括各工程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異常現象(如噴孔、頂鑽、卡鑽)等內容。
    第四十九條 鑽孔驗收並聯孔抽采後,應在一定時間內檢測新聯接鑽孔的流量、濃度、負壓等參數,對無流量或無濃度的堵塞鑽孔,應拆除聯孔裝置後重新掏孔,確保鑽孔抽采效果。
    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做好現場準備工作,做到各類牌板齊全,吊掛整齊,內容全麵清晰。鑽孔施工的全過程要保證施工地點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保持現場的環境衛生。瓦斯抽采鑽孔的現場管理應包括:
    (一)實行對抽采鑽孔編號掛牌管理,設置鑽孔管理牌板及抽采參數牌板,鑽孔管理牌板應符合《瓦斯抽采鑽孔封孔與聯孔接抽標準》(Q/JM J 1.0020-2013)中規定的格式,鑽孔管理牌板應包括封孔人、封孔時間、施工人、施工時間等內容,抽采參數牌板應包括抽采負壓、抽采濃度、測定人、測定日期等參數。
    (二) 抽采鑽孔必須設置檢查瓦斯濃度的氣孔,安設控製閥門,必須按設計安設流量計量裝置。
    (三) 瓦斯抽采鑽孔不得隨意拆除,確需拆除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批準。
    第五十一條 礦井應製定有采掘、巷修等工作期間拆除及揭露鑽孔的安全技術措施,要明確鑽孔拆除程序、瓦斯檢測方法及瓦斯異常湧出的應急對策。
    第五十二條 因現場施工需拆除的鑽孔,應在確保鑽孔的覆蓋區域內瓦斯抽采達標的前提下進行,否則嚴禁拆除。在采掘前應先通孔,避免出現堵孔現象。
    第五十三條 采掘過程中遇到巷幫和頂底板揭露的鑽孔時,應先檢查鑽孔內瓦斯情況,若鑽孔內瓦斯濃度較小時,應及時將鑽孔封堵;若鑽孔內瓦斯湧出較大時,應及時聯孔抽采。
    第五十四條 井下施工的錨杆錨索孔內若有瓦斯湧出時,應在托盤固定前將錨杆錨索孔充填密實。施工的探放水孔內瓦斯湧出較大時,應及時與工作麵同步延伸的臨時抽采管路連接抽采。

第八章 抽采達標評判
    第五十五條 抽采瓦斯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抽采達標評價工作體係,製定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評判細則,在對瓦斯抽采基礎條件滿足瓦斯先抽後采要求的基礎上,再對抽采效果是否達標進行評價,其評價標準按《煤礦井下瓦斯抽采效果評價技術標準》(Q/JM J 1.0021-2013)規定執行,隻有經驗收達到抽采指標要求後方可進行生產。
    第五十六條 抽采瓦斯礦井應當對瓦斯抽采的基礎條件和抽采效果進行評判。在基礎條件滿足瓦斯先抽後采要求的基礎上,再對抽采效果是否達標進行評判。
    工作麵采掘作業前,應當編製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並由礦長和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抽采基礎條件不達標:
    (一)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係統,或者瓦斯抽采係統沒有正常、連續運行的;
    (二)無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計劃的;
    (三)無礦井瓦斯抽采達標工藝方案設計、無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施工設計的;
    (四)無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竣工驗收資料不真實的;
    (五)沒有建立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自評價體係和瓦斯抽采管理製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備用泵能力、抽采管網能力等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係統的抽采計量測點不足、計量器具不符合相關計量標準和規範要求或者計量器具使用超過檢定有效期,不能進行準確計量的;
    (八)缺乏符合標準要求的抽采效果評判用相關測試條件的。
    第五十八條 預抽煤層瓦斯效果評判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和步驟:
    (一)抽采鑽孔有效控製範圍界定;
    (二)抽采鑽孔布孔均勻程度評價;
    (三)抽采瓦斯效果評判指標測定;
    (四)抽采效果達標評判。
    第五十九條 預抽煤層瓦斯的抽采鑽孔施工完畢後,應當對預抽鑽孔的有效控製範圍進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對順層鑽孔,鑽孔有效控製範圍按鑽孔長度方向的控製邊緣線、最邊緣2個鑽孔及鑽孔開孔位置連線確定。鑽孔長度方向的控製邊緣線為鑽孔有效孔深點連線,相鄰有效鑽孔中較短孔的終孔點作為相鄰鑽孔有效孔深點。
    (二)對穿層鑽孔,鑽孔有效控製範圍取相鄰有效邊緣孔的見煤點之間的連線所圈定的範圍。
    第六十條 預抽煤層瓦斯的抽采鑽孔施工完畢後,應當對預抽鑽孔在有效控製範圍內均勻程度進行評價。預抽鑽孔間距不得大於設計間距。
    第六十一條 將鑽孔間距基本相同和預抽時間基本一致(預抽時間差異係數小於30%,計算方法參見《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附錄A1)的區域劃為一個評價單元。
    對同一評價單元預抽瓦斯效果評價時,首先應根據抽采計量等參數按《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附錄A2、A3計算抽采後的殘餘瓦斯含量或殘餘瓦斯壓力,按《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附錄A4計算可解吸瓦斯量,當其滿足規定的預期達標指標要求後,再進行現場實測預抽瓦斯效果指標。
    按《煤層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測定方法》(GB/T23250,以下簡稱《含量測定方法》)現場測定煤層的殘餘瓦斯含量,按《煤礦井下煤層瓦斯壓力的直接測定方法》(AQ/T1047,以下簡稱《壓力測定方法》)現場測定煤層的殘餘瓦斯壓力,依據現場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含量,按《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附錄A4計算現場測定的煤層可解吸瓦斯量。
    第六十二條 突出煤層現場測定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或回采區域煤層瓦斯時,沿采煤工作麵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組測定點。當預抽區段寬度(兩側回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製範圍)或預抽回采區域采煤工作麵長度未超過120m時,每組測點沿工作麵方向至少布置1個測定點,否則至少布置2個測點;
    (二)用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測定點;
    (三)用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時,至少布置4個測定點,分別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並且至少有1個測定點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於2m的範圍;
    (四)用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至少布置1個測定點,且每個評判區域不得少於3個測定點;
    (五)各測定點應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較高、鑽孔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並盡可能遠離預抽鑽孔或與周圍預抽鑽孔保持等距離,且避開采掘巷道的排放範圍和工作麵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複雜區域適當增加測定點。測定點實際位置和實際測定參數應標注在瓦斯抽采鑽孔竣工圖上。
    第六十三條 預抽煤層瓦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鑽孔有效控製範圍應當滿足《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或《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
    (二)預抽瓦斯效果應當滿足如下標準:
    1.對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開采層的采煤工作麵,評價範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滿足表1規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麵評價範圍瓦斯抽采效果達標。

表1 采煤工作麵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

 2.對於突出煤層,當評價範圍內所有測點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殘餘瓦斯含量都小於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測定鑽孔時沒有噴孔、頂鑽或其它動力現象時,則評判為突出煤層評價範圍預抽瓦斯防突效果達標;否則,判定以超標點為圓心、半徑100m範圍未達標。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層始突深度處的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沒有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處的煤層瓦斯壓力或含量時,分別按照0.74MPa、8m3/t取值。
    3.對於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突出煤層的采煤工作麵,隻有當瓦斯預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標都滿足達標要求時,方可判定該工作麵瓦斯預抽效果達標。
    第六十四條 對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鄰近層或圍岩的采煤工作麵,計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按附錄A5計算)滿足表2規定時,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為達標。
     表2 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第六十五條 采掘工作麵同時滿足風速不超過4m/s、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時,判定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效果達標。
    第六十六條 礦井瓦斯抽采率(礦井瓦斯抽采率按附錄A6計算)滿足表3規定時,判定礦井瓦斯抽采率達標。
表3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第六十七條 礦井應當建立瓦斯抽采達標技術檔案,並每季度將達標情況向集團公司報告。
    第六十八條 核定礦井生產能力時應當把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能力作為約束指標;礦井其它能力均大於瓦斯抽采達標能力的,按瓦斯抽采達標能力確定礦井生產能力。
    第六十九條 煤礦建設項目設計和竣工驗收時,要同時審查驗收瓦斯抽采係統。首采區的首采煤層瓦斯抽采未達標的礦井,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七十條 各子分公司和礦井應定期檢查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情況,集團公司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瓦斯抽采達標專項檢查。並接受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情況專項監察。
    第七十一條 煤礦瓦斯抽采情況報告和專項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抽采係統建設、抽采製度建設、設備設施配備、機構隊伍建立、工程規劃與計劃編製、工程設計與施工、瓦斯抽采、計量和指標測定、參數測定與抽采效果評判等情況和資料。
    第七十二條 瓦斯抽采不達標的煤礦,不得組織采掘作業;擅自組織生產作業的,集團公司及子分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停產:
    (一)未進行瓦斯抽采達標評判仍組織生產的;
    (二)在瓦斯抽采達標評判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評判報告的。
    第七十四條 礦井瓦斯抽采未達標,擅自組織生產造成02manbetx.com 的,按程序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集團公司通風處,其它未盡事宜執行國家、上級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同時廢止《晉城煤業集團礦井瓦斯抽采管理規定》(晉煤集通字〔2012〕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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