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煤礦?男子收960萬定金“人間蒸發”
一男子攜帶賣煤礦的960萬元後潛逃,一審被判12年。男子不服,提起上訴。貴陽中院昨日開庭對此案進行二審。
2013年11月,被告人楊某在明知自己沒有三都縣中和鎮朋彩煤礦的處分權、且沒有朋彩煤礦的法人及股東授權的情況下,以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偽造的朋彩煤礦印章誘使被害人貴州大西南礦產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相信其有權處分朋彩煤礦,並與李某某簽訂了《煤礦購銷協議》,受害人於2013年11月10日依約向楊某支付960萬元定金,楊某在得到960萬定金後逃匿。
案發後,公安機關於2015年12月將其抓獲歸案,12月9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貴陽警方刑事拘留。
2016年3月22日雲岩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某犯合同詐騙罪向雲岩區法院提起公訴。
27月13日,雲岩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楊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0萬元。
被告人楊某不服一審判決,向貴陽中院提起上訴,貴陽中院於2016年10月19日開庭對此案進行二審。
庭審中,被告人楊某辯稱其主觀上沒有騙人故意,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其有權處分朋彩煤礦,其與被害人李某簽訂的《煤礦購銷協議》真實有效,此案應為民事糾紛。
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隻是代公司法人與大西南公司簽訂的合同,有委托書可以證明,是一個民事行為,且大西南公司最終以2400萬元收購了朋彩煤礦,並未給其造成損失,所以被告人楊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此案,貴陽中院將擇期宣判。(記者 左春林 來源:貴州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