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礦業集團新莊孜煤礦科級管理人員婚喪喜慶事宜暫行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集團公司相關文件規定,規範我礦科級管理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倡導節儉文明新風,結合本礦實際,製定本暫行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婚喪喜慶事宜,是指我礦科級管理人員為本人及配偶、直係親屬操辦的婚慶、生日(祝壽、出生滿月酒)、喬遷、履新、升職、升學、出國、參軍、購車等事宜,以及為配偶、直係親屬操辦的喪葬事宜。
第三條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實行事前、事後報告製度。操辦婚嫁及其他喜慶事宜,應分別於事前、事後15日內報告;喪葬事宜,事後15日內報告。副科級管理人員應如實填寫《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表》(事前、事後),經所在單位黨總支或直屬黨支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報礦紀委備案。正科級和礦副總工程師經礦黨委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報礦紀委備案。
第四條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大操大辦。嚴格控製宴請規模和標準,除親屬外,單方操辦宴請不得超過10桌(100人),合辦宴請不得超過20桌(200人),非親屬禮品、禮金金額不得超過200元。宴席標準不得高於當地居民正常消費水平。
(二)不準邀請管理對象。不得以任何方式、途徑和名義,邀請管理範圍內、與本單位有利益關係或可能影響公正行使權力的下屬單位或個人,不得收取上述單位或個人的禮品、禮金。
(三)不準超範圍操辦。除婚慶、喪葬事宜,其他喜慶事宜一律不準邀請除親屬以外的人員參加。
(四)不準使用公款、公物、公車等資源。不得由與本單位有利益關係的單位、企業或個人,支付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費用;不得使用上述單位或個人提供的物品、車輛等服務。
(五)不準使用下屬人員提供的物品、車輛等服務。
(六)不準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開展有違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動,或其他違反國家、省及企業規定的行為。
(七)喜慶事宜不得未報先辦。
第五條科級管理人員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非本人意願收受的禮品、禮金,必須及時退還。無法退還的,應在操辦結束後10日內向礦紀委報告,並上交礦財務。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管轄範圍內科級管理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事前、事後報告的審核、監督,以及提醒談話等工作。對報告事項不清楚、不完整、不準確的,應要求報告人重新報告。對審核把關不嚴出現違規違紀問題的,要追究審核人的責任。
第七條科級管理人員應將婚喪喜慶等事宜操辦情況作為述職述廉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的內容,按有關規定報告,自覺接受監督。
第八條對違反本規定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處分。
第九條如上級組織另有規定的,按照上級組織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