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三違“申訴和親情幫教 工作的補充規定
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三違”申訴和親情幫教工作,鞏固“三違”親情幫教成果,確保“三違”人員經礦培訓和親情幫教後不再發生“三違”行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經礦研究決定,現就有關事項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嚴肅“三違”申訴。基層單位黨政正職對礦查“三違”人員要求申訴、仲裁的,要嚴格審核,從嚴把關。對確需申訴、仲裁的,由單位黨政正職一人簽字確認後進行申訴、仲裁。若在“三違”仲裁中維持原處理意見的,給予單位正職通報批評。
二、凡單位有“三違”職工參加礦親情幫教會的,基層單位黨政正職必須有一人參加礦親情幫教會。如缺席的,給予單位黨政正職各經濟處罰500元/次。
三、基層單位黨政正職參加礦“三違”人員親情幫教會後,要全麵加強本單位當期“三違”人員的跟蹤教育,確保其返崗後按章作業,不再發生“三違”行為。如被幫教人員六個月內再次發生礦查“三違”行為的,給予參加當期礦親情幫教會的單位黨政正職經濟處罰500元/人次。
四、基層單位領導參加礦“三違”人員親情幫教會後,要加強內部管理,杜絕同類型的“三違”現象再次發生。如三個月內本單位人員再次發生與本期幫教同類型“三違”的,給予單位黨政正職各經濟處罰500元/人次。
五、基層各單位要相互借鑒,吸取“三違”教訓,舉一反三,共反“三違”,確保其他單位發生的“三違”類型在本單位不再重複發生。
六、職工親屬參加礦“三違”人員親情幫教會後,要多吹“枕邊風”,確保被幫教人員返崗後按章規範作業,不再發生違章行為。如被幫教人員六個月內再次發生“三違”行為的,一律待崗。
七、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