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製度(礦山救護大隊)
考勤製度(礦山救護大隊)
一、救護大隊後勤人員由後勤科負責考勤,各中隊由值班中隊長負責考勤,大隊長負責全大隊考勤情況的審核、抽查。
二、在崗指戰員不準遲到、早退、脫崗。凡遲到、早退者(以15分鍾為限)進行經濟罰款(超1小時按曠工處理)。
三、事假、病假必須辦理審批手續,8小時以內報中隊長批準,2天以內報分管大隊長批準,2天以上報大隊長批準,經批準同意簽字後方可離崗,歸隊要撤銷審批手續,離隊時間要登記入冊,整天假條和臨時假條應累計計算,作為考勤依據與經濟掛鉤。
四、請病假者須持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經大、中隊領導批準後,方可支付病假工資;請事假超過3天(含3天)取消相應的崗位和績效工資。三天以上按實際天數計算。請假到期的要及時歸隊銷假。
五、病、婚、喪、探親等假,3天以上(不含3天)要由本人提出書麵申請,中隊領導審核,大隊領導批準。
六、職工凡有事不請假的按曠工論處,曠工一天除扣當日所有工資外,還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
七、輪休人員原則上不準串班,特殊情況經中隊長批準,並上報大隊,串班者另一方違約或違反考勤製度,由串班者另一方承擔責任。
八、救護指揮員要嚴格掌握值班人員的數量,嚴禁不按規定請假或亂準假,無特殊情況一律不準請假,發現弄虛作假嚴肅處理。
九、救護指揮員批準病、事假後,應立即安排好值班工作,調整好攜帶裝備的隊員名次,以免造成救災時因裝備不全的問題。
十、遵守上下班簽到製度,不得代簽,對代簽者進行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