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保密協議,能否依據保密協議主張違約金?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01-16 11:5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專業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除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培訓,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因此,員工違反保密協議,用人單位不能依據保密協議主張違約金,但是依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用人單位可向勞動者要求支付賠償費用。在此基礎上,約定賠償辦法是一個相對更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