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承諾辦理落戶未辦成,員工辭職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概要】
李某於2013年8月5日畢業後與A公司簽訂《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引進協議書》,其中約定該公司為李某辦理北京市戶口,李某按照約定提交了辦理落戶手續的相應材料。
2013年8月21日,李某與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8月20日止,月工資標準5000元。至2015年3月,李某仍未能取得北京戶口。
2015年6月1日,李某以“未按照約定解決北京市戶口、薪資過低、職業發展有限”為由提出離職,於2015年7月1日解除勞動關係。
B公司為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職期間,A公司、B公司交替向李某支付工資,B公司為李某繳納有2013年9月社會保險;A公司為李某繳納有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社會保險;B公司自2015年5月起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並於2015年7月17日辦理社會保險減員手續。
後李某向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2015年5月26日至7月1日工資5427元、報銷款376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1 000元,未按約定解決戶口的違約金150 000元。
【判決結果】
仲裁:1、認定李某與B公司間存在勞動關係,該公司向李燚支付2015年5月26日至7月1日工資差額831.86元、報銷款差額2028.58元;2、駁回李某的其他申請請求。
一審:1、B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0000元;2、B公司向李某支付2015年5月26日至7月1日工資差額831.86元、報銷款差額2028.58元(已執行完畢);3、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藍白快評】
本案發生於北京地區,法院之所以這麼判,主要因為北京戶口具有較高市場價值,在外地生源就業中具有較大吸引力。實際可以以此換取員工的低薪高價值的勞動,也是勞動隱形的對價之一,員工未能按約獲取戶口,前期收入受損,失去戶口也失去了未來一定利益及便利,同時一審法院也明確此判決也是為了避免單位隨意允諾戶口引進忽悠畢業生有失誠信,故做出經濟補償金的判決,但未支持巨額賠償。
本案的判決在個案中可以理解,用心良苦。但在舉證責任分配及判決的示範性上將起到不良效果,雖然一定程度上堵掉了單位惡意忽悠的路,但也增加了單位誠信履行的不測風險。
首先,北京法院一直認為戶口不準約定違約金、補償、服務期,但在對勞動者有利的情況下卻認為戶口具有價值,有失公允。
其次,單位在舉證戶口辦理不能的原因舉證上比較難,戶口部門並不一定會書麵出具拒絕的理由,單位如何舉證?應該以單位是否積極主動申請、單位是否有進京名額,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為準進行判斷,即然單位符合條件、有名額、有申請,那麼辦理不能的責任不能歸結於單位。
最後,本案的邏輯推廣開來,那麼居住證、居轉戶、購房購車資格等辦理不能,員工即可辭職並獲得經濟補償金,單位風險將會增大很多。
值得注意並警示單位包括上海地區的單位的:由於社保欠繳補繳、社保基數、納稅不符合要求、更換用人單位導致社保用人不連續等單位存在一定過錯而導致的戶口、居住證、購房購車資格辦理不能,員工訴請賠償及經濟補償金的風險將會增大,單位宜加強管理,充分考慮並避免員工因為政策原因而產生的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