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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搬遷辦公地址後以一個崗位被撤銷為由解除身兼數職的勞動者被判違法解除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01-16 11:5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案情概要】

徐某於2013年10月28日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有該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徐某的工作崗位為助理,月基本工資為稅前6,500元。徐某入職時工作地點為桂平路XXX號,後因該辦公地址的租賃合同於2015年3月底到期,公司辦公地址搬遷至浦江鎮,徐某於2015年4月起至浦江鎮工作。公司此次搬遷後決定撤銷銷售助理一個崗位。

2015年6月5日,公司人事致電徐某,稱因業務發展,崗位的調整,徐某銷售助理崗位已經不存在,並提出兩個方案讓徐某選擇,方案一為安排徐某至深圳總部的二個空缺崗位(客服助理和前台),但需通過公司內部麵試並達到公司的要求;方案二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徐某表示需要考慮。同年6月8日,公司人事再次致電徐某,明確深圳的客服助理崗位需要粵語聽說流利,並詢問徐某的想法。徐某表示方案一實施不了,但由於沒有選擇,所以隻能往方案二走。同時,公司告知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為N+1,徐某則要求休完剩餘的年休假,雙方並約定同年6月10日至公司做交接。

2015年6月9日,公司向徐某發送主題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電子郵件,請徐某2015年6月10日上午10:00到上海辦公室做最後的離職交接。該電子郵件所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載:“……現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過公司與你本人多次電話協商,你本人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並經公司管理層批準,公司決定:1、自2015年6月10日起正式解除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 徐某於6月10日按約至原告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於9:48時回複原告電子郵件,內載:“我是同意協商,並未同意今天解除勞動合同。”

徐某在原告浦江鎮的辦公地址工作至2015年6月10日。

2015年6月11日,徐某向上海市閔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821.68元,並返還其勞動手冊並辦理退工手續。徐某稱,公司並不存在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且其入職時雖為銷售助理的職位,但同時還兼任行政工作,離職之前另兼做人事工作,故公司撤銷銷售助理這一崗位並不導致徐某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即使確需調整被告的工作崗位,公司提供給自己選擇的崗位也應具有匹配性和合理性,而公司提供的崗位明顯不具有合理性,是故意為之,是為了逼迫自己接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案。

【判決結果】

仲裁:支持勞動者訴求;

一審:支持勞動者訴請。

【爭議焦點】

企業搬遷辦公地址是否構成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身兼多職的,撤銷其中一個崗位是否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解除是否合法?

【藍白快評】

本案中,公司認為因自身的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縮減運營成本將辦公地址搬遷,故對銷售部進行架構調整,撤銷銷售助理的崗位,該情形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但公司的地址搬遷並不直接導致經營情況的重大變化,同時公司也無法舉證其他導致公司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其次,公司在告知勞動者其所在崗位被撤銷後,隨即提出給予二套方案選擇,方案一為通過公司內部麵試後至深圳總部的二個空缺崗位工作,方案二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未事先征詢勞動者的意見。且公司提供的二個崗位在深圳,且均需懂粵語並需經過公司麵試合格方能上崗。但從實際情況,方案一明顯不適合勞動者,勞動者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隻能選擇方案二,即雙方隻能解除勞動合同。

從本案不難發現,對身兼數職的崗位能否撤銷需考量該調整是否會影響勞動合同正常履行,主要通過職責比例分配情況進行判斷。若公司的崗位調整導致該勞動者的職位不能履行或絕大部分不能履行,則在很大程度上能判斷該崗位的撤銷是否具有依據。同時,建議公司在處理該類案件的過程中,在提供選擇方案的時候,注意方式方法,提供合理方案,以達到妥善解決雙方的爭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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