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未被認定勞動關係
【案情概要】
李某於2014年6月21日經中介介紹至物流公司從事快遞工作,工作內容包括快遞件的分揀、收貨、送貨等。2014年9月,李某的工作場所搬遷,工作內容不變,工作場所張貼有物流公司的名稱及“外派員工作規範”,並設置考勤機,其中“外派員工作規範”對於快遞員工作具體流程、服務規範及獎懲製度等予以明確規定。
李某工作期間,物流公司為其提供手機及最高額30元的手機通訊費,其勞動報酬實行計件製,於每月26日左右發放上月的勞動報酬。對於李某工作中出現的丟件、雙麵單等情況,對其處以罰款。
李某2014年6月、12月的工資為現金發放,金額分別為1,083元、4,300元。2014年7月至11月的工資,由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通過銀行彙款給付,金額分別為3,000元、3,894元、3,408元、1,733元、2,437元,彙款附言均載明為工資,其中2014年7月工資附言為:扣除25日付現金500元,貨物丟失500元應付,2014年9月工資附言為:扣除雙麵單及罰款,2014年10月工資附言為:上班12天半,2014年11月工資附言為:上班17天。2015年1月13日,李某左眼不慎被鐵鉤彈傷,同年1月17日至上海眼科醫院入院治療,同年1月27日出院。
2015年6月2日,李某申請仲裁,要求:一、確認其與物流公司存在自2014年6月21日開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二、物流公司支付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6月21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4,000元;
【判決結果】
仲裁:1、確認李某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4月12日期間與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二、物流公司支付李某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4月12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6,044.15元;三、李某的其他請求事項不予支持。
一審:1、確認物流公司與李某於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4月1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2、物流公司支付李某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5,013.97元。
二審:1、撤銷原審判決;2、確認物流公司與李某於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4月12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3、物流公司不支付李某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5,013.97元。
【爭議焦點】
李某與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藍白快評】
本案係涉及快遞行業勞動關係認定的一則特殊案例。
關於快遞員與物流公司的勞動關係認定問題,本案中二審法院改判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1、從李某每月的出勤工作情況來看,李某並非每天皆按時出勤工作,其不出勤不需要履行請假手續,物流公司也不對其出勤進行管理,如10月、11月分別僅出勤12.5天、17天;2、從李某薪資上來看,其“丟件”等情況則需從報酬中扣除相應款項,係自擔經營風險,故其獲得的收入與勞動關係項下勞動者交付勞動力的使用權從而獲得勞動報酬的特性有明顯區別;3、李某每月需支付租賃交通工具的費用,即租用用人單位的交通工具來完成收、派件任務,這亦不符合勞動關係中勞動工具由用人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成本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特性。綜上,二審法院認定李某與物流公司未形成人格上、組織上及經濟上的從屬關係,雙方不具有勞動關係。
藍白認為,勞動關係的認定應當結合勞動關係相關要素綜合認定,主要認定標準包括:具有主體資格的主體合格標準、管理與被管理的控製標準、業務組成的組織標準,其中管理標準更為關鍵,包括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是否適用於勞動者、用工單位是否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對價支付勞動報酬,等等。本案所涉勞動關係要素比較複雜,管理標準具有一定爭議性,而本案最終判決並不具有完全代表性,僅係個案下的處理。藍白在此建議各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規劃用工方式,規範用工管理過程,以避免相關爭議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