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病假單 二審改判單位解除合法
【案情概要】
周某於2000年9月18日至海浪公司從事倉庫保管員工作,2006年9月周某崗位調整為統計員。雙方簽有2013年9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海浪公司處實行電子考勤。2015年8月1日之前,周某做二休二,工作一個白班一個夜班後休息二天,2015年8月1日起周某工作時間調整為做五休二,周某崗位每個夜班的津貼為9.40元。
2015年8月起周某因腰背痛、咳嗽、頸肩部不適等先後至中冶醫院、羅店醫院等就診,並開具因病休假單。其中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9日因病休假單顯示為頸肩部軟組織挫傷。
2015年12月8日,海浪公司出具過失單,載明公司認為周海明提供虛假病假單欺騙公司,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製度,根據公司員工手冊6.2.5相關規定,連續曠工3天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建議給予周某解除勞動合同。2015年12月10日海浪公司以周某嚴重違反規章製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截止至12月10日。
另,海浪公司處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曠工3天以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上下班時間按打卡時間計算。
在醫院出具給海浪公司的證明中載明“XXX有限公司:收到貴公司提供的我院開具的紙質病假單一張(編號:XXXX),委托我院門診辦公室鑒定,查證情況如下:病假單上所寫患者周某,在2015年11月3日在我院就診記錄及相關手續真實有效。經調查了解,在患者未如實提供個人病史和一再要求下,醫師開具病假單時未嚴格執行病假管理相關條例,故此病假單無效。特此證明。”
周某於2015年12月30日申請仲裁,要求海浪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52,304.77元、2008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30,966.07元、2008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間延時加班工資28,555.83元、2013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間夜班津貼850元、2015年度獎金5,0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5,587.20元。
【判決結果】
仲裁:對員工全部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1、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1,453.68元;2、員工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公司解除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爭議焦點】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否合法?
【藍白快評】
二審法院改判主要基於以下兩點:1、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勞動者取得的病假單係其本人在未如實提供個人病史及一再要求下、醫師未嚴格執行病假管理相關條例下出具,故該病假單被醫院確認為無效,勞動者開具病假單的行為係隱瞞實情的嚴重不誠實行為;2、勞動者在病假期間的行為與其就醫的初衷相悖,亦有違誠信。綜上,勞動者的行為有違職業道德,更有失誠信,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勞動者曠工,並以此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故二審法院改判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實踐中,員工“泡病假”、“提交虛假病假單”一直是企業管理的難題,那麼,企業該如何規避員工的此類行為?藍白建議,首先,企業應在規章製度中明確病假的流程管理,包括請假手續、審批流程;其次,針對員工不正當的請病假行為,如:虛開病假單、病假期間進行不符合病休目的的相關活動等,明確處分後果;最後,根據員工提供的病假單,企業可進行相關調查工作,如走訪開具病假單的醫院,調查病假單的真偽,同時,也可與醫生了解員工病情,以更好地進行病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