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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參加公司年終聚會喝酒窒息死亡 法院判定不屬工傷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01-16 11:53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案情概要】

餘某係某公司員工,任職電腦鑼學徒工,其於2014年1月22日18時許打卡下班,晚上在坪山海悅酒店參加了公司聚餐。就餐期間餘某因意識喪失30分鍾左右,由同事平車推入坪山人民醫院急診,搶救時間為21時10分至22時30分,因搶救無效,餘某於同日晚22時30分死亡,死亡原因為酒後窒息。

2014年2月21日,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稱餘某係其員工,2014年1月22日公司在坪山海悅酒店舉行年終宴會,宴會穿插抽獎活動,就餐中餘某某自感不適到餐廳外沙發休息,後其他員工發現餘某某狀況不對,將其送至坪山人民醫院搶救,後搶救無效死亡。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餘某某身份證、戶口本、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考勤卡、《坪山人民醫院院前死亡病曆》、法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書、證人證言、《通知》、《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書》、《說明》、《情況說明》、法律意見書等材料。《通知》係公司於2014年1月6日作出,稱公司定於1月22日晚在海悅酒店2樓海星房設團圓飯席,並進行抽獎活動,望全體員工準時參加。《情況說明》係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於2014年3月27日作出,稱對餘某的死亡初步排除他殺。

市人社局收到公司的申請材料後,向公司員工劉某、張某進行調查並製作調查筆錄。劉某在調查筆錄中稱,公司於2014年1月22日在海悅酒店組織員工聚餐,員工自願參加,當時聚餐時餘某有喝酒,還代替他的兩個同學喝了兩杯紅酒,餘某後在沙發上休息,工友發現他不對勁,臉色蒼白,公司派人送他急診搶救,後死亡。張某在調查筆錄中稱,公司於2014年1月22日18時正式下班,於23日正式放春節假,公司為感謝員工一年來的辛勤勞動,於22日在海悅酒店組織年終聚餐和抽獎,餘某參加了聚餐和抽獎,期間餘某有喝酒,後來工友發現餘某臉色不對,遂送其急診搶救。

2014年4月24日,人社局作出深人社認字(坪)(2014)第650275001號《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定餘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不屬於或不視同工傷。餘某的父母對此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餘某家屬認為:1、關於餘某死亡當晚所參加的員工聚餐活動應當屬於公司經營工作的延伸,具備工作原因工傷認定的關鍵要素。該聚餐活動是由公司統一安排,包括由公司提供費用,公司發出通知要求,雖然沒有打卡的強製性,以公司名義發出的通知對餘某有一定的約束力,在這樣情況下餘某參加公司統一安排的晚宴應當屬於其工作必要的延伸部分。

2、下班之後,對於單位組織的聚餐、外出旅遊、上班途中,諸如吃飯被噎死,與本案的02manbetx.com 情形完全是類似,都有被相關的生效判決確認因屬工傷情形。

3、餘某之死並非工傷認定中“醉酒”或其他法定排除情形。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事發當晚餘某屬於醉酒。

【判決結果】

一審:餘某不屬於工傷;

二審:維持原判;

再審:裁定駁回再審申請,餘某不屬於工傷。

【爭議焦點】

於某是否屬於工傷?

【藍白快評】

人社局作為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有權對其轄區內發生02manbetx.com 傷害的員工的受傷性質是否屬於工傷進行認定。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僅在符合該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同時不存在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時,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就本案而言,公司組織的年終晚宴和抽獎活動並沒有強製性地要求員工參加,也沒有將參加年終晚宴和抽獎活動的時間計入工作時間,餘某參加晚宴及抽獎活動係自願行為,並且在參加晚宴的過程中其飲酒(包括代替他人飲酒)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工作範疇,屬於個人行為,由此導致了酒後窒息死亡的結果。餘某作為電腦鑼學徒工,自願參加年終晚宴和抽獎活動,不屬於因工外出,參加晚宴不屬於其工作範圍,海悅酒店亦非工作場所,因此,餘某在該活動中酒後窒息並搶救無效死亡,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02manbetx.com 傷害,不屬於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不屬於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亦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殘廢的情形。此外,根據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於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情況說明》,稱對餘某的死亡初步排除他殺,餘某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

雖然家屬稱餘某並非醉酒致死,但是依據市人社局《深圳市工傷認定書》中,並沒有認定餘某醉酒致死,亦沒有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此外,無論餘某是否醉酒,其死亡情形均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綜上,應認定餘某不屬於或不視同工傷。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的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如何界定“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是一個相當模糊的概念,並且最終是否認定工傷並非是企業或者員工可以左右的決定,是由社保行政部門來作出認定。在此提醒的是,目前許多企業都把統一組織的娛樂活動或集體活動做為團隊建設,期望通過這類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和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這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出發,自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一旦在活動中發生工傷事件,目前的趨勢是傾向於將此類情形認定為因公,進而認定工傷。因此,企業在組織這類活動時,應當避免強製員工參加的表述和行為,以免給雙方帶來不必要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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