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保安給女業主寫情書被公司認為重大違紀,是否合法?
【案情概要】
阮某於2013年9月3日入職杭州某物業公司處工作。2013年10月11日,阮某、杭州某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一份,其中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為期37個月,試用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2日,共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1470元;阮某從事秩序維護員工作,工作地點為科技新村;阮某嚴重違反杭州某物業公司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製度,杭州某物業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阮某;阮某熟知並完全理解杭州某物業公司製定的《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和考核標準》、《獎懲條例》等規章製度全部內容,雙方一致同意該規範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並願自覺遵守;等等。同日,阮某在該份合同下方簽字確認已收到一份應屬於其本人保管的勞動合同。阮某入職後,杭州某物業公司以會議形式對其進行了《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和考核標準》、《獎懲條例》的培訓學習,並在會上多次強調上班期間嚴禁玩手機、提前簽到等工作紀律。根據杭州某物業公司製定的《獎懲條例》,員工當值班時下棋、打撲克、看小說、紮堆聊天、聽收錄機、玩遊戲、上網有此類一種行為的,以及違反考勤製度的,為“嚴重過失”;對業主或客戶粗暴無禮,引起業主或客戶強烈不滿,對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為“重大過失”;員工三次“嚴重過失”以上,公司可即時辭退,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2014年3月10日,阮某因淩晨巡邏時用手機聽音樂被公司處以“嚴重過失”處分。2014年4月7日,阮某又因淩晨4時23分擅自將原定於6點巡邏簽到的內容提前填寫,並在崗亭玩手機而再次被公司處以“嚴重過失”處分。上述兩次違紀行為,阮某均在員工違紀罰款單上簽字確認。2014年4月12日早上,阮某突然到其服務的小區內一名之前從未有過交往的單身女業主家按門鈴示愛,告知其已將兩封求愛信放在該業主的信箱裏,讓該業主去取,並提出交往的請求。該業主為此感到恐慌及強烈不滿,隨即以阮某騷擾為由向杭州某物業公司進行了投訴。同日,杭州某物業公司口頭辭退阮某,並書麵報工會同意。2014年4月15日,經阮某報料,《錢江晚報》等多家新聞媒體報道了阮某被辭退一事。2014年4月16日,杭州某物業公司向阮某出具了書麵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寫明辭退理由為阮某“三次嚴重過失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
2014年4月18日,阮某向杭州市西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請求裁決:一、杭州某物業公司支付阮某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4月1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足部分36538元;二、杭州某物業公司支付阮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219.7元;三、杭州某物業公司支付阮某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415元;四、杭州某物業公司為阮某補繳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的社會保險;五、杭州某物業公司支付阮某2014年4月工資不足部分117元。2014年6月23日,該委作出西勞人仲案字(2014)第26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杭州某物業公司為阮某補繳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間的社會保險,其中個人繳納部分,由阮某自行承擔;二、駁回阮某的其他申訴請求。阮某不服該裁決,遂於2014年6月25日訴至該院,訴訟請求與仲裁請求一致,杭州某物業公司未向該院起訴。
原審法院另查明:阮某轉正後的月工資為1560元(1470元+績效工資90元)。杭州某物業公司於2014年5月2日支付了阮某2014年4月份的餐貼40元,又於2014年5月12日向阮某支付了2014年4月份工資991元(含清明加班一天)及轉正期工資差額360元。阮某在職期間,杭州某物業公司未為阮某繳納社會保險。
【判決結果】
仲裁:一、杭州某物業公司為阮某補繳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間的社會保險,其中個人繳納部分,由阮某自行承擔;二、駁回阮某的其他申訴請求。
一審:一、杭州某物業公司支付阮某2013年10月3日至2013年10月10日期間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足部分540.7元、2014年4月份工資不足部分13元;二、杭州某物業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阮某補繳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間的社會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具體補繳金額、時段由社保機構依政策確定),其中阮某應負擔部分由其個人自行繳納三、駁回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小區保安給女業主寫情書是否構成重大違紀?
【藍白快評】
是否構成重大違紀,主要依據公司規章製度規定,杭州某物業公司的《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對業主或客戶粗暴無禮,引起業主或客戶強烈不滿,對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為“重大過失”,且阮某入職後,杭州某物業公司以會議形式對其進行了《獎懲條例》的培訓學習,可見阮某對此規定是知曉並且清楚的。
至於阮某求愛業主的行為,是否構成引起業主或客戶強烈不滿,對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則是本案的關鍵。一審及二審法院均認為,每個人都有追求美好事物、追求愛情的權利,但是,該追求行為首先應當符合社會日常行為準則,並以不違背行為人自身的職業操守為前提。本案中,杭州某物業公司係一家物業管理企業,其服務宗旨是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而阮某作為杭州某物業公司聘用的保安人員,在未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單身女業主有任何交往的情況下,卻利用自身的保安人員身份和便利,突然上門求愛,導致該女業主強烈不滿並以騷擾為由向杭州某物業公司投訴。阮某的上述行為表麵上看是一種愛慕行為,但實質上已經影響到業主對杭州某物業公司能否履行物業管理、服務職責的基本評價,故應認定屬於杭州某物業公司在《獎懲條例》中規定的“對業主或客戶粗暴無禮,引起業主或客戶強烈不滿,對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重大過失”行為。
藍白認同法院的判決,首先,阮某的行為對業主是否構成性騷擾具有一定爭議,因法律並未對性騷擾有明確定義,因此阮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騷擾要依據個人的主觀承受能力、行為的惡劣性綜合進行認定,但不可否認的是,其行為已遭到業主的強烈抵觸,其身為一名保安,理應帶給居民“安全感”,但阮某此行為與保安的職責及形象不符,顯失妥當;其次,其行為的確給企業帶來了不好的影響。因此,其行為被認定“重大過失”不足為過。 另外,部分人員會認為公司管理的範圍太廣,不應幹涉員工的感情生活,但是員工行為管理的邊界需要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影響等綜合判定。該案中阮某的行為,雖然是追求自己所愛,但是其利用工作便利求愛,並給公司的保安服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企業理應有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