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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合同自動解除 公司被判支付經濟補償金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02-27 11:3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案情概要】

2012年12月25日,阮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內容為:1、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終工作任務完成止;2、阮某從事銷售經理崗位工作;3、阮某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4、公司於每月18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薪資和差旅費用。

同日,公司向阮某發放《區域規劃及銷量分解》表,對2013年1月至12月間月度銷售任務進行了安排,並在該表下方空白處備注“如不能完成1-2月份任務,所訂勞動合同自動解除。結清1-2月工資費用。”阮某在該表上簽字。合同簽訂後,阮某在勞動期間未有銷售業績。

公司製定的《營銷部省區經理薪資待遇管理辦法》規定,省區經理一級每月底薪4500元、全勤獎300元、交通補助300元、電話費300元、夥食補助30元/天。阮某工作期間,公司通過銀行網上轉賬係統分別於2013年3月4日向阮某支付1月份工資與差旅費等合計6270元(基本工資3900元、交通費984元、夥食補貼870元、住宿費3536元,扣款3020元),於2013年3月21日向阮某支付2月份工資與差旅費等合計4868元(基本工資1768元、出勤工資118元、市內交通費118元、電話費300元、出差交通費368元、住宿費1756元、夥食費300元、雜費140元)。2013年4月25日起,阮某未到公司處工作。

2013年7月22日,阮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仲裁請求為1、解除雙方勞動關係;2、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500元。

【判決結果】

仲裁:駁回勞動者請求。

一審: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未達成工作目標就解除勞動合同?

【藍白點評】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確定了“傾斜保護”原則,對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也采取較為嚴格的限製措施。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勞動合同的終止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則限於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模式。意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意欲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必須根據法律規定進行。

實踐當中有很多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勞動關係的終止或解除條件,如本案中公司與阮某約定“如不能完成1-2月份任務,所訂勞動合同自動解除”。這類條款從公司角度出發而言,似乎有利於激發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創新能力,但一旦雙方就此問題發生爭議,在目前的裁審製度中,仲裁和法院都會認定這類“約定終止”或“約定解除”條款為無效。

就本案而言,阮某與公司之間訂立了書麵勞動合同,阮某實際在公司工作,雙方已建立了勞動關係。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合同期限,並沒有約定以何項工作任務的完成作為合同的終止條件,故本案的勞動合同屬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本案中,公司提出因阮某未能完成1至2月份銷售任務,根據《區域規劃與銷量分解》表中約定,雙方勞動合同已自動解除,雖然阮某未完成公司要求的銷售任務,但公司也未據此對阮某采取工作崗位調整等相應措施,也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阮某解除勞動合同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自動離職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公司提出雙方勞動關係已自動解除缺乏法律依據。因此,阮某於2013年7月22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解除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先行使了解除權,從而獲得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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