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勞動者占有用人單位價值較高的財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設置擔保的效力怎樣認定?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02-27 11:3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 專業解答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時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收取勞動者財務。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勞動者占有單位價值較高的財物,單位為防止財物滅失或被輕易毀壞,與勞動者約定設置了相應的合理擔保的,法律沒有禁止,可以認定有效。但該約定為流押、流質擔保,或者名義上為財務“擔保”實際上卻是要求勞動者購買該財務的,該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