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諾員工滿5年獎一套房 未能兌現賠付129萬
【案情概要】
2009年3月19日,呂某與上海A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期限為2009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呂某全麵負責A公司的日常經營業務,執行不定時工作製,月薪20,000元;5年勞動合同期滿,A公司給予呂文煒一次性獎勵500,000元。
同年8月28日,呂某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約定:A公司提供坐落於上海市鬆江區九亭鎮XX公路XX弄XX號XX室房屋供呂某居住,並提供裝修費用75,000元;若呂某為A公司服務滿勞動合同約定的5年期限,則該套房屋作為A公司對呂某的一次性獎勵,屆時A公司必須將該套房屋的完全產權轉讓給呂某,並確保上麵不存在任何抵押和貸款情況;A公司將該套住房獎勵給呂某後,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一次性獎勵500,000元不再執行。
公司同事林某在《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處簽字。A公司共有兩名股東,分別為肖某、林某,其中肖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坐落於上海市鬆江區九亭鎮XX公路XX弄XX號XX室的房屋登記在肖某名下,建築麵積49.17元。
2014年3月13日,肖某與呂某向上海市XX機構遞交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和契稅完稅憑證等材料,申請將係爭房屋產權人更名為呂某。然,同年3月20日,係爭房屋被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司法查封。2015年3月25日,係爭房屋被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輪候查封。至今,係爭房屋未能實際過戶。
2015年2月26日,呂某向上海市鬆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A公司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房屋折現款1,300,000元。該仲裁委員會於2015年3月11日出具鬆勞仲(2015)通字第61號通知書,認為其請求事項非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決定不予受理。
2015年2月26日,呂某還向上海市鬆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肖某、林某、A公司根據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共同向呂某支付一次性獎勵1,300,000元(相當於補充協議中XX公路XX弄XX號XX室房屋價值);2、肖某、林某、A公司共同返還呂某墊付XX公路XX弄XX號XX室房屋辦理過戶過程中的稅與費及中介費132,591.07元。該仲裁委員會於2015年3月19日出具鬆勞仲(2015)通字第69號通知書,認為其請求事項非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決定不予受理。嗣後,呂某不服該仲裁結果遂訴至原審法院。
【判決結果】
一審:A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呂某一次性獎勵1,288,300元;二、駁回其餘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本案訴請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
【藍白快評】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報酬、勞動保護、合同履行等事宜產生的糾紛。本案中,根據雙方庭審中的陳述,係爭房屋實為A公司給予呂某服務期滿的一種獎勵,因A公司承諾的獎勵為實物,並非現金,而實物的價值處於不斷變動當中,實物履行不能時,當然應以該實物目前的市場價值為據進行替代償付,故A公司僅同意按照勞動合同中原約定的500,000元為據履行償付義務,有失公允,不予支持。而對於呂某為辦理係爭房屋過戶手續而支付的有關稅費,並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範疇,故不予處理。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呂某該套房屋的評估價格計1,288,300元。
本案的處理結果並無疑義,公司承諾對員工的獎勵往往基於以下幾個目的:1、激勵員工為企業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2、維係員工與企業的穩定關係,保留優秀人才;3、吸引更多有潛力的人才;藍白在此提醒企業,在基於以上目的給員工做出獎勵承諾的同時,應注意獎勵設置的合理性:1、在獎勵標的的設置上:本案中公司的獎勵為一套房子,該實物本身價值不斷變化,具有不確定性,其次,該段勞動關係結束後,如果勞動合同續簽,企業又當如何設置獎勵物品?2、在獎勵考核的設置上:本案中企業僅僅將服務年限作為考核的單變量因素,建議企業可多維度的設置考量因素,增加和細化獲得獎勵的條件,以更好的發揮獎勵設置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