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勞動者不願補簽無固定期限的書麵勞動合同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係?若解除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專業解答]
根據《上海高院民事審判庭2014年第三季度庭長例會研討紀要》 (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5]11號)的規定,目前審判實踐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麵勞動合同,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不願補簽書麵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如可以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問題分歧較大。傾向意見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法律擬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對勞動合同的期限進行了確定,但未對其他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進行書麵約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麵勞動合同。可見,即使雙方訂立了法律擬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仍需補簽書麵勞動合同,補簽書麵勞動合同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對於除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勞動合同內容,雙方應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如用人單位已履行了誠實磋商義務,就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出了相對較為合理的條件(該合理性的考量可適當參考同崗位、同工種或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形成的事實勞動權利義務或其他合理性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但因勞動者個人主觀原因不願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