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上下班,用人單位解雇合法
【案情概要】
楊某於2011年5月23日進入寧波某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的到期日為2016年5月22日。
2015年9月10日,楊某騎摩托車上班途中發生與一輛電瓶車相撞的交通02manbetx.com ,公司得知楊某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其駕駛的摩托車也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當日,楊某上層領導對其進行了教育,並要求其糾正並提交檢討書。2015年9月11日,楊某就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上下班的行為向公司作了書麵檢討,並承諾“以後保證不會再駕駛無牌無證車,如再有類似事情發生,任公司領導處罰”。
2015年11月9日,公司在抽查無牌無證機動車通勤情況時,再次發現楊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上下班。
2015年12月3日,公司在通知工會後,以楊某“在2015年11月9日再次駕駛無證無牌摩托車上下班,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及公司規章製度”為由,解除了與楊某的勞動合同。在公司的《員工懲罰實施細則》中的第1條、第3條6-60規定:“懲罰方式A級: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設預告期,並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在公司內有損害自身生命健康安全或危害他人、公司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行為,處A級懲罰”。
後楊某向寧波市北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7975.10元。
【判決結果】
仲裁:駁回楊某仲裁請求;
一審:駁回楊某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公司解除與楊某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行為是否合法?
【藍白快評】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楊某無證駕駛摩托車上下班在進出廠區時會危及其他員工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對公司的財產安全造成損害;另,公司已經對楊某進行了批評教育,且楊某承諾不會再駕駛無牌無證車,如若再發生任公司處罰,但在兩個月後,楊某再次無證駕駛摩托車上下班,違背自己的承諾,違反了誠信原則;最後,公司解除所依據的規章製度的實體及程序合法,解除流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最終認定,公司解除合法,無需支付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與本案具有相似性的案例為“員工乘坐黑車解除勞動合同”案((2010)蘇中民終字第0591號),兩個案子都涉及到企業管理邊界的問題,企業通過規章製度約束員工行為的邊界及程度應如何把握?藍白建議企業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1、企業在規章製度中製定時,其約束的行為應當與員工正常履行勞動合同、企業正常的經營秩序管理相關,如在設計上突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與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的考量要素;2、企業應當明確員工誠實守信、忠實勤勉的等基本職業操守;3、在處理方式的選擇上,應當更加注重合理性,切勿因為一時痛快而承擔不必要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