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上海高院[2009]73號文第十一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依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除了規章製度的約束之外,實際上也存在很多約定的義務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承擔的合同義務。如《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關於“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規定,就是類似義務的法律基礎。因此,在規章製度無效的情況下,勞動者違反必須遵守的合同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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