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法解除在外兼職的員工?
【案情概要】
鬱某於2005年3月28日進入A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有四份勞動合同,其中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約定“鬱某擔任高級客戶經理,每月基本工資1,500元,崗位工資1,650元,補助300元;鬱某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A公司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A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A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還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
2014年4月15日,A公司出具《關於與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該決定載明:“公司員工鬱某,在職期間,兼職代理其他公司的產品,對本職工作產生重大影響。經公司管理人員與其多次溝通,並對其工作品質提出明確要求後,又抽查發現其有大量虛假工作記錄的情形。鬱某兼職代理,對工作量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的行為,在團隊中產生極其惡劣的影響,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公司的有關規定,現公司決定與鬱某解除勞動合同,即日起生效。”鬱某實際工作至2014年3月25日。2014年4月21日,A公司為鬱某開具退工單。2014年4月24日,鬱某向上海市徐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A公司提供其員工吳某於2013年5月10日收到的一則短信,信息發送人的手機號碼為鬱某的手機號碼,短信內容為:“美女,我最近代理如新的美顏spa機,有興趣體驗臉部spa的話call我哦”。鬱某對該短信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表示吳某是男性,不可能稱呼為美女。A公司表示鬱某原本要發給其他人,誤發到吳某手機上。
A公司提供三份電子郵件的公證書一份,證明鬱某的工作郵箱中有2013年8月2日、6日、22日鬱某自己發給自己的電子郵件,主題分別為“2013Nus產品目錄”、“防曬”及“NUS業績截圖”(顯示銷售淨額為5,684元)。鬱某對郵件真實性不予認可,表示其自2014年3月26日起就無法使用郵箱,郵箱後台都是A公司掌控。
A公司提供2013年7月26日“WilsonHan”發給鬱某的電子郵件,詢問“你先前提到的保健品是什麼名字?可以直接在網上賣嗎?”。當月30日鬱某回複“WilsonHan”,表示“可以的。但是如新是直銷,你在網上沒有優勢的……”、“我這個月賣了5000多,化妝品和保健品。提成500嗬嗬。第一個月哦”。
A公司提供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間鬱某所使用的6026分機通話記錄及員工朱某、賈某手機的電信語音詳單,並申請證人朱某、賈某、俞某出庭作證,證明鬱某用分機撥打同事及自己的手機,虛構電話量,鬱某在微信上發布所代理產品的信息。
朱某陳述其在2014年3月18日9點左右接到公司電話,鬱某讓其接聽,並說要充電話量;其在微信上看到過鬱某發布的產品信息,但不清楚是鬱某自己的產品使用心得分享還是推銷;其是銷售助理,有時候需要外出。
A公司提供其員工與客戶上海如迪流體輸送設備有限公司員工華某的電話錄音,證明鬱某向客戶推銷個人代理的消費品,有兼職行為。
【判決結果】
仲裁:A公司於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43,416.03元。
一審:A公司應支付鬱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7,052元(5,036元39.52)。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藍白快評】
這個案件的結果非常令企業方遺憾,但是就訴訟過程雙方的因應而言,也是合理的結果。
類似的案件可以有兩種基本的思路:其一是本案中所提及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一條規定本身又包含兩種情形:造成嚴重影響或者拒不改正。而這兩種情形的要件和難點都不同,需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其二是根據規章製度對兼職行為進行處罰,尤其是對工作期間從事兼職行為,利用公司資源從事兼職行為,或者因為兼職行為影響工作以及同事關係的,都可以從規章製度上進行規範,從而在行為發生後能夠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最後補充一下,通常我們俗稱“兼職”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非同一概念,需要加以仔細區分。
如果您還不是很理解法院為何做這樣的判決,可以和我們聯係,說出你的困惑,我們願意耐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