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被解雇 法院認定合法
【案情概要】
2015年3月29日,袁某同MC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MC公司聘用袁學某任項目部司機,期限為3年,月工資3400元。2016年1月,MC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卻無法為其訂購機票,經查詢得知其為失信被執行人。
MC公司遂於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發出《辭退信》,解除與袁某的勞動關係。
後袁某申請仲裁,要求MC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4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800元、休息日加班工資6194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6357元。
【判決結果】
仲裁:公司解除違法,支付袁某經濟賠償金;
一審:公司解除合法,駁回袁某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公司解除合法,改判公司支付加班工資10786元;
【官方解讀】
此案係江西高院開展“冬日融冰”專項執行行動中公布的典型案例。因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被公司辭退的勞動爭議案件,據了解,此類糾紛是江西省乃至全國首次出現的新型案例,對今後指導用人單位招工用工,進一步壓縮失信“老賴”生存空間,使其生產生活處處受限,創造全社會懲戒“老賴”的氛圍,助推構建誠信社會,將產生重要影響。
該案審結後,引發社會熱議。典型意義在於:可以規範指導單位、企事業單位製定招工用人注意事項,對被錄用人員是否要審查其失信被執行人身份作出明確的界定;法院通過判決,對老賴們發出了一個強烈信號:如果在法院有執行案又不去履行,隨時有可能保不住工作。
【藍白點評】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袁某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其入職MC公司時應當依照公司規定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以便公司進行相應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現因其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原因導致MC公司無法為其安排工作,事實上已達到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MC公司因此解除與袁某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雖然法院對於雙方勞動關係建立、後續履行的狀態並未作詳細說明,但是法院的判決從一定程度上反應了當前社會愈加重視誠信的趨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的知情權限於主動了解,而非員工有主動告知的義務,在本案中單位並未了解這一情況,不存在被欺詐的情形,導致案件判決結果存在爭議。盡管法院考慮到失信被列入老賴名單確實對單位安排出差等造成工作不便和對誠信的推崇,單位獲得了有利判決,但單位無疑應更加謹慎。藍白建議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時,應全麵了解勞動者的個人情況,並要求其填寫相關信息登記表,同時完善關於入職欺詐的規章製度;勞動者亦應就個人情況向用人單位作如實說明,否則將可能承擔解除勞動關係的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