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上海地區,關於征地人員與征地保障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
根據《上海高院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4〕15號的規定,對於征地人員與征地保障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審判實踐中有不同意見。有的意見認為雙方係特殊勞動關係;有的意見認為雙方係普通勞動關係。根據征地補償安置的相關政策,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有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不同方式。對於選擇重新擇業安置的,征地保障單位與被征地人員一般需簽訂《征地保障協議書》並明確:“征地人員自願選擇養老保障加醫療保障加經濟補償的安置方式;協議簽訂後,征地保障單位不再安排個人工作崗位,不再向個人按月支付生活補貼,不再負責個人的其他待遇;個人如與外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征地保障單位負責辦理保障關係轉移手續,然後中止保障關係。個人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由征地保障單位恢複保障關係。”從上述協議內容看,征地保障單位與征地人員僅存在支付相關社會保障費用的保障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
研討中,有觀點認為征地保障單位、實際工作單位、征地人員三者之間係雙重勞動關係。如前所述,征地人員與征地保障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且征地人員到其他單位工作的,相應的保障關係發生轉移、保障費用支付義務便不再履行,此時僅存在征地人員與實際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就其法律特征來看,並不符合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的雙重勞動關係的特征。傾向認為,征地人員到其他單位工作的,征地保障單位、實際工作單位、征地人員之間的法律關係並非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的雙重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