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礦集團公司安全紅線規定
第一條 采掘工作麵配風量不足並形成微風、無風區域、循環風。
視情節輕重,給予通風區分管副區長、區長、通風副總工程師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條 通風設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主要進回風巷兩道風門同時打開造成風流短路。
(二)通風設施損壞,導致用風地點微風、無風。
(三)升壓風機未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
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跟班幹部、責任單位分管副職、正職、分管副總工程師、礦分管副職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三條 掘進工作麵無計劃停電停風,導致工作麵瓦斯等有害氣體超限。
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跟班幹部、責任單位分管副職、正職警告、記過直至開除處分。
(一)綜采工作麵上隅角、掘進工作麵甲烷傳感器應設未設。
(二)人為移動甲烷傳感器,回避瓦斯超限。
(三)采掘工作麵未實現“瓦電閉鎖”。
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安檢工、瓦檢工、跟班幹部、監測隊長、責任單位分管副職、正職警告、記過直至開除處分。
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或嚴重缺氧(<16%)環境作業。
視情節輕重,給予安檢工、瓦檢工、班組長、跟班幹部、責任單位分管副職、正職、礦分管副職警告、記過直至開除處分。
第六條 現場瓦斯超限,檢查發現瓦檢工空班漏檢或假檢。
給予直接責任人、瓦斯隊長、通風區長、通風副總工程師警告、記過直至開除處分。
視情節輕重,給予瓦檢工、安檢工、跟班幹部(現場指揮)、責任單位分管副職、正職、礦分管副職警告、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八條 探孔深度、數量未按探放水設計施工。
視情節輕重,給予鑽探隊班組長、鑽探隊長、地測部門分管副職、正職、分管副總工程師、礦分管副職警告、記過直至開除處分。
第九條 巷道支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空頂距離超作業01manbetx 規定一倍以上。
(二)人為截短錨索鋼絞線進行頂板支護。
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安檢工、跟班幹部、區隊正職、分管副總工程師、礦分管副職警告、記過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條 運輸管理以下情形之一:
(一)存在坐皮帶、跑野車或刹車失靈行為。
(二)斜井、斜巷(局部巷道坡度>6°)運輸不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
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跟班幹部、責任單位分管副職、正職、礦分管副職警告、記過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127V電壓等級以上的電氣設備嚴重失爆(雞爪子、老鼠洞、明接頭)。
視情節輕重,給予包機人、跟班幹部、責任單位分管副職、正職、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放炮不設警戒。
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責任單位分管副職、正職、礦分管副職警告、記過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綜采工作麵未經安全準入擅自組織生產的。
視情節輕重,給予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礦長警告、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十四條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
視情節輕重,給予地測部門分管副職、正職、分管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生產礦長警告、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