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專項監察發現問題的通報
煤安監司辦〔2017〕4號
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2016年7項專項監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6〕7號)要求,各省級煤礦安監局及所屬監察分局深入開展了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專項監察,共抽查煤礦建設項目906處,查處各類安全隱患和問題3755條,下達執法文書1231份,責令局部停止施工118處,責令停止建設135處,行政罰款2847萬元(詳見附件)。通過此次專項監察,發現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一、違法違規建設行為依然存在。山西、陝西、新疆等省(區)個別煤礦建設項目手續不全,存在未按要求停止施工的現象;部分煤礦建設項目未按批準的設計施工或者開采技術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變更安全設施設計;部分建設單位不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存在聯合試運轉超期、違規組織生產等現象。資源整合技改煤礦受近期煤炭市場波動影響,生產欲望強烈,邊技改邊生產現象有所抬頭,個別煤礦甚至借改擴建之名違法組織生產。一些建設項目存在“批小建大”問題,如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團擔水溝煤業有限公司批準能力為90萬噸/年,但2016年11月份出煤40萬噸。
二、長期停建項目安全管理滑坡。部分煤礦建設項目受各類因素影響,投入不到位,工期延長甚至長期停建,停建期間未製定或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甚至存在“一停了之”現象。全國現有1023處建設項目長期停止建設,河北邢盛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已接近6年。部分已納入化解過剩產能方案予以淘汰退出的煤礦建設項目,未實施關閉。
三、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部分建設單位管理機構、製度不健全,對項目施工相關單位協調管理力度不夠。部分施工單位存在資質掛靠問題,且人員流動性大,職工安全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術水平不高。部分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常駐施工現場。部分監理單位人員配備不足,對施工組織中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審查不嚴格,部分煤礦建設項目無監理單位。湖南、四川、貴州等部分建設項目施工單位無資質。
四、現場管理存在薄弱環節。部分煤礦建設項目現場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技術管理、現場管理有薄弱環節。內蒙古、河南、陝西、湖南、四川、貴州、雲南等煤礦建設項目較多的地區,部分煤礦建設項目特別是資源整合、兼並重組項目缺少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素質不能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部分資源整合項目致災因素普查不徹底,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預測預報等工作滯後。部分建設項目未按規定編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順序不科學、不合理,作業01manbetx 或技術措施編製不具體,安全措施針對性不強,有的未按照作業01manbetx 進行施工,有的圖紙標繪不及時。湖南、四川、江西等省部分建設項目人員位置監測、安全監控等係統運行不正常,江西、甘肅個別建設項目還存在使用木支護、JTK型礦用提升機等國家明令淘汰落後工藝設備。部分省份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備沒有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吉林、山東、貴州、甘肅等省部分建設項目職業病防治工作不到位,存在職業病防治製度不健全,沒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未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缺少職業病危害警示告知牌板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煤礦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落實各自安全生產責任,切實做到依法建礦、依法管礦,推動煤礦建設秩序進一步好轉。
一是嚴把安全準入關。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安監總管四〔2016〕38號),原則上停止新核準(審批)的建設項目和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確需新建煤礦的,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實施減量置換嚴控煤炭新增產能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02號)和《關於做好建設煤礦產能減量置換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發改能源〔2016〕1897號)等文件要求,配合做好建設煤礦產能減量置換有關工作,同時要督促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嚴格履行已批複的建設煤礦產能置換方案,確保列入淘汰退出方案的煤礦按時停產關閉到位。要加強安全設施設計審批和企業竣工驗收的監督核查工作。各省級煤礦安監局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批複文件要及時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是強化監管監察執法。要把建設項目納入監察執法計劃並嚴格落實,嚴格貫徹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建設安全規範》(AQ1083-2011)等相關規定、標準,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監察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行為。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要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對重大隱患要通報當地政府,由地方政府依法掛牌督辦;對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的,該移送的要及時移送,並建議相關部門嚴肅處理。要督促建設、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建立健全並落實好各項安全管理製度,落實各相關單位的責任;督促指導地方監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建設期間的監管工作。
三是推動長期停建煤礦淘汰退出。對納入資源整合或技改的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批複之日起1年內不開工的,在規定建設工期內不能完成項目建設的,整合技改期間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要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等13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煤礦資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0〕185號)等要求,取消其整合技改資格,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對安全設施設計批複之日起1年內不開工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批文件要予以撤銷。對長期停建煤礦要督促地方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督促企業製定並落實停建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停建期間不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的要嚴肅查處,對複工無望的要推動淘汰退出。對已納入化解過剩產能方案淘汰退出的項目,要督促地方加快退出。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