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警惕“官員問責”淪為“帶薪休假”
警惕“官員問責”淪為“帶薪休假”
日前,本市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辦法》規定,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被調整職務的一年內不得提拔,被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4月19日 新華網)
近年來,輿論對官員問責製度的關注焦點從“下台”轉為“上台”。梳理一些問責免職官員的經曆可以發現,他們的軌跡基本上是:出事——免職——冷卻——悄然複出——輿論質疑——回應合規——不了了之。許多落馬官員通過“明降暗升”、“另起爐灶”、“金蟬脫殼”等方式在數月或一年內就悄然複出,甚至官級得到更高的提升。雖“浪子回頭金不換”,但問責官員的複出與提拔如此之快,難免讓人覺得這樣的問責如同“帶薪休假”。
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的黨政領導幹部,一般在接受上級問責處理後,都會被安排在異地(也有少數就地)一個相應的副職或“閑職”崗位繼續“做官”。依筆者之見,其實質對內為暫時降職使用,以觀後效,而對外的“引咎辭職”一類的處理,不過是過過程序、走走樣子。問責期限一過,選拔任用幹部的權力機關便理所當然地要重新安排他們的工作,有的也便可能重獲重用。例如,原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委書記張誌國的不到九個月就“東山再起”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證。權力的封閉運行,公眾難有知情權,更無決策參與權,這種情況應當引起警惕。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官員複出本無可非議。為了維護官場秩序,形成官場的良性驅動,讓官員真正對廣大公眾負責,官員在某些事件中應該受到的處理,本就根據責任大小有時限、輕重之分。特別對一些直接責任較小、有能力繼續從政的官員來說不能等同於“一棍子打死”,追責時限過後,理應合乎程序複出。人們之所以對官員複出如此焦慮,其根本不是對問題官員複出的否決,而是對問題官員的複出程序乃至其中的民意考量心懷疑慮。
“高調問責、低調複出”,這大概是民眾所理解的國內官員的複出常態。假如“問責”僅僅成為一個過場,責還沒問清楚,官員卻又匆匆履新,甚至還觸底反彈到更高的官位上,的確也說不過去。從這個角度來說,“被調整職務的一年內不得提拔,被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的規定,從時限上避免了官員複出的隨意性。但是,對於有心計的問責官員來說,僅僅有一兩年的“保質期”,恐怕還遠遠不夠。不錯,“兩年內不得提拔”當然並不意味著“兩年後就一定提拔”,但是,上述規定至少透露出了被問責官員可以在兩年後複出甚至提拔的信號。
既然是問責,自然不能被搞成“帶薪休假”。更不能簡單的設置一個“問責期”,問責一到期,便沒事人一般的該複出複出,該提拔提拔。被問責的官員究竟能不能複出,又該何時重獲重用,都要經過仔細的研究,必須有嚴格的程序,不應如同小孩子過家家一般簡單設定一個期限,一到期便將問責一筆勾銷。而這個程序也不能由官場關起門來自說自話,而必須有公眾的充分參與,畢竟,在被問責官員是否可以複出,以及能否獲得提拔一事上,公眾其實才最有發言權。
官員的複出任用要真正契合民意,隻有靠完善的問責複出製度設計,公眾的充分參與,以更公開、透明的形式,將官員問責及複出真正置於民意審視的目光之下,官員問責製才能不走樣。唯此,官員問責製才能真正形成對於官場的良性驅動,而不至於淪為一場不痛不癢、萬民激憤的“問責秀”。(琥珀)
姓名: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