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職工參加社會活動,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其工資?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05-3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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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其中,對於“社會活動”的界定,根據《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院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因此,如果職工參加的是上述社會活動,用人單位則不能扣其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