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上海地區,在工傷賠償案件中,如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是否還要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05-31 14:33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專業解答]
根據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1年第3期)的規定,工傷保險製度通過設立社會互濟性質的保險基金,對勞動者發生工傷進行了及時救濟和賠償,同時分散了企業經營風險,減輕了企業負擔。由於工傷保險賠償製度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隻要發生工傷損害,不考慮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本人是否存在過錯,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已被工傷賠償責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單位對工傷發生有過錯,也無需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雖然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略有差別,但工傷保險以其保留勞動關係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工傷賠償標準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傷賠償標準明顯低於侵權賠償標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