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區,關於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無理由解除或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問題
[ 專業解答 ]
根據《上海高院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4】15號的規定,目前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除事實勞動關係、隨意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是否需支付賠償金未作明確規定。一種意見認為,事實勞動關係類似於不定期合同,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可隨時解除事實勞動關係,不存在違法解除的問題,也無需支付賠償金。另一種意見認為,事實勞動關係不可無理由解除。無論是否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均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處理。
傾向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首先,《勞動合同法》雖未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事實勞動關係是否需要支付雙倍賠償金的情況作出明確規定,但事實勞動關係從本質上講仍是勞動關係,且事實勞動關係可通過補訂書麵勞動合同或因法律直接規定轉化為勞動合同關係,故不能因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得出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結論。其次,從《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來看,隻規定在勞動者不願與用人單位補訂書麵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未規定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即將是否繼續維持勞動關係的選擇權賦予了勞動者一方,而非用人單位一方,也意味著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或終止事實勞動關係。再次,如規定不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可能導致一些用人單位隨意規避法律,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綜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應參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對於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用人單位已盡了誠實磋商義務,因不可歸咎於任何一方責任導致無法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期限等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的,用人單位可書麵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