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應按何種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05-3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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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解答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6〕52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係;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