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根據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1年第3期)的規定:“根據最高院《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及最高院民一庭負責人的相關講話精神,法院僅受理因不能補辦社保手續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爭議案件。故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社會保險費欠繳、拒繳或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處理,法院不予受理。如當事人訴請中包含“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則對“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一訴請可以“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為由,不作處理,但對除此之外的其他訴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實體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