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社保繳費基數低於員工實際工資標準,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05-31 14:3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專業解答]
勞動者基於以上情形請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各地司法實踐及操作不同。
如北京地區,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製征繳的方式實現,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而在天津地區,根據《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規定》,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