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根據《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05年第2期)》,《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實施後續訂勞動合同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2]16號)確定的醫療期,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合並計算,累計病休時間應從2002年4月30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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