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製期內出現違約行為,企業是否需要繼續支付競業限製補償金?
【案情概要】
2014年5月15日,周某至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2014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前2個月;月基本工資2,000元/月、考核崗位工資600元、保密費200元,合計為2,800元,試用期期間按2,500元/月計發,另有飯貼150元/月、手機費補助30元/月;周某同意在終止合同兩年內繼續承擔保密義務,且兩年內不得在同行業從事同類工作,否則要按已獲得保密費的10倍賠償A公司;該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4年11月3日,A公司以周某上班經常遲到,2014年9月遲到次數達8次,工作日連續遲到3次,2014年10月31日工作日下午未經書麵請假,也未經電話請假,私自離崗不來上班,經警告仍不服從管理,已經違反勞動合同和公司員工手冊,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為由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周某在A公司最後工作至該日。
2016年3月23日,周某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離職後兩年競業限製補償金52,800元。
經查,A公司經營範圍如下: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技術領域內的技術服務、技術谘詢、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設計、製作、銷售,生物、化工、醫藥產品的研發以及技術服務、技術谘詢、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企業管理,投資管理,商務谘詢,企業營銷策劃,企業形象策劃,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廣告設計、製作、代理、利用自有媒體發布,實業投資,醫藥中間體的生產、銷售,化工產品的生產、銷售,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2014年12月1日,周某至案外人B公司工作,B公司為華晶娜辦理2014年1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招退工手續。B公司經營範圍為:數碼科技、電子通訊設備領域內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通訊器材維修,計算機網絡工程,商務信息谘詢,展覽展示服務,通信設備及相關產品的銷售、租賃及售後服務;電子產品及零配件、普通機械及器材、電器機械及器材、文教用品的銷售、維修、服務。周某表示其在B公司的崗位為移動客服,不存在競業限製的問題。
2015年8月6日,周某至C公司工作,雙方於2015年8月19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在C公司初期,周某工作主要是考勤、申報項目、申辦證書等所有辦公室工作,2015年9月10日起又負責全部的采購工作。周某在C公司最後工作至2016年2月17日。C公司經營範圍如下:計算機軟硬件、電子電器專業技術及產品的“四技”服務和與其相關產品的銷售。
A公司提交的C公司為甲方、A公司為乙方於2014年1月1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均從事同類計算機軟、硬件技術及產品開發,在甲方現有“光盤存取櫃”基礎硬件產品及“某自動光盤存取櫃軟件V1.0”基礎上,雙方共同開發軟件係統,最終形成第二代產品;乙方將自己的核心技術通過加密等措施融入到上述產品中,實現軟件遠程升級功能;該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3年6月4日,A公司原始取得0遠程軟件升級係統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2014年1月15日,C公司與A公司簽訂《設備借用協議書》,A公司借用一台光盤存取櫃做開發應用及測試,雙方合作研發時間為3年,到期歸還。
【判決結果】
仲裁:請求事項不屬於該會受理範圍,駁回;
一審:A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周某2015年3月1日至同年8月5日、2016年2月18日至同年6月30日的競業限製補償金合計19,651.67元。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A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周某2015年3月1日至同年8月5日、2016年2月18日至同年6月23日期間的競業限製補償金合計19,050.36元。
【爭議焦點】
競業限製期間內出現違約行為,企業是否需要繼續支付競業限製補償金?
【藍白快評】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員工周某與A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競業限製條款,但未約定競業限製補償數額及支付方式,確係屬實,在此情況下,周某可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之規定,要求A公司就其所履行的競業限製義務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因周某在2016年3月23日方申請仲裁,其對於2015年3月之前的競業限製補償金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其次,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間周某在C公司工作,C公司與A公司從事同類業務、具有競爭關係,在此情形下,對此期間的競業限製補償金A公司不需要支付。對於在時效內的,且在A公司發出解除競業限製義務通知前的期限內的競業限製補償金,A公司應當支付,對於周某主張A公司解除競業限製條款約定的額外三個月競業限製補償金可另行仲裁主張。
藍白在此提示用人單位,首先,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無需勞動者履行競業限製義務,需以書麵形式明確且及時地告知勞動者;其次,在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時,需明確競業限製補償金的支付金額及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本案中,A公司未同周某明確約定違反競業限製違約金,如A公司後期向周某主張競業限製違約金,因競業限製違約金數額難以確定而存在一定風險;最後,在競業限製履行期間,如員工出現違約行為,藍白建議用人單位及時采取一定措施,固定員工違約的相關材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