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07-1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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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