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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蓋山煤礦一礦“三違”界定標準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09-20 09:42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雲蓋山煤礦一礦“三違”界定標準

第一章 綜合類

一、一般“三違”

1.班中睡崗(含①脫帽+平躺②脫鞋+解燈+平躺。③檢查人員礦燈照射後1分鍾內沒有反應的)的一般職工。

2.入井不按規定佩戴自救器、礦燈、人員定位器、勞動防護用品(防砸膠靴、衣服反光條)的。乘坐人車腳不蹬腳蹬,左右故意搖擺,手舞足蹈,嬉戲打鬧、精神不振,途中睡覺的。

3.跨越膠帶輸送機,不走過橋;

4.未按規定乘座架空乘人裝置(攜帶工具、材料長度超過1.2m以上或工具、物料重量超過10公斤以上)。

5.采掘工作麵施工作業幹打眼的(特殊地點或有相應安全措施除外)。

6.氧氣瓶、乙炔瓶距明火點不夠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10米以上作業的。

7.氧氣瓶沒有防震圈、減壓器或減壓器沒有安全閥而操作的;乙炔瓶沒有回火器,中壓以上的乙炔瓶沒裝壓力表和安全閥進行作業的。

8.在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或其他禁止明火、禁煙地點吸煙的。

9.在煤倉口或在煤倉內作業沒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10.機電運輸設備停運後,操作人員離開或停運時超30分鍾以上的不按規定停設備開關手把打零位閉鎖。

11.隱患整改存在假整改、假反饋、假複查。

12.安排未通過01manbetx 措施學習考試的職工上崗作業。

13.施工設計、作業01manbetx 及安全措施編製、違反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

14.車輛停靠後有掩車或用非正規掩車器掩車的。車輛停靠後超越警衝標停車的;井下人員閑坐礦用車輛的;坐軌道或在道心內休息;坐在軌道邊休息,將腳伸在軌道上的;

15.現場單崗作業無明確責任幹部聯保的;兩人及以上協作作業沒有明確安全負責人負責安全的;

16.井口工作人員上班帶手機、煙火的;井口驗身工不堅持驗身,不使用酒精檢測儀的。

17.大件物品(超過1噸及以上)起吊無專職管理人員現場監護的。

18、其他認為(指調度會或各種重要會議通報及相關專業科室通報的屬違章)的一般“三違”行為。

二、嚴重“三違”

1.班中睡崗(含①脫帽+平躺②脫鞋+解燈+平躺。③檢查人員礦燈照射後1分鍾內沒有反應的)的科室人員及二級機構一般人員。

2.登高作業(2m以上)不係安全帶或不執行安全防護措施的。

3.無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安排組織施工,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反作業規程或措施施工的。

4.安全設施不齊全,現場存在重大隱患未處理強令工人作業的。

5.對抵製或舉報違章指揮,製止違章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在地麵、井下打架鬥毆的。

6.安全管理人員或特殊工種未經培訓合格安排上崗作業的。

7.入井私自攜帶煙火或易燃、易爆物品的。

8.運輸行車或人員行走時,隨意亂發各種緊急信號;

9.在炸藥庫、變電所、水泵房、主通風機房、瓦斯泵站等重要工作崗位,工作期間擅自脫崗、串崗的。

10.私藏、偷盜公共財物的(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11.謠言惑眾、散布不良信息造成惡劣影響的。

12.擅自進入高危險(易墜落、無風區、要害場所等)區域的。

13.在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或無措施點燃其他火源的。

14.斜巷提升未執行“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製度的。

15.無編製專項安全措施采用膠帶、刮板運輸機運輸設備、物料的。

16.不使用專用鏈環,插銷連接礦車的。

17.人工推車用礦車撞擊風門或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形成風流短路的,人工推車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推啞巴車的。

18.運輸特殊材料、超長、超寬、超高材料或設備、火工品無使用專用車輛的。

19.采掘工作麵及整修巷道施工地點,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巷道內安全設施的。

20.打鑽期間鑽機出現故障或站在鑽機上處理孔口及安裝三防裝置,控製開關無人看守或開關手把無打零位閉鎖的;施工或處理問題期間,正對鑽孔孔口的;綜采工作麵打鑽時,人員站在運轉的溜子及電纜架上的。

21.人為損壞通風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及各類牌板的。

22.設備司機安全站位不正確,將身體站立於卸載點正前方,轉動部位等易受到傷害地點的,司泵工清挖水倉時,不停止水倉內工作水泵造成有觸電危險的。

23.乘坐架空乘人車無緊急情況故意手拉急停開關的。

24.井下液壓管、風管、水管接頭用鐵絲代替“U”型卡或“U”型卡單腿使用的。

25.其他認為(指調度會或各種重要會議通報及相關專業科室通報的屬違章)的嚴重“三違”行為。

三、惡意“三違”

1.不服從管理、毆打、謾罵正常行使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對安全管理有異議,不通過正常複議通道解決,采取過擊行為汙辱或影響安全管理人員正常工作的。

2.班中睡崗(含①脫帽+平躺②脫鞋+解燈+平躺。③檢查人員礦燈照射後1分鍾內沒有反應的)的技術員及以上管理人員。(除按規定處罰外,一律免職)

3.喝酒後入井或上崗作業的。

4.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麵超過防突準掘、準采距離繼續進行采掘作業的。

5.防突預測時,假測的或施工防突、抽放、地質鑽孔數據、記錄弄虛作假的。

6.將瓦斯傳感器掛在風筒出風處、用黃泥或塑料袋等物品包裹瓦斯探頭、修改瓦斯監控數據、中斷監控係統傳輸使瓦斯探頭數據失真、監控失效。

7.瓦檢員脫崗、空崗、漏檢、假檢、檢查數據弄虛作假的。

8.采掘工作麵落煤或爆破後,永久支護沒有形成之前,沒有使用臨時支護,有人在裸露的頂板下空頂作業的。

9.帶電作業、不按規定執行停送電程序的。

10.無措施運送“四超”車輛的;(“四超”車輛。即: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車輛。

11.耙矸機作業期間,耙鬥運行範圍內有人作業的;掘進機運行期間,掘進機前方、主機機身兩側有人作業的。

12.提升運輸係統不按規定使用“一坡三擋”安全設施、不按規定使用保險繩的、放飛車的;車輛未停止運行,進行摘掛鉤作業的。

13.爆破警戒距離不夠、安全警戒地點設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未進行驗炮就作業的。爆破前班組長不清點人數的;警戒人員擅自脫崗或警戒不嚴造成人員誤入警界區的。

14.安全設施不齊全,現場存在重大隱患未處理,被責令停產整改卻擅自指揮恢複生產的。

15.礦車在運行過程中摘掛鉤,利用機車推拉連車的;跨道拉車、頂車、甩車的;非電瓶車司機私自開車的。

16.提升運輸蹬鉤、跨車、乘坐皮帶的。

第二章 采煤專業類

一、一般“三違”

1.進行煤牆側作業,工作前不檢查幫頂狀況,存在危險進行作業的。

2.煤壁存在傘簷超過規定(30cm)不處理,繼續作業的。

3.拆卸、安裝刮板輸送機擋煤板時,輸送機不停止運轉。

4.煤壁區的梁柱與煤機滾筒之間的高度或深度不夠,煤機繼續運行的。

5.煤機停放在斷層、頂板破碎等地段的。

6.割煤時不開噴霧的。(無揚塵的除外)

7. 設備未停機閉鎖,進入煤壁側處理嚴重片幫、漏頂作業的。

8.工作麵回風隅角放頂滯後切頂線超過規定繼續作業的。

9.工作地點粉塵大(煤塵飛揚)不撒水降塵的。

10.綜采工作麵移架後,無及時護幫,操作手柄用後不歸零位,防護裝置未及時使用的(特殊情況除外)。

11.無通知上下人員撤離拉架的。

12. 無關掉本架及相鄰支架截止閥在支架後清煤的。

13.拉架不按《01manbetx 》操作支架,猛升猛降,造成支架損壞的。

14.超前支護不符合規程要求繼續作業的;支架端麵距超過規程規定,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繼續作業的。

15.拆除支架或處理冒落的頂板時,無人監護或者無專人指揮的。

16.在回采工作麵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處理的。

17.移完支架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後部運輸機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前部溜時距采煤機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18.處理支架頂梁上危矸,無專人看護作業的。

19.轉載機運行時,人員在橋拱下穿過或行走的。

20.上下隅角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未執行先支後回的。支設單體柱不執行一人扶柱,一人注液而單人操作的。

二、嚴重“三違”

1.工作麵過斷層、老巷等地質構造帶未製定特殊支護措施或不按規定執行作業的。

2. 煤機停機後,司機離開不打開隔離開關或不拉開離合器的。

3.采煤機司機開機前未發開機信號開機的。

4.煤機處理臨時故障時,不閉鎖溜子而平行作業的。

5.進入空頂區域或支護不完好區域作業不采取措施或無人監護的。

6.設備出現故障,而強行開機。

7.綜采工作麵出現片幫、漏頂嚴重超過規定,(連續3架片幫深1米以上,漏頂0.5米以上)不及時采取支護措施繼續生產的。

8.綜采工作麵煤牆側有人作業時,移工作麵前部輸送機。

9.操作推移支架人員腳站在支架底座下方或架間操作的。正常移架時,左右2架內站有人員的。

10.更換支架液壓油缸時未采取防冒頂措施。

11.采煤機停機時,在滾筒附近3m範圍內作業、檢修時,不停電、不閉鎖刮板運輸機、不摘掉滾筒離合器的。

12.輸送機或采煤機開動後,擅自進入工作麵機道或進入煤牆側跨機作業的。

13、上下巷替棚,不按措施施工,拆卸棚腿、梁時信號不對準或無專人指揮作業的。

14.檢修液壓支架時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的;

15.綜采工作麵設備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16.支架更換膠管不先進行卸壓的。

17.站、跨在運行刮板機、皮帶機上作業的。

18.現場出現重大隱患未及時處理,管理人員繼續組織作業的。

第三章 掘進專業類

一、一般“三違”

1.錨噴支護巷道聯網及錨杆預緊力不合格未處理進行噴漿封閉的。

2.巷道維修架設或拆除支護時,未執行逐棚整修或一棚整修未結束而終止工作離開崗位的(現場交接的除外)。

3.站在停運刮板輸送機上打眼、拆卸錨杆,設備未打閉鎖的。

4.上山掘進時(上山坡度大於15°),未嚴格執行防片幫措施的,迎頭采用前探梁作為臨時支護,前探梁未采取防滑措施的。

5.打眼時未使用導向棍或導向棍使用不規範造成超欠挖超過規定的。無定眼位打眼的、打眼時腿夾鑽杆、在鑽杆下方易斷杆處長時間作業的。

6.未對起吊架棚進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繩頭起吊的。

7.巷道整修處理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在兩幫同時施工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8.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出槽、飄鏈超過規定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機的。

9.刮板及膠帶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煤粉的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或轉動輥的。

二、嚴重“三違”

1.各種機電運輸設備(絞車、掘進機、耙裝機、刮板機、皮帶機)未發出開機信號,司機擅自開機,停機後司機離開崗位開關手把未打零位、閉鎖的。

2.檢修綜掘機、耙裝機時,在截割臂或轉載橋前方或下方有人作業或停留。

3.綜掘機、扒裝機運行期間不拉警戒線或警戒區域內有人作業的。

4.采掘工作麵或巷修地點出現高冒或需加固段時,施工人員未采取防護措施或未設專人指揮監護進行施工的。

5. 不設警戒線處理冒頂區域,造成下方有閑雜人員行走或逗留的。

6.拆除原有支護後,未及時架設永久支護。

7.獨頭掘進巷道迎頭掘進、外邊擴修的。

8.現場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的。

9.掘進工作麵過老巷、老空時不執行安全措施指揮作業的。

10.掘進工作麵設備出現故障,強行開機的。

11.獨頭巷道維修時,安排多處作業的;獨頭巷道維修時,由裏向外作業的。

12.在殘眼、煤(岩)裂縫中打眼的。

13.新掘巷道、整修巷道安全設施安裝不到位,無編製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強行指揮作業的。

14.巷道貫通點、巷道維修點前後未落實加固措施,擅自指揮組織生產的。

15.起吊設備沒有使用專用固定起吊點或起吊點不能滿足現場安全要求冒險起吊的。

16.掘進機停止作業,截割頭未落地,或檢修掘進機時,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未設置可靠防護措施的。

17.迎頭支護時,頂錨安裝未按照“由外向裏”的原則進行支護的。

18.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

19.使用麻花鑽杆打眼時,手扶打眼、戴手套的或袖口、衣角無紮緊易被鑽機卷緾造成傷害的。

20.采掘工作麵停風或發現透水預兆、煤與瓦斯突出預兆、瓦斯超限等危險預兆,安全管理人員不執行撤人提施,違章指揮繼續作業的

第四章 機電專業類

一、一般“三違”

1.需要在停止運轉的帶式輸送機上行走或作業時未將啟動開關閉鎖或留人看管的。(留人看管時要以簽字記錄為憑)

2.電氣設備停運時,司機離開崗位後(指離開5米以上或脫離司機視線以外)開關不打零位或不閉鎖的。

3.擅自調整電器設備保護整定值的。

4.用手拉葫蘆牽引導向輪時,受力方向有人。

5.設備安裝期間,用手指找孔;

6.主提升機運行前未按規定對各項保護、信號裝置進行檢查試驗,進行提升運輸的。

7.運行中發現儀表設備出現異常,未及時彙報處理仍運行。

8.機電運輸設備超負荷開機運行的。

9.打大錘時掄錘方向前方站人或打大錘人員戴手套作業的。

10.用油加熱組裝設備,人隨意離開現場造成無人看守的。

11.提升運輸絞車不完好使用的。

12.鋼絲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於三圈的。

13.對私自調整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

14.調度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或不聽信號開車的。

15.電瓶車無車載瓦斯報警儀或司機無攜帶便攜式瓦斯便攜儀開車的。

16.電瓶車司機在開車前未發開車信號的;電瓶車進入彎道前未發出警示信號的;電瓶車在運行過程中,司機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

17.皮帶運轉中清理機頭、機尾滾筒0.5m以內的浮煤的。

二、嚴重“三違”

1.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檢修設備無執行檢查瓦斯、停電閉鎖、掛牌、上密碼鎖、驗電、放電、打設接地線的。

2.將各種保護裝置甩掉不用強行開機運行的。

3.起吊大件時作業人員身體探入重物下方。

4.現場20m以內風流的瓦斯濃度超過1%,設備送電試運行的。

5.設備檢修安裝,對供電線路不清,停送電源的。

6.機電運輸設備安全保護裝置不完好、不彙報處理仍運行的。

7.主提升機提升運輸期間,未嚴格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製度的。

8.對有電容的設備檢修,檢修前未放電作業的。

9.主要排水點未按規定程序啟動排水泵。

10.在切割密閉空心工件時,未按規定先割留透氣孔的。

11.電焊機接地、電源線及工作回線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作業的。

12.電氣設備做漏電試驗、局部通風機做倒台試驗時,存在漏試假試記錄造假的。

13.檢修高壓電器設備及線路時,未按規定填寫操作票或操作票填寫不合格作業的。

14.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者。

15.檢修機電運輸設備,發現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未采取任何措施,導致設備帶病運行的。

16.進入瓦斯泵站攜帶煙火,在泵站內接打手機的,在檢修瓦斯泵施工作業,使用電氣焊沒有按照規定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的。

17.不按規定辦理停送電手續、無計劃停電的或不按停送電要求通知被影響單位的。

18.機電運輸設備安裝結束試運轉時,人員沒有離開轉動部位,撤到安全地點開機的。

19.泵站檢修前未對壓力卸載,係統檢修時帶壓作業。

20.運輸危險物品時,超速運行的。

21.使用砂輪機打磨工件,一機多人使用,砂輪鎖緊螺母沒有擰緊開機使用的,人員正對砂輪機操作的。

22.檢修壓力容器未釋放容器或管道內的壓力,未消除容器密閉狀態就進行作業。

23.使用帶鋸、圓盤鋸截短木料用手推進,未用推料棒。

24.皮帶運行期間,頭、手、腳進入機頭、機尾護欄以內的。

25.檢修高壓開關或變壓器時,切斷斷路器未拉隔離、不閉鎖。

26.在潮濕地點焊接工作未站在絕緣物品上,未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的。

27.電瓶車的燈、鈴、閘、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開機運輸的。

28.小絞車安裝後在未經驗收,發放安全運行許可證前私自使用的。

29.車輛掉道,用電瓶車強行牽引上道的。

30.用電瓶車牽引車輛超過規定,在車場頂車、調車時,前方無人監護的。

31.強行送電或預約時送電的。

32.操作高壓電器設備時,不按規定使用絕緣工器具。

33.無計劃停電造成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停風的。

第五章 運輸專業類

一、一般“三違”

1.安全設施不完好仍發開車信號提升運輸的。

2.刮板運輸機機頭、機尾未按規定支設壓柱、地錨或不合格而開機運行的。

3.各種絞車前方無護身板或打倒轉反向拉車。

4.斜巷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信號係統、連接裝置、保險繩或鉤頭不完好仍發信號開車。

5.絞車、電瓶車、無極繩絞車等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6.無極繩絞車、電瓶車運輸未掛紅尾燈的。

7.電瓶車運行進入規定地點不發警鈴信號的。

8.提升運輸絞車未經驗收合格,未取得運行許可證私自運行。

9. 裝卸、運輸物料時,不采取可靠措施固定車輛的。

10.斜巷在提升、送車後,擋車杠未及時閉合的。

11.人員站在道心內,頭及上身伸入兩車之間摘、掛鉤的。

12.礦車掉道,使用電機車硬頂強拉上道的。

13.平巷、斜巷提升運輸安全設施、信號裝置不能正常使用而繼續提升運輸的。

14.使用小絞車運輸,沒有按規定固定或固定絞車的“四壓兩戧”鬆動繼續運輸的。

15.未經機電主管單位、部門允許,擅自拆除、盜竊、破壞其他單位機電運輸設備、配件、安全設施的。

16.絞車製動裝置有故障不及時維修繼續運行的。

17.提升係統安全保護(過速保護、限速保護、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閘間隙保護、鬆繩保護、滿倉保護、減速功能保護、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試驗不合格提升機繼續運行的。

18.無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采用膠帶、刮板輸送機運輸物料。

二、嚴重“三違”

1.斜巷提升運輸,不執行“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製度的。

2.在斜巷中摘掛鉤、裝卸料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指防止車輛下滑措施)

3.機車運行時遇拐彎、行人或風門時,不鳴笛、不減速或用車頂撞風門。

4.機車無照明運行或停運時不開大燈(地麵電瓶車白天除外)、不刹閘。

5.提升運輸設備未按信號開機或無信號開機。

6.斜巷小絞車提升,不帶電放車、放飛車的。

7.提升運輸設備未按規定使用安全設施運行的,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8.輸送機運行時,清理滾筒轉動部位的積煤或雜物。

9.斜巷上車場阻車器及安全門(擋車杠)同時打開向變坡點下方送車的。

10.跨越運行中的鋼絲繩、礦車、皮帶、溜子的。

11.斜巷提升超掛車輛、采用電瓶車在車場或下把鉤猛推車輛放飛車的。

12.用絞車空鉤頭拖拉物料;拉空鉤無人牽引的。

13.未聽清停車信號,未按規定信號開、停車;接到緊急停車信號後,未及時采取緊急停車措施的。

14.私自破壞、拆除斜巷“一坡三擋”安全設施;

15.斜巷提升運輸期間,將車輛停吊在斜巷中途,司機脫離崗位的。

16.斜巷調度絞車不帶電下放車輛的。

17.電瓶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將控製手把取下並隨身攜帶、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者(充電時除外)。

18.未按規定使用保險繩、鉤頭的;在鋼絲繩急彎道危險側逗留或作業的。

19.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保險繩的。

20.崗位司機在操作期間脫崗的。

21.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麵或滾筒前麵(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22.斜巷提升不按規定數量提升,超掛車輛的。

23.電瓶車前拉後推的;電瓶車運行時遇拐彎、行人或風門時,不鳴笛、不減速或用車頂撞風門;離開電瓶車沒有取下操作

手把、扳緊車閘、打開照明的;

第六章 一通三防專業類

一、一般“三違”

1.未按規定攜帶甲烷便攜或攜帶的光瓦等通風儀器儀表不合格的。

2.瓦檢員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和攜帶儀器儀表損壞後不及時彙報、更換仍然工作的。

3.掘進耙裝或爆破時掐風筒距迎頭超過規定。

4.維修一道風門時,另一道未掛警示牌且無專人看管。

5.井下所有施工地點按照規定需要掛瓦斯便攜儀而現場未掛便攜。

6.抽放鑽孔或打鑽鑽孔不按設計要求施工,鑽孔施工時不采取防塵措施。

7.衝塵時,造成各類牌板填寫內容字跡不清私自改數據的。

8.不按規定對密閉進行檢查或不按要求填寫的。

9.瓦斯傳感器不按規程懸掛和校對的。

10.對接各種管路用風管吹散管路內的積塵雜物,不采取措施清理人員或出風口處人員未及時躲避的。

11.巷道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護頂封閉造成局部瓦斯積聚的。

12.堵塞或捆綁風筒導致風筒直徑縮小、風量不足,或擅自接風袖的。

13.人員通過風門後無及時關閉的。

14.甲烷傳感器距離迎頭超過5m的;失靈、斷線不及時維修處理的;未校對或誤差超過規定未及時彙報處理的。

15.鑽機夾持器損壞不及時修複,用鐵塊或其它物品填充夾持器方式打鑽的。

16.拆卸、安裝鑽杆,鑽尾時,利用手扶鑽杆或鑽尾配合鑽機打正、倒轉進行操作的。

二、嚴重“三違”

1.作業地點風量不足(無風、微風),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

2.超過規定距離利用擴散通風組織作業的。

3.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超限的地點及停風區域強行組織生產的。

4.人為造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或任意開、停局部通風機造成瓦斯超限;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工作麵無執行停電、撤人繼續生產的。

5.打鑽、監鑽和鑽孔驗收弄虛作假,鑽場監控視頻隨意關閉或私自調整視頻方向造成監控失效的。

6.無措施進入盲巷的。

7.采掘工作麵、巷修施工地點風流中瓦斯、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而繼續作業的。

8.井下檢修電器設備未執行檢查瓦斯規定。

9.排放瓦斯時,不執行“斷電、撤人、限量”三原則。

10.臨時停風區域不檢查瓦斯就私自送風。

11.瓦檢員不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的。

12.瓦檢員填寫牌板和手冊不一致,地麵瓦斯台賬、瓦斯檢查手冊、牌板未做到“三對照”。

13.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進行倒台試驗的,記錄造假的。

14.校檢記錄不符合要求或弄虛作假。

15.使用不合格安全儀器儀表的進行測量檢查瓦斯及其他有害氣體的。

16.私自調整風筒出風方向造成工作麵無風、微風作業的。

17.故意破壞通風設施、抽采設施、監控係統的。

18.在設有兩道風門的地點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

19.長期停工的盲巷沒有封閉或封閉後沒有切斷導電體的。

20.未按規定進行測塵、測風或弄虛作假的。

21.局部通風機沒有按規定裝備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倒台和風電、瓦斯電閉鎖而私自組織開工生產的。

22.未向調度室彙報並采取安全技術措施,檢修與監控係統關聯的電氣設備而導致監控係統設備無計劃停止運行的。

23.井下進行光纜熔接時,未按規定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

24.擅自打開柵欄,進入老空區、盲巷作業的。

25.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采取措施而繼續施工的。

26.工作麵停風(超過10分鍾)不檢查瓦斯就送風的。

27.掘進開口時,通風設備、安全設施未及時安裝盲目組織生產的。

28.擅自拆卸、移挪瓦斯傳感器、便攜儀或關閉便攜儀的。

29.私自停止瓦斯抽放泵運轉的。

30.拆除及回撤瓦斯抽放管路沒有製定安全措施現場瓦斯抽放管路未及時封堵造成抽空氣的。

31.鑽孔驗收或鑽孔驗收單弄虛作假的。

32.打鑽時操作台正對鑽尾的;打鑽期間未使用三防裝置;打鑽期間下風側3m範圍內有人,未撤到安全地點。

33.不嚴格執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爆破時不按規定要求設置把口的。

34.掘進工作麵停風後不按規定及時執行停電撤人製度。

35.監控係統管理台賬、報表造假的。

36.監控係統主、備機、服務器運行期間上網或下載與監控係統無關軟件而嚴重威脅監控係統穩定性的。

37.故意破壞滅火設施或滅火設施挪作它用的。

38.瓦斯抽放、排放鑽孔不按設計施工的。

39.私自停止瓦斯抽放管路抽放的。

40.采取不正確方法處理拒爆、殘爆的。(如:風管吹殘爆眼的,用手稿刨、水衝、風吹處理瞎炮的)。

第七章 地測防治水專業類

一、一般“三違”

1.打鑽注漿封孔時,施工沒有結束脫崗或沒有現場交接班。

2.鑽場施工期間未按規定懸掛瓦斯便攜儀。

3.探放水結束評判結果審批後,掘進施工前現場未按規定吊掛允許掘進牌板或牌板填寫與實際不符的。

4.探放水期間,現場未懸掛探放水記錄牌板。

6.鑽孔出水期間,未按要求進行觀測的。

7、隨間中斷需要求連續的注漿、放水等工序的的。

8. 私自破壞測點造成測點丟失的。

9.頂板離層觀測儀、巷道移近量觀測數據未按規定時間觀測的。

10.地質測量期間私自挪動或損壞測量儀器的。

二、嚴重“三違”

1.防治水設計和措施未經審批就安排施工。

2.探放老空水或高壓水不下孔口管、或下孔口管後不安裝控水閘閥鑽進。

3.探放老空水期間不按規定檢查瓦斯。

4.注漿工在沒有達到注漿設計壓力私自封孔。

5.發現工作麵有透水征兆,不執行停電撤人製度繼續作業。

6.井下積水區的位置、標高、範圍、積水量未按要求探明,繼續組織作業的。

7.井下探放水、地質鑽探工作,不按規定及時編製探放水工程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的。

8.巷道因地測防治水需要組織驗收而未按規定驗收,私自下達開工、複工通知單或私自組織施工的;掘進巷道停工,未按規定下達停工通知單及時停工而組織生產的。

9.地測防治水工程施工單位無與技術部門溝通,私自更改參數的。

10.鑽孔施工時因操作不當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或出現掉鑽杆02manbetx.com 隱瞞不報的。

11.地質構造不清而盲目安排生產的。

12.未通過技術部門同意,私自定位開口施工的。

13.鑽進過程中,發現出大水、頂鑽等異常情況下,未及時停止作停止作業,而拔出鑽杆的。

14.無故不配合地質探測、防治水工程施工的。

15.截留防治水設備,材料的。

第八章 火工品管理類

一、一般“三違”

1.火工品管理員不按規定操作手持機造成被鎖而影響審批。

2.爆破器材庫值班人員無執行“雙人雙鎖”製度。

3.火工品管理賬、卡、物不相符。

4.違反“五不發”製度發放炸藥、雷管的。

5.未按規定領用火工品,轉借雷管、炸藥未辦任何手續。

6.放炮時雷管箱、炸藥箱沒有放在警戒線以外的。

7.放炮期間爆破母線未及時扭結短路或有明線頭放炮。

8.爆破工不親自運送雷管。

9.放炮器鑰匙無隨身攜帶的。

10.炮放完後,放炮員不及時把放炮母線從放炮器上摘掉並扭結成短路的。

11.將礦燈、便攜帶入炸藥庫內的。(帶絕緣套的除外)

12.運送炸藥、雷管時無使用專用車輛、無專人護送的。

13.坐在炸藥、雷管箱上休息的。

14.將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口、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未安排專人看守的。

15.裝藥前不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

16.炸藥、雷管未分開存放在專用材料箱內,專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點或警戒線以內。

17.未按爆破說明書布置炮眼、裝藥、封孔、聯線進行爆破作業。

18.爆破後未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

19.炮眼深度不夠或封泥長度達不到規定裝藥放炮。

20.發爆器不及時回繳;剩餘炸藥、雷管未按規定返庫。

21.裝藥後未放炮也未向下一班嚴格交接班的,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裝藥的炮眼,不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接清楚的。

22.領取炸藥、雷管不使用專用箱或專用箱不完好未按規定落鎖存放的。

23.做起爆藥卷未嚴格執行規程規定。

24.炸藥、雷管領、用、退手續不齊全,爆破材料領、退單據私自塗改。

25.爆破材料庫內監控、消防等設施出現故障無及時上報維修。

26.放炮員和背藥工沒有按照規定距離(5-10米)運送炸藥、雷管。

27.電雷管由非放炮員運送的。

28.放炮員在掘進迎頭積矸積煤超過巷道斷麵1/3仍裝藥爆破的。

29.運輸炸藥雷管在途中兩人同行的;途中停留在支架不完好、人員集中區域的,擅自進入機電設備硐室的。

30.生拉硬拽雷管腳線的。

31.看管炸藥庫人員脫崗、裝卸炸藥時,炸藥庫房門不落鎖、不製止帶礦燈人員進入炸藥庫的。

32.非看管炸藥庫人員未經允許進入發放硐室內(檢查人員除外)。

二、嚴重“三違”

1.爆破時不用水炮泥或用煤、塊狀物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為炮眼封泥的。

2.剩餘炸藥、雷管不及時交回炸藥庫或私藏炸藥、雷管的。

3.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未檢查或達到1.0%謊報瓦斯檢查情況,繼續爆破作業的。

4.爆破前設備、安全設施瓦斯傳感器未撤到安全地點或防護部到位。

5.涉爆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庫管員)未持證上崗。

6.炮掘工作麵放炮後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不進行檢查而讓職工進入工作麵作業的。

7.采掘工作麵無風、微風放炮的。

8.放炮後,工作地點炮煙未吹散,躲炮時間不夠而強行進入工作地點作業的。

9.未按規程規定進行裝配引藥的,在機電設備附近、導電體附近、人員集中、支架不完好的地點裝配引藥,私自折斷或損壞雷管腳線;

10.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11.爆破後爆破工、班組長未對工作麵檢查拒爆、殘爆的;或發現拒爆、殘爆不及時處理仍組織生產的。

12.爆破崩倒棚柱不處理而繼續爆破。

13.巷道施工、動用風鎬前未將虛矸、積水清理幹淨,排查瞎炮的。

14.炸藥、雷管箱未上鎖的;炸藥、雷管混裝或把炸藥箱、雷管箱放在一起的。

15.無措施進行反向裝藥爆破。

16.放炮後,在未經班組長、放炮員、瓦檢員檢查後就擅自進入警戒線以內的,或擅自撤除警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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