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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山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修訂)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7-10-16 10:3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指導、規範職工作業行為,從根本上杜絕因人員站位不當造成人身傷害02manbetx.com 的發生,確保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秩序,有效預防零星02manbetx.com ,堅決杜絕重大02manbetx.com ,實現安全生產。特製定《王家山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第二條 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煤礦工人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有關要求,結合作業現場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製定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礦各崗位工種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

第二章 采煤專業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第四條 采煤機司機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采煤機割煤時,人員應站在滾筒前後5m範圍以外操作(15°以下時可以站在架前行人側操作,15°以上時必須站在架間遙控操作,嚴禁就近操作),嚴禁站在采煤機滾筒甩矸、機身滑矸或運輸機竄矸的範圍內。〔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二)采煤機割煤至距兩端頭5m位置時,端頭處及前後5m範圍內除設備司機及監護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應提前撤出,並拉設警戒,嚴禁其他人員站在警戒線內。〔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三)采煤機未停電閉鎖和拉開離合器時,嚴禁進入前溜或檢修作業。〔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四)采煤機開機時,滾筒前後5m範圍內嚴禁有人作業或逗留。〔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五條 液壓支架工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拉移支架時,應站在本架頂梁下,麵向煤壁操作,嚴禁站在推拉杆、架間或背對煤壁操作。〔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二)拆卸或架設超前支護作業時,人員必須避開單體支柱傾倒方向站立,嚴禁站在注液口前方,作業地點前後5m範圍內嚴禁有其他人員作業。〔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三)使用單體液壓支柱調架、頂推大件,人員應撤至單體柱3m以外的安全地點供液或躲避在安全地點,嚴禁人員站在單體柱3m範圍以內單體柱可能崩出傷人的地點供液。〔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四)支架安裝或卸支架時,指揮人員應站在回采煤壁側支架上方3m以外,嚴禁其他人員站在警戒線內。〔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五)操作支架等液壓設備或人員休息時,所有人員應站在遠離液壓管路的地點,嚴禁坐、靠液壓膠管。〔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六)架前處理抽冒時篷頂人員應站在支架前探梁正下方並及時打開護幫板。〔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六條 采煤工作麵輔助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推溜時,所有人員應撤至人行道側,站在支架底座等安全地點。〔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二)推移轉載機時,人員應撤至轉載機安全範圍以外或人行道單體柱後方,嚴禁站在轉載機兩側空間狹小處或轉載機頭至懸空段兩側範圍內。〔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三)拉移皮帶尾時,鋼絲繩運行區間內及鋼絲繩反彈區域內嚴禁人員作業或停留。〔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四)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運行時,人員應在設備上無煤矸時快速通過機頭前方,嚴禁在機頭正前方停留。〔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五)處理冒頂時,人員應遵循從上往下的原則,在冒頂區上方作業,嚴禁空頂作業或在冒頂區下方作業。〔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六)工作麵生產期間,人員應在人行道側行走,嚴禁在前溜上行走。〔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七)嚴禁任何人員靠、坐或隨意扳動液壓支架的閥組,防止誤動造成傷害。〔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八)無安全防護措施時,嚴禁人員進入端頭三角區作業或逗留。〔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三章 掘進專業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第七條 錨網支護工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打頂幫錨杆(錨索)時,人員必須站在有護頂護幫及護工作麵煤壁措施的地點作業,其他人員不得站在鑽機擺動1m範圍。〔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二)聯網、拆接鑽杆或上藥卷時,作業人員不得踩在鑽機上,必須使用梯凳作業。〔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三)使用漲緊泵漲緊錨索時,漲緊油缸下方嚴禁站人,以防漲緊油缸脫落傷人。〔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四)進行錨杆拉拔試驗時,被拉拔錨杆正前方及2m範圍內不得有人員站立或逗留。〔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五)打設左側頂錨杆時,同時施工右側幫錨杆;打設右側頂錨杆時,同時施工左側幫錨杆,嚴禁同側平行作業。〔罰違章者2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六)使用放大器緊固頂錨杆時,人員站位應低於放大器手把,嚴禁站在放大器正下方;緊固幫錨杆時,人員站位應遠離或避開放大器手把擺動範圍,防止放大器手把傷人。〔罰違章者2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七)施工幫錨杆時,嚴禁操作人員騎坐在幫錨杆鑽機上。〔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八條 噴漿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操作篩子工應站在電機側,防止攪拌機傷人。〔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二)噴槍前方嚴禁站人,防止砂漿、壓風傷人。〔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三)噴頭工站在順風側作業,防止影響噴頭工視線。〔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四)打燈及信號聯係人員應站在噴頭工斜後方2m以外的安全地點。〔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五)處理噴漿機管路堵塞時噴槍口前方及附近2m範圍嚴禁站人。〔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六)噴漿機運轉時嚴禁將手和工具伸進噴漿機料鬥內。〔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第九條 掘進機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掘進機啟動後鏟板前方和截割頭附近嚴禁站人。〔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二)截割部運行或檢修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行,機身與煤壁之間嚴禁站人。〔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三)看轉載機龍門架人員應站在龍門架後方,嚴禁站在龍門架兩側。〔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四)掘進機拉移皮帶機尾時,機尾至工作麵嚴禁有人。〔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五)掘進機運轉時,機身上及機身兩側嚴禁有人。〔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六)掘進機在擺動或後退時,兩側及後方嚴禁有人。〔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七)掘進期間清理轉載機皮帶下方浮煤時,人員應站在轉載機兩側,轉載機下方嚴禁有人作業或通過。〔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十條 耙鬥裝岩機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耙鬥機作業時,嚴禁人員在耙鬥機運行範圍內進行作業或逗留。〔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二)嚴禁在耙鬥機非操作側操作或站人。〔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三)耙鬥機卸料槽漏鬥1.5m範圍內禁止站人。〔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四)懸掛的導向輪下方或鋼絲繩受力三角區內嚴禁站人。〔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五)懸掛的導向輪以裏6m範圍內嚴禁有人作業或逗留。〔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第四章 運輸專業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膠帶輸送機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皮帶運轉過程中,任何人嚴禁隨意觸碰皮帶運轉部位。〔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二)嚴禁站在減速機或電機上操作皮帶。〔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三)嚴禁跨越皮帶行走,必須走行人過橋。〔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四)拆、接皮帶時,與皮帶傳動部位保持3m以上距離,嚴禁任何人員站在皮帶收縮方向或皮帶上。〔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五)皮帶司機在距機頭2—3m的安全地點觀察卸載滾筒或轉載點的運行情況。〔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六)皮帶司機清理兩幫浮煤時,距皮帶轉動部位不少於600mm。〔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七)釘扣前,必須停電閉鎖,嚴禁站在皮帶上進行釘扣。〔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八)更換皮帶時,作業人員應站在距離皮帶轉動部位5m以外作業,嚴禁站在轉動部位上方直接拉或用腳蹬踩皮帶。〔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300 元。〕

(九)皮帶在運轉時嚴禁人員清理機頭、機尾滾筒及附近的浮煤。〔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十)皮帶運行時,正對機頭拋煤方向嚴禁站人。〔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十一)皮帶運轉期間,嚴禁人員在儲帶倉內或加高H架下作業或逗留。〔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十二條 刮板輸送機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嚴禁在刮板輸送機上跨越和行走,必須走行人過橋。〔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二)刮板輸送機運轉時,不準清理轉動部位的浮煤。〔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三)刮板輸送機正常運轉時,司機必須站立在機頭一側,不準麵向刮板輸送機的運行方向,以免斷鏈傷人。〔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四)人工往刮板輸送機上攉煤(矸)時,嚴禁踩在刮板輸送機上或騎在刮板輸送機上作業。〔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五)作業人員進行拆、接鏈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接鏈人員在對接處的就近位置站立,麵部背離鏈條受力方向,嚴禁跨越在刮板輸送機鏈條上拆、接鏈。〔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六)進行拆、接鏈時,除作業人員外3m內嚴禁有人站立。〔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七)安裝好的刮板輸送機試運轉時,人員必須避開刮板輸送機運行範圍,正常運轉時,任何人員不得正對刮板輸送機機頭站立。〔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十三條 絞車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絞車運輸作業時,運輸線路區間內嚴禁有人員作業或逗留。〔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二)小絞車司機必須在護繩板後方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麵或前麵(出繩側)操作,操作時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三)絞車信號及按鈕距離絞車司機不得大於0.5m,絞車信號、按鈕、製動閘必須在同側設置,便於操作。〔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四)絞車運行時,絞車司機必須站立在絞車操作方向。絞車運行或停運但處於張緊狀態時,絞車司機嚴禁離開操作崗位。〔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五)絞車運行時,任何人員不得在絞車前方站立或作業,鋼絲繩兩側嚴禁站人。〔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六)嚴禁跨越運行中的鋼絲繩,車輛未停穩時,任何人員不得操作防跑車裝置。〔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七)把鉤工掛鉤時,作業人員要站在車輛寬敞一側作業,車輛未停穩,嚴禁在車輛兩側站立。〔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八)信掛工、警戒工必須在安全硐室躲避。〔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九)需要跨越有車輛停放的軌道時,應繞過礦車;摘掛車輛插銷時,應側身摘掛,嚴禁跨越臨時停放的車輛或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到礦車碰頭之間摘掛插銷、或站在一側軌道上摘掛鉤作業。〔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十)車輛接近變坡點時,絞車司機應立即停車,掛鉤人員打開擋車門後躲避至安全距離以外方可開車。〔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十一)絞車在運輸期間,警戒工始終站在躲避硐室內設好警戒,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警戒區。〔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十二)斜巷吊鉤裝卸車時,人員應站在車輛兩側作業,嚴禁站在軌道上或車輛下方側。〔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十三)物料卸車時,人員應站在物料前行及下落範圍外,嚴禁站在物料前行及下落範圍內。〔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十四)人力推車時,應站在車輛的後方,手扶礦車、框架或物料末端,嚴禁站在軌道上、車輛兩側、手扶在物料的突出部位推車,平巷人力推車的間距必須在10m以上。〔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十五)絞車運行時,嚴禁進行摘掛鉤作業。〔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十四條 電機車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凡是有車輛正在運行的平巷線路,有安全硐室的巷道,人員必須進入安全硐室躲避,無安全硐室的巷道,必須執行車讓人的規定。〔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二)在曲線段運輸的車輛,人員嚴禁站在曲線段內側(三角區)。〔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三)電機車運輸經過巷道岔口時,鳴笛、減速,跟車工提前下車巡查線路,設警戒,行人躲避到安全地點。〔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四)在各個車場倒車運輸時,嚴禁任何人站在兩股道中間。〔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五)電機車運行期間,司機應目視前方,將身體收縮至車內,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六)電機車在運送人員時,候車人員應在電機車停穩,電機車司機發出信號後方可上下車。〔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七)電機車頂車期間,跟車人員應站在車輛前方5m範圍外進行監護,嚴禁站在列車兩側及前方5m範圍內。〔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八)電機車平巷運輸時,巷道內有人員行走或作業時,電機車必須在距人員20m內停車,待人員通過或停止作業後,方可通行,嚴禁在有車輛通過的平巷軌道上行走或逗留。〔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九)電機車在平峒運行時,平峒口必須有警戒工負責警戒,其他人員嚴禁在平峒口作業或逗留;乘坐平峒人車的人員必須在專門候車室或距離軌道2m以外的安全地點候車。〔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十五條 在水平巷道行走時,必須嚴格執行“車讓人”規定,在傾斜巷道行走時,必須“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在橫跨大巷、交岔口、彎道時要“一停、二看、三通過”。〔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十六條 車輛掉道複軌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遵循“先穩車、後處理”的原則。複軌前,必須先將車輛以及車內物件進行穩固,或將車內物件卸掉,防止車輛滑動或物件滑落,然後再進行複軌處理。〔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二)複軌作業工作前,在掉道車輛下方安設臨時阻車器,先上前輪再上後輪。處理掉道車輛期間,工作人員嚴禁站在掉道車輛的下方,且其下方嚴禁他人工作或行走。〔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三)使用千斤頂、撬棍或手拉葫蘆(導鏈)、移溜器等機械複軌時,嚴禁任何人員站在車輛兩側或拉力軌跡運行方向車輛的一側,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置於掉道車輛下方以及車輛傾倒方向,同時避免工具揮動、蹦出或彈起傷人。〔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四)複軌作業時,應保證所有施工人員退路暢通,嚴禁人員站在安全間距不足的地方。〔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五)複軌人員必須站在安全距離滿足要求的車輛側幫進行作業,嚴禁人員站在掉道車輛下方或者車輛可能傾倒、擺動的一側。〔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十七條 叉車崗位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使用叉車鏟物件行走時,鏟離地麵不允許超過1米,崗位人員離叉車必須2米以外行走,嚴禁在貨叉上、駕駛室外腳踏板上、後橋配重處坐人或站人。〔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二)使用叉車利用升降平台進行作業時,貨叉的正下方或5米以內不允許有人員作業或走動,升降平台必須與叉車保險鏈互鎖,作業時叉車必須停火。如需變更位置作業時升降平台必須降至離地麵1米範圍內,人員站立於叉車2米範圍外方可移動叉車。〔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五章 機電專業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機房硐室崗位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各崗位工在其設備操作台或操作間進行操作,必須堅持一人操作,一人監護製度。〔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二)各崗位工在巡檢時必須戴好安全帽,長發盤在帽內,在有旋轉部位巡檢時要有1m以上的安全距離。〔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三)崗位工在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必須穿絕緣靴,帶絕緣手套,站在絕緣台上操作,必須堅持一人操作,一人監護製度。〔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四)崗位工在擦拭設備時,必須在設備停機後進行,必須一人作業,一人監護。〔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第十九條 操作錨索切割機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操作錨索切割機的主要人員,切割人員站在操作切割機手柄的最遠端(約為1m),操作送繩設備人員在送繩結束後,切割時站在距離錨索繩2m以外的位置,操作人員嚴禁坐下操作;切割完成後方可靠近,在兩人搬運已切割好的錨索繩時,必須將切割機停機後方可搬運。〔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二)操作壓力機時,必須堅持一人操作,一人監護製度,監護人員應站立在離設備1米以外的安全距離。崗位人員必須戴護目鏡進行作業。〔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第二十條 設備試驗崗位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設備試驗時工作人員在其設備操作台或操作麵板正前方進行操作,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監護人員離設備2米以上的距離。〔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二)如需設備運轉巡檢時要離設備1米以上安全距離。〔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三)如設備需要其他單位驗收時,驗收人員必須站立於離設備2米以外,需貼近設備驗收時必須停電閉鎖。〔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二十一條 電工崗位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電工在操作高壓開關或設備時必須穿絕緣鞋,帶絕緣手套,站在絕緣台上操作,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二)電工在操作高壓開關或設備時3米範圍內應設警戒線、不允許有其他人員作業或走動。〔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三)電工在進行電機試驗時必須用木楔墊穩電機,作業人員不允許站立於電機運行方向的正前方或側麵,應離電機5米以外,試驗時不允許周圍有人員作業。〔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四)用平板車拉運電機時必須用木楔墊穩電機,人員必須行走在平板車前方,兩側或後麵1米範圍內不允許有人員行走。〔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五)電機清槽或鐵心修理作業時必須佩戴護目鏡,1米範圍內不允許有人員站立。〔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二十二條 檢修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檢修作業時,檢修人員站位、姿勢要適當,防止重心失穩;揮動榔頭、撬杠時,周圍2米不得站有其他人員,防止誤傷他人;拆下來的工具和物件要放穩,防止滑落傷人。〔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二)檢修人員在拉警戒線進行作業時,警戒線內不得有其他非檢修人員。〔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三)裁接皮帶時,作業人員應站立在皮帶兩側進行作業,嚴禁任何人員站在皮帶收縮方向及皮帶上。〔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四)處理堵塞管路或對設備、管路泄壓時,應站在液體、氣體噴射範圍之外,嚴禁正對管孔或閘口處。〔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五)對接設備、管路、軌道時,應站在設備、管路、軌道移動、墜落範圍以外且不妨礙工器具正常使用的安全地點,多人配合作業時,現場安排一人監護安全、幫助傳遞工器具。〔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六)在使用衝擊鑽,電鑽,或用錘子打砼眼或仰麵打眼時,應帶防護鏡,作業地點3米範圍內嚴禁任何非操作人員靠近。〔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七)使用大錘、道錘等作業時,作業人員掌握好著力點位置,保持足夠的錘距起落安全空間,防止錘擊碰撞傷害到自己,且在操作人員2m範圍內不得有其他人員站立或平行作業。〔罰違章者3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八)使用空氣錘時,人員應站在錘杆兩旁,嚴禁人員正對錘杆站立。〔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九)砂輪機、拋光機、切割機運行時,人員應站在輪機齒輪麵的側麵,嚴禁站在輪機齒輪旋轉方向的正麵,且做好護目、護麵等勞動保護。〔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十)車削、鑽削、銑削作業時,需要調整工件或設備時,應在設備轉動部位完全靜止的狀態下進行,嚴禁觸碰轉動的工件或設備部件。〔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十一)刨削作業時,人員應站在刨床、鋸床的側麵,嚴禁站在刨床及鋸床工作部件的行程範圍內或正對刨床頭站立。〔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十二)電氣焊、鍛造、錘擊等作業時,除操作人員外的其他人員應站在飛屑波及或物料墜落範圍外,嚴禁無關人員靠近電氣焊、鍛造、錘擊作業地點,任何人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位放置在物料墜落的方向上。〔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十三)檢修鍋爐、空壓機等壓力容器或風動工器具時,必須落實減壓措施,鍋爐安全閥、水位計、出水口、加煤窗,空壓機管接頭、風包壓力表等部位2m範圍內不得站有與檢修無關的人員。檢修作業高度2m及以上時,嚴格落實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十四)高位翻矸機司機、翻矸人員及檢修人員必須站在翻轉臂轉動範圍2m以外安全地點操作。 〔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六章 “一通三防”專業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爆破、貫通時,所有人員必須撤到安全距離以外,掘進工作麵撤人距離直巷不小於100m,彎巷不小於70m;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采掘進工作麵爆破時,必須保證不小於300m的躲炮半徑。〔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二)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嚴禁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三)嚴禁任何人站、坐、靠在炸藥箱或雷管箱上。〔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四)人工運送火工品時,雷管運送人員應在背藥工後方10—25m處,且雙方需避開帶電體、導電體,嚴禁雙方並排同行或靠近帶電體、導電體。〔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五)爆破工應按照從上到下的順序進行裝藥,對高處周邊眼裝藥必須使用牢靠的梯子,扶梯人員應該站在側麵扶穩,其餘人員應該撤至爆破安全距離以外。〔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六)放炮期間,嚴禁任何人員進入放炮警戒區域。〔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七)裝藥前對工作麵的活矸進行處理,確保安全後方可裝藥。〔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八)炮眼鑽進完畢後,吹眼人員要戴好手套,吹管上要加裝護杆板,吹眼人員兩眼不得正對眼口位置,眼口前方禁止站人。〔罰違章者1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九)礦壓防治卸壓爆破鑽孔裝藥及封孔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站在孔口側麵,嚴禁站在孔口正下方,防止炮棍脫節下滑傷人。〔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二十四條 瓦斯檢查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時,必須站在頂、幫支護完好的巷道內進行檢查。〔罰違章者1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二)采煤工作麵上、下隅角瓦斯時,必須站在端頭支護完好地點進行檢查,嚴禁在空頂區或進入隅角內檢查,必要時使用瓦斯探杖輔助檢查。〔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三)盲巷瓦斯檢查時,必須站在距封口密閉或柵欄1m處進行檢查,檢查臨時柵欄封閉的盲巷時,嚴禁進入柵欄內檢查,必要時使用瓦斯探杖輔助檢查。〔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二十五條 拆風門牆時,除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站在2m範圍以外,嚴禁無關人員站在作業點2m範圍內。〔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二十六條 注漿、注凝膠、煤層注水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高壓膠管甩脫範圍外,其他人員應躲避在拉設的警戒線以外,嚴禁人員站在高壓膠管易甩脫傷人的地點。〔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七章 其他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起吊物件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任何人員嚴禁在起吊拖移物件的下方、移動軌跡方向及可能傾倒滾落範圍內站立。〔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二)任何人員嚴禁在受力的鋼絲繩、導鏈、錨鏈兩側及導向輪受力三角區內站立。〔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三)起吊對接物件時,嚴禁作業人員身體任何部位伸入物件的下方和對接縫中。〔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四)起吊物件時,起吊現場5m範圍內不得有閑雜人員作業或者走動。〔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五)起吊、運輸、搬運、安裝大型設備,易滑落、翻轉的一側方位,嚴禁有人員作業或行走。〔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六)起吊時,人員應站在起吊重物上方側及手拉葫蘆(導鏈)鏈條彈出範圍外,嚴禁站在起吊重物墜落、擺動可能涉及的範圍內及手拉葫蘆(導鏈)鏈條彈出的範圍內。〔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七)操作天車作業人員(包括遙控操作)、監護人員必須距離起吊物2m以上,整架起吊液壓支架、整捆起吊鋼材、整機起吊設備必須保證5m以上。〔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八)配合吊車起吊設備,在掛繩結束確認無任何問題後,人員必須距離起吊物5m以上的距離觀察起吊情況,待起吊物安全放置在指定地點,人員方可到現場鬆繩解扣。〔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九)綜放(輕放)麵切眼安裝液壓支架、刮板輸送機、采煤機等設備,需調整設備起吊方向或位置時,起吊人員應站在切眼上方側且在設備旋轉半徑以外的安全地點操作(支架擺位調整量小,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支架工可在架箱內操作調整),其他人員應從切眼撤離,切眼上下口嚴禁有人員作業。〔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二十八條 登高或高空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登高或高空作業時,應站在專門架設的平台、架子、梯子或凳子上操作,嚴禁站在車輛、三用閥、油桶、鑽機、管線等其它不安全地點作業。〔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二)高空作業現場人員必須係好安全帶,高空作業人員傳遞材料工具時,應用繩索傳遞不得亂扔,作業地點下方嚴禁有人停留或行走。〔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三)用梯凳作業時,扶梯凳人員必須注意自己周圍的環境,確保退路暢通並防止高處物件掉落傷人。〔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四)高空作業平台必須牢固可靠,平台下1m範圍內不得堆放物料,作業時平台下麵嚴禁行人通過。〔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五)高空作業地點需要過人過車時,要在前後20m處用紅燈設置警戒,車輛通過前高空作業人員必須下架躲避。〔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第二十九條 鑽探工(高壓注水、注漿工)安全站位管理規定:

(一)鑽探作業時,鑽探工應站在鑽機轉動部位3—5m外安全地點操作,其他人員不得進入鑽機作業範圍2m以內。 〔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二)調整鑽機傾角時,人員應站在跑道側麵操作,嚴禁進入鑽機跑道下方。〔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三)鑽機鑽進、退卸等作業時,人員應站在鑽機兩側操作,嚴禁任何人員站在鑽機正後方。〔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四)鑽機固定好後,拴保險繩時人員必須站在作業平台上操作,嚴禁站在鑽機立柱上,鑽機周圍嚴禁站人。〔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五)移設鑽機需懸掛過巷頂的電纜管路時,人員必須站在作業平台上操作,正下方嚴禁站人和行走。〔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六)深孔爆破鑽孔裝藥時,孔高度超過2m,人員必須站在平台上裝藥,其他配合人員應站在鑽孔孔口兩側,不得站在孔口正前方,防止藥卷或炮棍滑落傷人。〔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七)接、卸鑽杆必須在鑽機停止旋轉後進行,人員站在鑽機兩側,距鑽機水平距離大於0.3m,非施工人員站在鑽機2m以外。〔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八)封孔期間,人員應站在孔口或卸壓閥1m 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正對孔口、卸壓閥站立。〔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九)拉移油箱時,操作人員與油箱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離。〔罰違章者2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十)利用杠子抬移鑽進跑道時,搬運人員與跑道之間保持0.5m的距離,搬運人員必須保持同肩同向,步調一致,保證行人通暢。〔罰違章者2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十一)使用導鏈移動鑽機時,鑽機兩側及鑽機與導鏈之間嚴禁站人,防止導鏈傷人或鑽機傾倒傷人。〔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十二)用氣腿風鑽打眼時,操作人員必須雙手扶穩鑽機,不準手離開鑽機,嚴禁騎跨氣腿。〔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十三)敲幫問頂時,操作人員嚴禁站在離層或片幫煤、矸石正下方,工作麵畫輪廓線、標點定位、裝藥、連線等作業時,人員應站在頂板支護完好、無活矸危石的地點,嚴禁站在頂板支護不完好或存在活矸危石的地點。〔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十四)高壓注水、注漿期間,注水工、注漿工及其他人員應站在注水、注漿孔10m範圍外的安全地點。〔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三十條 受限空間作業人員崗位安全站位規定:

(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5米外設置安全警示標語,出入口保持暢通無阻。〔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二)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必須時刻保持聯係,現場監護人員不得離開現場。〔罰違章者200元,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三)受限空間作業人員周圍3米內不得堆放任何可能存在或產生掩埋作業人員的物料。〔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四)進入特別狹小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應係好安全可靠的保險繩,空間內必須有新鮮的風流,監護人員通過係在作業人員身上的保護繩進行溝通聯絡。〔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三十一條 人工拖運重物時,應站在重物前方2m以外作業,嚴禁站在人工拖運重物的兩側及前方 2m範圍內,使用的繩索必須牢靠。〔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第三十二條 下底、刷幫、清矸等使用手鎬、鍁、釺子作業時,其他人員應站在工具、矸石甩出範圍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站在工具、矸石甩出的範圍內。〔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三十三條 處理管路堵塞或對設備、管路卸壓時,應站在液、氣體噴出的範圍以外,嚴禁正對眼(管)孔或閘、閥口處。〔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三十四條 煤倉、溜煤眼放矸、放煤時,人員應站在倉口上方2m以外安全地點,嚴禁站在煤倉、溜煤眼放矸(煤)口下方作業。〔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三十五條 處理煤倉蓬堵時,人員應站在倉口上方,嚴禁人員進入煤倉內或站在煤矸衝擊方向,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三十六條 需穿越或在設備下方作業時,必須停止設備運轉,嚴禁在設備運轉期間穿越或在下方作業。〔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三十七條 抬運管路、鋼梁等長材時,應用手托住長材,在底板平整的地點行走,底板濕滑不平整時,應采取拖運方式,嚴禁抬運長材時人員在濕滑的底板上行走,嚴禁將手放在長材末端或上方,抬運到位時先將一端放置,然後再放置另一端,嚴禁兩頭同時扔到地上,下山拉運物料時,嚴禁人員站在下方。〔罰違章者300元,記S2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200元。〕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人力車(架子車)進行拉運作業時,上下坡時人員應站在上方側操作,嚴禁站在下方側。〔罰違章者200元,記S1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100元。〕

第三十九條 在處理煤矸堵塞時,必須停機後站在護欄後處理,嚴禁站在溜矸筒上處理。〔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四十條 主井筒清煤工清煤時站在皮帶的外側,並麵向煤流方向,清煤時,皮帶嚴禁運行。〔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四十一條 主井人車運行時,嚴禁從事清煤或檢修工作,清煤工、檢修工應撤至各水平通路安全位置。〔罰違章者500元,記S3一次,監管人員監管不到位,每次處罰300元。〕

第八章 執行與考核

第四十二條 為抓好落實,要求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熟知“安全站位管理規定”和“安全站位40條嚴禁”相關內容,並嚴格執行。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要以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防範技能為出發點,結合本單位生產流程、作業類型、作業環節等特點,落實各崗位安全站位。

第四十四條 作業人員認真進行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辨識,預測可能發生的02manbetx.com 及危險區域,以“人員定位、設備定位、位置定位”為要求,規範人員站位,保障安全生產。

第四十五條 各級跟班管理人員、安檢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互保聯保責任人落實好互保聯保責任,做到多提醒、勤囑托、嚴製止。

第四十六條 對於不執行安全站位規定或不聽勸阻的作業人員,按照條款方括號內的處罰規定對違章者進行處罰,並掛聯考核相關監管人員,互保聯保責任人按違章者處罰金額的50%考核,不記S。

違反作業人員安全站位40條嚴禁條款的按嚴重三違論處,每次處罰違章者500元,計S3一次,監管人員處罰200元,記S1一次,因安全站位不合理造成事故的按礦相關製度追查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站位,是指“人機配合”作業中,保證作業人員操作安全和合理站位的位置劃線規定。是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中因站位問題而導致人身傷害的有效途徑。

監管人員,是指現場作業場所定點安檢員、跟班隊長、互保聯保責任人、其他定點跟班人員。

第四十八條 礦壓防治、地測防治水、防滅火及錨杆(索)打鑽人員安全站位,按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靖遠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山煤礦。

本規定若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有相衝突的條款,嚴格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同時廢止《王家山煤礦作業人員安全站位管理規定(試行)》(礦發〔2017〕208號)。

附件:作業人員安全站位40條嚴禁

附件

作業人員安全站位40條嚴禁

第一條 嚴禁站在移動物與固定物之間,防止挫傷。

第二條 嚴禁站在吊裝的重物之下或落物運動趨勢範圍以內,防止落物砸傷。

第三條 機械吊運、拖拽物體時,嚴禁站在或行走在吊運、拖拽物體的運動路徑上,防止脫鉤或斷繩傷人。

第四條 嚴禁在沒有防護裝置的煤倉口、溜煤眼口、及邊緣上站立或工作,防止人員跌落受傷。

第五條 嚴禁將手放在設備運轉部位及容易擠壓點。

第六條 嚴禁人員站位在缺少保護裝置(如安全閥、安全銷、防護罩、防護欄、防護網、自動保護裝置等)的工具和機械危險範圍之內。

第七條 嚴禁打眼工蹬在支架上打眼,必須設置專用工作平台。

第八條 嚴禁扶鑽人員站在傾斜巷道的下側或不穩定的物料上作業。

第九條 打鑽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員在鑽機、鑽具的下側或斜下方站立或逗留。

第十條 嚴禁站在皮帶、刮板運輸機、礦車等運輸設備上作業。

第十一條 嚴禁站立或坐在頂板及巷幫沒有支護或支護不可靠的地點歇息或作業。

第十二條 嚴禁任何人站、坐、靠炸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

第十三條 敲幫問頂時,操作人員嚴禁站在離層或片幫煤、矸正下方,確保退路暢通,防止墜物傷人。

第十四條 放炮作業時,嚴禁任何人員在安全警戒距離以內逗留或作業。

第十五條 用梯(凳)作業時,扶梯(凳)人員必須確保退路暢通並防止高處物件掉落傷人,嚴禁站在不安全環境下。

第十六條 嚴禁人員站在管路、電纜、材料等設施上作業。

第十七條 作業過程中,作業平台下方嚴禁行人穿過,平台下2m範圍不得堆放物料或有人作業。

第十八條 吊杆下、吊物下、被吊物起吊區(受力運動方向)、被吊物自然下滑方向、導向滑輪鋼繩三角區、吊繩(索)周圍、斜拉的吊鉤或導向滑輪的自然運動方向等地點,嚴禁任何人員作業、站立、逗留、觀察。

第十九條 漲拉錨索或錨杆時(包括拉拔試驗),作業點下方嚴禁站人,以防漲拉器脫落傷人。

第二十條 架棚時必須站在可靠的支護下作業,嚴禁空頂作業。扶腿人員應麵向正麵煤幫,隨時觀察頂幫變化;上梁人員應側站在永久支護下,動作快穩,及時背幫絞頂。

第二十一條 嚴禁不係保險繩人員進行高空作業。

第二十二條 錘擊作業時,嚴禁在錘擊運動方向前後2m內站立或行走。

第二十三條 運行中的刮板輸送機、皮帶正前方2m內嚴禁站人或行走。運轉期間,嚴禁任何人員跨越,必須走行人過橋。

第二十四條 采煤機運轉期間,前後滾筒9m內嚴禁站人或行走。

第二十五條 轉載機、刮板輸送機、皮帶機機尾護罩上嚴禁站人,設備運行期間,嚴禁清理機尾,防止滑落至運轉部位受傷。

第二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煤幫未采取防片幫措施時,嚴禁任何人員進入煤幫,防止片幫傷人。

第二十七條 未執行停電閉鎖操作,嚴禁坐、靠、檢修、搬遷機械、電氣設備或電纜。

第二十八條 在工作麵檢修前、後溜時,嚴禁在兩組支架結合處作業,防止掉渣傷人。

第二十九條 嚴禁任何人員靠、坐液壓支架的閥組,防止誤動作造成傷害。采煤機未停電閉鎖並拉開離合器,嚴禁更換截齒等檢修作業。

第三十條 工作麵回柱時,嚴禁站在可能滾落矸石的下方操作。嚴禁站在回柱點的下方側觀察或作業。

第三十一條 采、掘工作麵,嚴禁任何人員麵向機頭方向騎溜作業。

第三十二條 綜采(放)工作麵轉載機運行期間,嚴禁任何人員在破碎機入口處站立、停留或作業。

第三十三條 嚴禁坐、靠、躺臥在帶電電纜、運轉設備上,嚴禁站、坐、騎在懸吊的風、水管路上進行安裝、檢修或其他作業。

第三十四條 嚴禁站立或跨過運行中的絞車鋼絲繩。嚴禁站、坐、行於絞車鋼絲繩拐彎的內側。

第三十五條 嚴禁橫穿或站在未采取可靠防止車輛位移滑動的兩輛礦車間或站、坐在未采取穩車措施的礦車上。

第三十六條 嚴禁站在未經停電閉鎖的采煤機、掘進機截割部上進行任何作業。

第三十七條 嚴禁穿越、作業於未在上部采取防護措施的設備下方(皮帶機、轉載機等)。

第三十八條 嚴禁站、坐、靠於不牢固的支柱、木垛、棚架周圍及下方。

第三十九條 嚴禁在絞車繩道、礦車道中間站立、坐臥或行走。

第四十條 輔助運輸作業人員監護料車行進時,嚴禁在自然下滑方向的車輛下方站立或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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