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征求意見稿)
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征求意見稿)
修訂前 | 修訂後 |
名稱: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 | 名稱: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加強煤礦瓦斯管理,預防瓦斯02manbetx.com ,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加強礦井瓦斯管理,預防瓦斯02manbetx.com ,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製定本辦法。 |
第二條井工開采的煤礦(包括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資源整合礦井、生產礦井等)、相關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 | 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相關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井工開采的礦井(包括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資源整合礦井、生產礦井等)、瓦斯等級鑒定機構(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 |
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負責組織製訂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相關法規草案、規章、標準。 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監管監察工作。 | 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負責組織製訂相關法規草案、規章、標準。 各級地方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管理工作。 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監管監察工作。 |
第四條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定批準;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及年度礦井瓦斯等級彙總情況抄送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並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能源局備案。 | 第四條煤礦企業將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按年度彙總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能源局。 |
第二章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和認定 | 第二章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 |
第五條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應當以獨立生產係統的自然井為單位,有多個自然井的煤礦應當按照自然井分別鑒定。 | 第五條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應當以獨立生產係統的自然井為單位,有多個自然井的煤礦應當按照自然井分別鑒定。 |
第六條礦井瓦斯等級應當依據實際測定的瓦斯湧出量、瓦斯湧出形式以及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實測的突出危險性參數等確定。 | 第六條礦井瓦斯等級應當依據實際測定的瓦斯(甲烷)湧出量、瓦斯湧出形式以及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實測的突出危險性參數等確定。 |
第七條礦井瓦斯等級劃分為: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 (二)高瓦斯礦井; (三)瓦斯礦井。 | 第七條礦井瓦斯等級劃分為: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 (二)高瓦斯礦井; (三)低瓦斯礦井。 |
第八條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一)發生過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經鑒定具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層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層,但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的。 |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層為突出煤(岩)層: (一)發生過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經鑒定、認定具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層,但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的。 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岩)層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
第九條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礦井為高瓦斯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m3/min; (三)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 (四)礦井任一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 | 第九條 非突出礦井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高瓦斯礦井,否則為低瓦斯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m3/min; (三)礦井任一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 (四)礦井任一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 (五)發生過瓦斯噴出現象的。 |
第十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礦井為瓦斯礦井: (一)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m3/t;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m3/min; (三)礦井各掘進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3m3/min; (四)礦井各采煤工作麵絕對瓦斯湧出量均小於或等於5m3/min。 | |
第十一條瓦斯礦井每2年進行一次瓦斯等級鑒定。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不再進行周期性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應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麵瓦斯湧出量。 經鑒定或者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定為瓦斯礦井或高瓦斯礦井(以下統稱非突出礦井) | 第十條 低瓦斯礦井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瓦斯等級鑒定。高瓦斯、突出礦井應當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麵瓦斯(二氧化碳)湧出量。 經鑒定或者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為非突出礦井。 |
第十二條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依據地質勘探資料、同一礦區的地質資料和相鄰礦井相關資料等,對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在可研報告中表述清楚。 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性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未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按突出煤層管理。 | 第十一條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依據地質勘探資料、所處礦區的地質資料和相鄰礦井相關資料等,對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在可研報告中表述清楚。 新建礦井在設計階段應按地勘資料、瓦斯湧出量預測結果、鄰近礦井瓦斯等級、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結果等綜合預測瓦斯等級,作為礦井設計的依據。 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認定。 |
第十三條瓦斯礦井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一)新建礦井建設完成的;(二)礦井核定生產能力提高的;(三)改擴建礦井改擴建完成的;(四)開采新水平或新煤層的;(五)資源整合礦井整合完成的。 | 第十二條 低瓦斯礦井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低瓦斯或高瓦斯礦井的等級鑒定工作:(一)新建礦井投產驗收前;(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完成前;(三)改擴建礦井改擴建完成前;(四)開采新水平、新采區或新煤層的;(五)資源整合礦井整合完成前;(六)開采同一煤層的相鄰礦井升級為高瓦斯礦井的。 |
第十四條瓦斯礦井生產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礦企業應當立即認定該礦井為高瓦斯礦井,並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變更礦井瓦斯等級。 | 第十三條低瓦斯礦井生產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九條中所列高瓦斯礦井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立即認定該礦井為高瓦斯礦井,並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第十五條非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該煤層應當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采掘過程中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達到0.74MPa 以上的。 | 第十四條 非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完成前,應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02manbetx.com 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
第十六條礦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層,可以直接申請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認定為突出礦井;不直接申請認定的,應當在確定煤層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內完成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 | 第十五條 礦井有按突出管理煤層的,應當在確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開采同一煤層達到相鄰礦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為非突出煤層。鑒定為非突出礦井的,不得定為低瓦斯礦井。 |
第十七條礦井發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經事故調查組03manbetx 確定為突出事故的,應當直接認定該煤層為突出煤層、礦井為突出礦井。 | 第十六條 礦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03manbetx 確定為突出事故的,應當直接認定該煤層為突出煤層、礦井為突出礦井。 |
第三章 鑒定管理 | 第三章 鑒定管理 |
第十八條突出礦井(或者突出煤層)的鑒定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鑒定機構承擔。 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工作,由具備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能力的煤炭企業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承擔,具體辦法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製定,並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能源局備案。 | 第十七條 突出礦井(或突出煤層)鑒定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具備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承擔。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工作,由具備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能力的煤礦企業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承擔。具體辦法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製定。 |
第十九條用於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或者測定的所有儀器儀表應保證狀態完好、測值準確,計量儀器儀表應在其計量檢定證的有效期內使用。 | 第十八條用於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或者測定的所有儀器儀表應保證狀態完好、精度滿足要求、測值準確,計量儀器儀表應在其計量檢定或校準證書的有效期內使用。 |
第二十條煤礦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時,應與鑒定機構簽訂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鑒定對象、內容、範圍等。鑒定礦井與鑒定機構應當密切配合,提供的鑒定基礎資料、數據等必須真實、完整、可靠。鑒定機構應當自鑒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內完成高瓦斯礦井和瓦斯礦井的鑒定工作、120天內完成突出礦井鑒定工作。 | 第十九條煤礦委托鑒定機構(單位)鑒定時,應與鑒定機構簽訂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鑒定對象、內容及雙方職責等。委托時不得要求特定的鑒定結果。 鑒定機構(單位)應當自鑒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內完成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鑒定工作、120天內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工作。 新建礦井未出現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應在礦井建設三期工程完成前完成突出鑒定工作。 |
第二十條 煤礦提供的基礎資料、數據等必須真實、完整、可靠,並建立瓦斯鑒定檔案,妥善保存鑒定過程中的原始資料。 鑒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鑒定為突出煤層的,煤礦不得再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鑒定為非突出煤層。 | |
第二十一條鑒定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規則公正、誠信、科學地開展礦井瓦斯等級鑒定,並對鑒定結果負責。礦井應當建立瓦斯鑒定檔案,妥善保存鑒定過程中的原始資料。鑒定機構不得轉讓或者出借瓦斯鑒定資質,不得將所承擔的瓦斯鑒定工作轉包或者分包。 | 第二十一條 鑒定機構(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規則公正、誠信、科學地開展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鑒定機構(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 鑒定機構(單位)不得轉讓、出借、出租瓦斯等級鑒定資質,不得轉包或分包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
第二十二條 鑒定機構(單位)應建立健全瓦斯等級鑒定工作質量管理體係,對鑒定程序、鑒定人員、報告審批、鑒定資料的檔案管理等進行嚴格管控,尤其對鑒定方法、指標測定、鑒定結論等應建立內部評審機製。 | |
第二十二條 鑒定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具備鑒定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鑒定工作。 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從事瓦斯鑒定活動,不得泄露被鑒定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等信息。 | 第二十三條 鑒定人員應為本鑒定機構(單位)正式員工,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具備鑒定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後方可從事鑒定工作。 其中突出鑒定項目負責人必須從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至少10年以上,並取得高級職稱。 鑒定機構(單位)及其鑒定人員從事瓦斯鑒定活動,不得泄露被鑒定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等信息。 |
第二十三條鑒定報告應當有被鑒定礦井名稱、鑒定機構名稱、鑒定日期以及鑒定負責人、審核人和授權簽字人的簽字,加蓋鑒定機構公章或者鑒定專用章,並附鑒定資質證書複印件。 | 第二十四條 鑒定報告應當有被鑒定礦井(煤層)名稱、鑒定機構(單位)名稱、鑒定日期以及鑒定人員、鑒定負責人、審核人和授權簽字人(批準人)的簽字,加蓋鑒定機構(單位)公章。突出鑒定報告還應加蓋突出鑒定檢測檢驗資質章,並附鑒定資質證書複印件。 |
第二十四條將有按照突出管理煤層的礦井鑒定為非突出礦井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其鑒定程序、方法、報告等進行審查。 | |
第二十五條礦井名稱、鑒定結果、鑒定機構等與鑒定有關信息應當全部公開,接受監督。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省(區、市)礦井瓦斯等級鑒定電子檔案和數據庫。 | 第二十五條 礦井名稱、鑒定結果、鑒定機構等與鑒定有關信息應當全部公開,接受監督。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省(區、市)煤礦瓦斯等級鑒定電子檔案和數據庫。 |
第二十六條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安全檢查和監察活動中,發現礦井瓦斯的實際情況明顯高出礦井瓦斯等級的,應當責令礦井立即重新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 第二十六條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安全檢查和監察活動中,發現礦井瓦斯的實際情況明顯高出礦井瓦斯等級的,應當責令礦井立即重新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
第四章 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 | 第四章 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 |
第二十七條鑒定開始前應當編製鑒定工作方案,做好儀器準備、人員組織和分工、計劃測定路線等。 | 第二十七條鑒定開始前應當編製鑒定工作方案,做好儀器準備、人員組織和分工、計劃測定路線等。 |
第二十八條鑒定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擇在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礦井正常生產時進行。 | 第二十八條鑒定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擇在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礦井正常生產時進行。 |
第二十九條參數測定工作應當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間隔不少於7天),每天分3個班(或4個班)、每班3次進行。 | 第二十九條參數測定工作應當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間隔不少於7天),每天分3個班(4個班)、每班3次進行。 |
第三十條鑒定工作應當準確測定風量、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及溫度、氣壓等參數,統計井下瓦斯抽采量、月產煤量,全麵收集煤層瓦斯壓力、動力現象及預兆、瓦斯噴出、鄰近礦井瓦斯等級等資料。 鑒定實測數據與最近6個月以來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監測數據、通風報表和產量報表數據相差超過10%的,應當03manbetx 原因,必要時應當重新測定。 | 第三十條鑒定時應當準確測定風量、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及溫度、氣壓等參數,統計井下瓦斯抽采量、月產煤量,全麵收集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動力現象及預兆、瓦斯噴出、鄰近礦井瓦斯等級等資料。 鑒定實測數據與最近6個月以來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監測數據、通風報表和產量報表數據相差超過10%的,應當03manbetx 原因,必要時應當重新測定。 |
第三十一條測點應當布置在進、回風巷測風站(包括主通風機風硐)內,如無測風站,則選取斷麵規整且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測點。每一測定班應當在同一時間段的正常生產時間進行。 | 第三十一條測點應當布置在進、回風巷測風站(包括主要通風機風硐)內,如無測風站,則選取斷麵規整且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測點。每一測定班應當在同一時間段的正常生產時間進行。 |
第三十二條絕對瓦斯湧出量按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麵等分別計算,相對瓦斯湧出量按礦井、采區或采煤工作麵計算,計算方法見附錄B,測定的基礎數據和彙總表可參照附錄E的格式填寫。 | 第三十二條絕對瓦斯湧出量按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麵等分別計算,相對瓦斯湧出量按礦井、采區或采煤工作麵計算,計算方法見附錄B,測定的基礎數據和彙總表可參照附錄E的格式填寫。 |
第三十三條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鑒定報告應采用統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統一要求或統一製作(可參考附錄E格式),但鑒定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礦井基本情況; (二)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測定基礎數據表; (三)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測定結果報告表; (四)標注有測定地點的礦井通風係統示意圖; (五)礦井瓦斯來源分析; (六)最近5年內的礦井煤塵爆炸性鑒定、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鑒定情況及瓦斯爆炸、自然發火情況; (七)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況及瓦斯(二氧化碳)噴出情況; (八)鑒定月份生產狀況及鑒定結果簡要分析或說明; (九)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員; (十)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審批表。 | 第三十三條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鑒定報告應采用統一的表格格式(可參考附錄E格式),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礦井基本情況; (二)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測定基礎數據表; (三)礦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測定結果報告表; (四)標注有測定地點的礦井通風係統示意圖; (五)礦井瓦斯來源分析; (六)最近5年內的礦井煤塵爆炸性鑒定、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鑒定情況及瓦斯爆炸、自然發火情況; (七)瓦斯噴出及瓦斯動力現象情況; (八)鑒定月份生產狀況及鑒定結果簡要分析或說明; (九)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員; (十)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結果表。 |
第五章 突出礦井鑒定 | 第五章 突出礦井鑒定 |
第三十四條突出礦井鑒定應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當瓦斯動力現象特征不能確定為煤與瓦斯突出或者沒有發生瓦斯動力現象時,應采用實際測定的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鑒定。 | |
第三十四條煤層初次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的,煤礦應當保留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的現場,及時檢測瓦斯動力現象影響區域的瓦斯濃度、風量及其變化等情況,並委托鑒定機構開展鑒定工作。 | 第三十五條 煤層初次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的,煤礦應詳細記錄瓦斯動力現象的基本特征或保留現場,及時檢測並記錄瓦斯動力現象影響區域的瓦斯濃度、風量及其變化、拋出的煤(岩)量等情況等,並委托鑒定機構開展鑒定工作;或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 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後,應當指派至少2名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有高級以上職稱)進行現場勘測並核實有關資料。 |
第三十五條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後,應當指派3名以上本機構專職技術人員(其中1名具有高級以上職稱)進行現場勘測並核實有關資料。 | |
第三十六條發生瓦斯動力現象的煤層以瓦斯動力現象特征為主要依據進行鑒定的,應當將現場勘測情況與煤與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進行對比,當瓦斯動力現象特征基本符合附錄C中的特征時,該瓦斯動力現象為煤與瓦斯突出。 依據瓦斯動力現象特征不能確定為煤與瓦斯突出或者沒有發生瓦斯動力現象時,以反映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實測指標為鑒定依據。 | 第三十六條 以瓦斯動力現象特征為主要依據進行鑒定的,應當將現場勘測情況與煤與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進行對比,當瓦斯動力現象特征基本符合附錄C中的特征時,該瓦斯動力現象為煤與瓦斯突出。 |
第三十七條采用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應當將實際測定的煤層瓦斯壓力、煤的堅固性係數、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為鑒定依據。全部指標均處於表1所示臨界值範圍的,確定為突出煤層;打鑽過程中發生噴孔、頂鑽等突出預兆的,確定為突出煤層。 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未完全達到上述指標的,測點範圍內的煤層突出危險性由鑒定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當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 的,一般確定為突出煤層;認定為非突出煤層的範圍和需要重新鑒定的條件,應當在鑒定報告中明確劃定或者說明。 當鑒定結果認定為非突出煤層時,采掘工程進入原鑒定報告圈定的範圍以外,或者礦井開拓新水平、新采區,或采深增加超過50m,或者進入新的地質單元時,應當重新測定參數進行鑒定。 | 第三十七條采用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應當將實際測定的原始煤層瓦斯壓力(相對壓力)、煤的堅固性係數、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為鑒定依據。 全部指標均符合表1所列條件的或打鑽過程中發生噴孔、頂鑽等突出預兆的,鑒定為突出煤層。否則,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可由鑒定機構結合直接法測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確定。但當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的,一般鑒定為突出煤層。 確定為非突出煤層的範圍和需要重新鑒定的條件,應當在鑒定報告中明確劃定和說明。 當鑒定結果為非突出煤層且采掘工程進入原鑒定報告圈定的範圍以外的,應當經常性測定瓦斯參數,必要時應再次進行鑒定。但開拓新水平、新采區,或采深增加超過50m,或者進入新的地質單元時,應當進行突出鑒定。 |
第三十八條采用第三十七條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突出危險性指標數據應當為實際測定數據; (二)指標測定或者采取煤樣地點應當能有效代表待鑒定範圍的突出危險性,測點應按照不同的地質單元分別布置,測點分布和數量根據煤層範圍大小、地質構造複雜程度等確定,但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測點不應少於2個,沿傾向不應少於3個,並應在埋深最大的開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測點; (三)各指標值取鑒定煤層各測點的最高煤層破壞類型、軟分層煤的最小堅固性係數、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壓力值; (四)所有指標測試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執行,測試儀器儀表應保證在其檢定有效期內使用,相關材料的性能、型號和有效期等應符合要求。 | 第三十八條 采用第三十七條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層瓦斯壓力測定地點應位於未受采動及抽采影響區域; (二)突出危險性指標數據應當為實際測定數據; (三)具備施工穿層鑽孔測定瓦斯壓力條件的,應優先選擇穿層鑽孔;測點布置應能有效代表待鑒定範圍的突出危險性,且應按照不同的地質單元分別布置,測點分布和數量根據煤層範圍大小、地質構造複雜程度等確定,但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測點不應少於2個、沿傾向不應少於3個,並應在埋深最大及標高最低的開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測點。 (四)用於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堅固性係數測定的煤樣,應具有代表性,取樣地點應不少於3個。當有軟分層時,應采取軟分層煤樣。 (五)各指標值取鑒定煤層各測點的最高煤層破壞類型、軟分層煤的最小堅固性係數、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壓力值; (六)所有指標測試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
第三十九條 當鑒定為非突出煤層時,應充分考慮測點分布、地質單元、瓦斯賦存規律、地質構造分布、采區邊界、開拓標高、采掘部署等因素,合理劃定鑒定範圍。 | |
第三十九條鑒定報告應對被鑒定礦井給出明確的結論,並包含以下內容: (一)礦井基本情況; (二)瓦斯動力現象發生情況或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測定情況; (三)確定是否為突出礦井(煤層)的主要依據; (四)鑒定結論; (五)應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議。 采用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鑒定時,鑒定報告還應附有瓦斯參數測點和煤樣取樣點布置圖、煤層瓦斯壓力上升曲線圖、實驗室指標測定報告、現場指標測定所用儀器儀表的規格及其檢定證書等。 | 第四十條鑒定報告應對被鑒定礦井、煤層給出明確的結論,並包括鑒定證書、鑒定說明書和附件三部分。 鑒定證書以表格形式列出被鑒定礦井及煤層名稱、鑒定依據、關鍵測定參數、鑒定結論(含範圍)、鑒定機構、鑒定日期、鑒定人員簽字、鑒定機構公章等。 鑒定說明書中應包含礦井概況、瓦斯動力現象發生情況或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測定情況及測定結果可靠性分析、確定是否為突出礦井(煤層)的主要依據及鑒定結論、應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議。采用突出危險性指標鑒定時還應包含瓦斯參數測點、煤樣取樣點布置圖、關鍵瓦斯壓力上升曲線圖、鑒定範圍圖等。 采用突出危險性指標鑒定時,附件應含有儀器儀表檢定證書、突出危險性指標實驗室測試報告和相關記錄表等。 |
第四十條煤與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煤層)的鑒定參照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鑒定方法進行。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礦井的鑒定依據為礦井實際發生的動力現象,當動力現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時,應當確定為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礦井: (一)在炸藥直接作用範圍外,發生破碎岩石被拋出現象的; (二)拋出的岩石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塵的; (三)產生明顯動力效應的; (四)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湧出量明顯增大的; (五)在岩體中形成孔洞的; (六)有突出危險的岩層鬆軟,呈片狀、碎屑狀,其岩芯呈凹凸片狀,並具有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的。 | 第四十一條煤與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鑒定參照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鑒定方法進行。 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層的鑒定依據為實際發生的動力現象,當動力現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時,應當確定為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層: (一)在炸藥直接作用範圍外,發生破碎岩石被拋出現象; (二)拋出的岩石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塵; (三)產生明顯動力效應; (四)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湧出量明顯增大; (五)在岩體中形成孔洞; (六)岩層鬆軟,呈片狀、碎屑狀,岩芯呈凹凸片狀,並具有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 |
第六章 鑒定責任 | 第六章 鑒定責任 |
第四十一條對未按照本辦法開展瓦斯等級鑒定的礦井,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其停產整頓。 按照本辦法直接升級或者認定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的,應當在確定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之日起1 年內完成礦井設備、設施的升級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應當責令其停產整頓。 | 第四十二條對未按照本辦法開展瓦斯等級鑒定的礦井,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責令其停產整頓。 按照本辦法直接升級或者認定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的,應當在確定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之日起1 年內完成礦井設備、設施的升級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應當責令其停產整頓。 |
第四十二條對在礦井瓦斯等級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降低礦井瓦斯等級的礦井,應當責令其停產整頓,並提請有關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 第四十三條 在鑒定過程中,若煤礦提供的相關數據及圖紙資料等與實際不符、弄虛作假甚至幹擾鑒定工作的,應當責令其停產整頓。導致礦井瓦斯等級降低的,應當提請有關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
第四十三條鑒定機構偽造數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應當提請資質審批部門暫停或撤銷其鑒定資質,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 第四十四條鑒定機構偽造數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應當提請資質審批部門暫停或撤銷其鑒定資質,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或追究相應責任。 |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降低礦井瓦斯等級並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降低礦井瓦斯等級並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列附錄A至附錄E為本辦法的一部分。 |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所列附錄A至附錄E為本辦法的一部分。 |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關01manbetx 、標準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有關規範、標準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附錄A 名詞解釋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的瓦斯湧出量和湧出形式等所劃分的礦井瓦斯危險程度等級。
突出煤(岩)層: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層或者經過鑒定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
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在礦井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岩)層的礦井。
正常生產條件:測定區域(礦井、煤層、翼、水平或采區)的實際產量(包括回采和掘進煤產量)達到該區域核定產量或正常產量60%以上的條件。
非突出煤(岩)層:未被鑒定或認定為突出煤(岩)層的煤(岩)層。
非突出礦井:礦井開拓、生產範圍內的煤(岩)層均為非突出煤(岩)層的礦井。包括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
礦井建設三期工程:采區上、下山及構成首采工作麵的巷道工程稱為三期工程。
瓦斯噴出:從煤體或岩體裂隙、孔洞、鑽孔或爆破孔中大量湧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異常湧出現象。在20m巷道範圍內,湧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於或等於1.0m3/min且持續8h以上時定為瓦斯(二氧化碳)噴出。
瓦斯動力現象:指煤礦井下發生的有瓦斯參與或伴隨大量瓦斯湧出,且產生明顯動力效應的現象。
地質單元:指地質特征相近、未受大的地質構造阻隔的整片煤層區域。在同一地質單元內,有基本相同的煤質和相近似的地質構造複雜程度、煤層破壞程度、軟分層厚度等,區內煤層基本連續,瓦斯能夠沿煤層在區內順利流動。
噴孔:鑽孔施工過程中,在瓦斯壓力的作用下,從鑽孔短時、斷續噴出瓦斯和煤粉,且噴出距離一般大於0.5m的異常動力現象。
附錄B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中瓦斯湧出量計算方法
B1 絕對瓦斯湧出量計算方法:
礦井、采區或工作麵等測定區域絕對瓦斯湧出量是指單位時間內該區域湧出的瓦斯總量,取鑒定月3個測定日中最大的日平均值。絕對瓦斯湧出量為井巷瓦斯湧出量與抽采瓦斯量之和。風排瓦斯湧出量為所有進、回風測點瓦斯流量之差,當測定區域有多個進、回風巷道時,絕對瓦斯湧出量包括所有通風回路瓦斯湧出量之和;抽采瓦斯量取當月抽采瓦斯量(包括地麵、井下抽采量)的平均值(不包括排放到測定區域回風巷的局部抽采瓦斯量)。測定日每個通風回路的絕對瓦斯湧出量可按照公式(1)計算:
(1)
式中:
q絕——測定區域絕對瓦斯(或二氧化碳)湧出總量,m3/min;
q抽——測定區域抽采瓦斯(或二氧化碳)純量,m3/min,取鑒定月的平均值;
q排——測定區域日平均風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
(2)
式中:
n——班製,礦井采用三班製時n=3,礦井采用四班製時n=4;
i——測定班序號,采用三班製的礦井i=1,2,3;采用四班製的礦井i=1,2,3,4;
q排i——第i班的風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
Q回i——第i班回風巷風流中的風量,取當班測定3次的平均值,m3/min;
C回i——第i班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取當班測定3次的平均值,%;
Q進i——第i班進風巷風流中的風量,取當班測定3次的平均值,m3/min;
C進i——第i班進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取當班測定3次的平均值,%。
B2 相對瓦斯湧出量計算方法:
礦井、采區、采煤工作麵的相對瓦斯湧出量為日絕對瓦斯湧出總量與月平均日產煤量的比值。相對瓦斯湧出量可按公式(3)計算:
(3)
式中:
q相——相對瓦斯湧出量,m3/t;
qmax——絕對瓦斯湧出量,m3/min;
D——月平均日產煤量,t/d。
附錄C 煤與瓦斯突出基本特征和突出後拋出
煤量與瓦斯湧出量計算方法
煤與瓦斯突出可分為煤與瓦斯突然噴出(以下簡稱突出)、煤的壓出伴隨瓦斯湧出(以下簡稱壓出)和煤的傾出伴隨瓦斯湧出(以下簡稱傾出)3種類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C1 突出的基本特征:
(一)突出的煤向外拋出的距離較遠,具有分選現象;
(二)拋出煤的堆積角小於自然安息角;
(三)拋出煤的破碎程度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數量手撚無粒感的煤粉;
(四)有明顯的動力效應,如破壞支架,推倒礦車,損壞或移動安裝在巷道內的設施等;
(五)有大量的瓦斯湧出,瓦斯湧出量遠遠超過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時會使風流逆轉;
(六)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或其他形狀。
C2 壓出的基本特征:
(一)壓出有兩種形式,即煤的整體位移和煤有一定距離的拋出,但位移和拋出的距離都較小;
(二)壓出後,在煤層與頂板之間的裂隙中常留有細煤粉,整體位移的煤體上有大量的裂隙;
(三)壓出的煤呈塊狀,無分選現象;
(四)巷道瓦斯湧出量增大,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湧出量大於30m3/t;
(五)壓出可能無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半圓形孔洞。
C3 傾出的基本特征:
(一)傾出的煤按自然安息角堆積、無分選現象;
(二)傾出的孔洞多為口大腔小,孔洞軸線沿煤層傾斜或鉛錘(厚煤層)方向發展;
(三)無明顯動力效應;
(四)常發生在煤質鬆軟的急傾斜煤層中;
(五)巷道瓦斯湧出量明顯增加,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湧出量大於30m3/t。
C4 瓦斯動力現象拋出煤量和瓦斯湧出量計算原則和方法:
(一)拋出的煤量指由瓦斯動力現象拋出的煤量。煤量可按照實際清理出的煤量為準,或按照煤炭的堆積體積計算。計算時堆積煤炭的密度取值範圍為0.8~1.0t/m3,拋出煤炭的粒度差別較大時,可分段按照不同堆積密度計算。
(二)拋出煤的瓦斯湧出量為發生瓦斯動力現象後回風巷中的瓦斯從升高開始,截至恢複到瓦斯動力現象發生前狀態的增量。對瓦斯湧出量長時間不能恢複到瓦斯動力現象發生前的瓦斯湧出狀態的,計算截止時間為瓦斯湧出量降到1.0m3/min時或瓦斯湧出量降到穩定狀態時。
(三)瓦斯湧出量可根據工作麵、采區、水平或總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風量的測定值計算,並應盡量選用瓦斯濃度測值沒有超過測量儀器(或傳感器)量程的測點資料,當發生瓦斯逆流或局部通風係統遭到破壞時,可選用采區或總回風流中的測點資料計算。瓦斯湧出量可根據瓦斯濃度和風量的測值變化規律,采用曲線擬合後再積分的方法或者采用分段取平均值的方法計算。
附錄D 煤的破壞類型分類表
破壞類型 | 光澤 | 構造與構造特征 | 節理性質 | 節理麵性質 | 斷口 性質 | 手試強度 |
Ⅰ類 (非破壞煤) | 亮與半亮 | 層狀構造,塊狀構造,條帶清晰明顯 | 一組或二三組節理,節理係統發達,有次序 | 有充填物(方解石),次生麵少,節理、劈理麵平整 | 參差階狀,貝狀,波浪狀 | 堅硬,用手難以掰開 |
Ⅱ類 (破壞煤) | 亮與半亮 | 1.尚未失去層狀,較有次序; 2.條帶明顯,有時扭曲,有錯動; 3.不規則塊狀,多棱角; 4.有擠壓特征 | 次生節理麵多,且不規則,與原生節理呈網狀節理 | 節理麵有擦紋、滑皮。節理平整,易掰開 | 參差多角 | 用手極易剝成小塊,中等硬度 |
Ⅲ類煤 (強烈破壞煤) | 半亮與半暗 | 1.彎曲呈透鏡體構造; 2.小片狀構造; 3.細小碎塊,層理紊亂無次序 | 節理不清,係統不發達,次生節理密度大 | 有大量擦痕 | 參差及粒狀 | 用手撚之可成粉末、碎粒 |
Ⅳ類煤 (粉碎煤) | 暗淡 | 粒狀或小顆粒膠結而成,形似天然煤團 | 無節理,成粘塊狀 | 粒狀 | 用手撚之可成粉末 | |
Ⅴ類煤 (全粉煤) | 暗淡 | 1.土狀構造,似土質煤; 2.如斷層泥狀 | 土狀 | 易撚成粉末,疏鬆 |
附錄E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參考格式
E1 封麵格式:
E2 封一格式:
E3 鑒定人員表格式:
礦井年度瓦斯等級鑒定人員表
鑒定崗位 | 姓名 | 職稱 | 專業 | 主要工作 | 簽字 |
組長 | |||||
副組長 | |||||
組員 | |||||
組員 | |||||
組員 | |||||
組員 | |||||
組員 | |||||
組員 | |||||
組員 |
E4 報告內容格式:
1.礦井基本情況
礦井交通位置、隸屬關係: |
礦井煤層、地質構造概況: |
礦井核定生產能力: |
礦井開拓、開采概況: |
礦井通風、瓦斯概況: |
礦井曆年瓦斯等級鑒定和審批情況: |
注:篇幅不夠可續頁
2.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量測定基礎數據表
礦井 年月
測點名稱 | 氣體名稱 | 旬別 | 日期 | 第一班 | 第二班 | 第三班 | 第四班 | 日平均風排量 (m3/min) | 抽采瓦斯量 (m3/min) | 湧出總量(m3/min) | 月工作天數 (d) | 月產 煤量 (t) | 說明 | ||||||||
風量 (m3/min) | 濃度 (%) | 湧出量(m3/min) | 風量 (m3/min) | 濃度 (%) | 湧出量(m3/min) | 風量 (m3/min) | 濃度 (%) | 湧出量 (m3/min) | 風量 (m3/min) | 濃度 (%) | 湧出量 (m3/min) | ||||||||||
瓦斯 | 上 | ||||||||||||||||||||
中 | |||||||||||||||||||||
下 | |||||||||||||||||||||
二氧化碳 | 上 | ||||||||||||||||||||
中 | |||||||||||||||||||||
下 | |||||||||||||||||||||
瓦斯 | 上 | ||||||||||||||||||||
中 | |||||||||||||||||||||
下 | |||||||||||||||||||||
二 氧化碳 | 上 | ||||||||||||||||||||
中 | |||||||||||||||||||||
下 |
說明:1.月產量是指測定區域的月總產量;2.根據需要可增加續表。
3.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二氧化碳測定結果報告表
礦 井 年 月
礦井、采區、工作麵名稱 | 氣體名稱 | 三旬中最大一天的湧出量 (m3/min) | 月實際工作日數 (d) | 月產煤量 (t) | 月平均日產煤量 (t/d) | 相對 湧出量 (m3/t) | 礦井瓦斯等級 | 上年度 瓦斯等級 | 上年度 礦井瓦斯湧出量 | 說明 | |||
風排量 | 抽采量 | 總量 | 絕對量 (m3/min) | 相對量 (m3/t) | |||||||||
礦井 | 瓦斯 | ||||||||||||
二氧化碳 | |||||||||||||
瓦斯 | |||||||||||||
二氧化碳 |
注:可加續表。
4.礦井通風係統示意圖及測點布置情況
注:通風係統複雜時可加頁
5.礦井瓦斯來源分析
礦井瓦斯來源分析及說明: |
6.礦井煤塵爆炸性鑒定情況
情況說明: |
複印件粘貼處: |
7.礦井火災及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情況
情況說明: |
複印件粘貼處: |
8.煤與瓦斯突出、瓦斯噴出情況
瓦斯突出、噴出發生及鑒定情況: |
9.鑒定月生產狀況及鑒定結果簡要分析
當月生產狀況: |
鑒定結果簡要分析: |
10.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結果表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m3/min) | |
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m3/t) | |
采麵最大絕對瓦斯湧出量(m3/min) | |
掘進麵最大絕對瓦斯湧出量(m3/min) | |
瓦斯動力現象情況 | |
瓦斯噴出情況 | |
鑒定月礦井生產狀況 | |
上年度瓦斯等級 | |
本年度鑒定瓦斯等級 | |
鑒定機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